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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服务部“9·28”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1月07日

2017年9月28日9时05分左右,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服务部(以下简称新钢公司生产服务部)废钢加工车间3#废钢库北面作业现场5#行车在起吊作业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余府办字〔2014〕36号)要求,市安委会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组成的新钢公司生产服务部“9·28”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 同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新钢公司生产服务部“9·28”起重伤害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生产服务部是新钢集团公司的主体辅助单位,2003年由原生产服务部和第二开坯厂合并成立。在册员工339人,另有相关方员工近200人。下设三科一室、五个车间。主要从事大宗原料人机卸车、出厂车皮整改加固、焦煤清车、废钢加工、炼钢用合金等材料的管理,从事服务公司主体生产单位的工作。

5#行车情况:2008年11月26日办理了使用登记证(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号:特赣K0012202,检验日期:2016年5月5日,检验合格,下次检查日期:2018年4月,检验在有效期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

2017年9月28日8时左右,新钢公司生产服务部废钢加工车间综合四班班长黄波(行车工)、员工钟根亮(挂钩)、辛友云(切割工)、刘勇(切割工)、吴意明等人来到废钢加工车间3#废钢库北面作业现场进行废钢切割及吊运作业。9时左右,钟根亮将一块长约8.05米的钢梁架挂在吊钩上(该吊钩是一根铁链挂在行车吊钩上,行车吊钩和铁链吊钩均无防脱钩装置,且吊挂时未用吊索固定),然后指挥行车工黄波起吊,起吊大概离地2-3米时黄波停止了操作,黄波向下观察到地面有人在进行切割作业,于是叫钟根亮要求正在行车下切割作业的相关人员撤离,刘勇听到后便撤离到安全位置,辛友云由于现场噪声较大未听到要求撤离的信号继续切割。黄波继续操作行车,启动下大车,钢梁架一头触碰着地,吊物(钢梁架)失衡产生晃动,钢梁架脱钩砸落,将还在从事切割作业的辛友云砸倒。现场人员见状后立即开展营救,把钢梁架从辛友云身上搬离,同时立即向车间、生产服务部及新钢公司逐级报告了事故情况,吴意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9时20分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进行救护并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0:30分左右确认死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车间、生产服务部及新钢公司逐级报告了事故情况,新钢公司向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市安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并将事故情况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省安监局报告。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基本情况

辛友云,男,52岁,江西宜春人,电焊工,高中学历,经过了四级安全教育。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新钢公司生产服务部员工违规吊挂钢架构,钢架构在吊运过程中触地后从未设置防脱钩装置的吊钩中掉落,将未撤离的辛友云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未按照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4)对起重作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对大件吊物的吊挂未做详细要求。

2.作业现场员工职责履行不到位,负责指挥人员未履行人员疏散职责,在行车起吊前未确认作业区域地面人员是否全部撤离到安全区域。

3.违规在行车吊钩上悬挂铁链挂钩,事发行车及铁链挂钩防脱钩装置缺失。

4.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对吊运作业现场安全风险意识不到位,随意吊挂物件。

(三)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调查组认为新钢公司生产服务部“9·28”起重伤害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给予政纪处分人员的处理建议

1.钟根亮,男,生产服务部废钢加工车间员工,负责当班吊物挂钩和指挥工作,违规吊挂钢架构,行车起吊前未确保地面人员及时疏散,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钟根亮记大过处分。

2.黄波,男,生产服务部废钢加工车间综合四班班长,负责当班行车驾驶及综合四班全面工作,对钢架构的错误吊挂方式未及时制止,行车启动前未鸣笛,对现场隐患排除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给予黄波行政记过处分。

3.彭学中,男,生产服务部废钢加工车间主任,负责废钢加工车间的全面工作,组织对本车间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到位,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彭学中记过处分。

4.郭良钢,男,生产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分管生产服务部生产安全工作,组织本单位的设备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郭良钢记过处分。

5.龚润,男,生产服务部总经理,负责生产服务部的全面工作,督促隐患排查和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龚润记过处分。

(二)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理建议

新钢公司由于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新钢公司处以3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新钢公司生产服务部要进一步加强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力度,修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作业指导书,同时规范员工的作业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二)新钢公司生产服务部要进一步明确现场作业员工的安全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新钢公司生产服务部要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强化作业现场设备安全检查工作。

(四)新钢公司生产服务部应加大安全培训教育力度,采取多种培训方式,提高员工安全风险意识。

(六)新钢公司要将本起事故通报全公司,组织员工学习,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警钟长鸣,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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