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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金色阳光城“3.27”较大塔式起重机安装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27日

2017年3月27日12时50分左右,桐城市金色阳光城项目7#楼建设工地,在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李国英省长、张曙光副省长及安庆市委书记魏晓明、市长陈冰冰等省、市领导就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及事故防范工作分别做出批示。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2017年3月28日,成立了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安监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桐城市政府等部门单位人员组成的桐城市金色阳光城“3•27”塔吊安装高坠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见附件1)。聘请了相关专家成立了专家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过程,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工程概况

桐城市金色阳光城7#的楼工程位于桐城市龙眠街道,建设单位为安徽桐城市盛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安徽丰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塔吊租赁安装单位为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该工程为框剪结构27层,建筑面积约21287平方米,工程造价约935万元。该工程于2017年3月23日在桐城市住建局获得施工许可。办理了塔吊安拆告知手续,计划安装时间为2017年3月24日。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安徽桐城市盛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桐城市经济开发区铁东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双全,注册资本:壹亿陆仟万元,经营范围:农业综合市场投资与开发、房地产开发、销售。

2.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张向阳,注册资金:叁亿陆仟万元,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

3.安徽丰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王军,注册资本:壹佰万元,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企业。

4.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安庆市集贤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王震,注册资本:肆佰万元,资质等级:起重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三)事发塔吊基本情况

塔吊所有人:鲍观胜(男,1966年出生,家住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94号BC楼1-102室)。2011年7月11日,鲍观胜经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罗原介绍,委托力特牌塔吊代理商王堂甫为其代购了这台塔吊(购买细节和塔吊基本情况鲍观胜本人一概不知,日常租赁事宜由其朋友焦庆年代办)。据安庆市建筑管理处塔吊备案材料显示,塔吊制造单位:山东力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型号规格:QTZ60(5010);出厂日期:2011年7月;产品编号:110639;设备代码:43103712720110360;制造许可证编号:TS2437127-2011; 最大起重量:4T; 核准备案编号:皖HAT0270;核准使用年限:2026年7月。托管单位: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经山东力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查验,备案提供的原始购机材料真实有效。只是事发现场塔吊顶升横梁未设置防脱功能,塔吊的灰斗和电机也与原设计不相符。

据桐城市住建局安拆告知材料显示,塔吊制造单位:山东力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型号规格:QTZ60;出厂日期:2011年7月;产品编号:110639;设备代码:43103712720110390;制造许可证编号:TS2437127-2011;最大起重量:5T; 核准备案编号:皖HAT0270;核准使用年限:2026年7月。经山东力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查验,证实设备代码为:43103712720110390的塔吊,对应的产品编号是:110711,而且这台塔吊2011年8月已在长春市住建部门登记备案。因此,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提交桐城市住建局安拆告知材料中的《产品合格证》为虚假合格证。

(四)事故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1.李飞。男,1975年4月2日生,身份证号:3408××××4034,户籍地:安庆市宜秀区老峰镇秦潭村新塘组38号,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塔吊安装操作临时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操作资格证编号:皖H052016033502T,在事故中死亡。

2.朱明星。男,1987年8月5日生,身份证号:3408××××0019,户籍地: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永安居委会,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塔吊安装操作临时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操作资格证编号:皖H052015000006T,在事故中死亡。

3.段玉生。男,1968年3月27日生,身份证号:3429××××5015,户籍地: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庆丰村七组34号),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塔吊安装操作临时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操作资格证编号:皖H052014000006T,在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月27日上午7点多,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安装班组负责人何慈俊带3名安装工李飞、段玉生、朱明星到金色阳光城三期工地7#楼安装塔吊。江苏南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梁健安排安全员仇耀辉、林锦生、项目技术负责人汤正鹤对4名安装工进行安全教育、签了安全技术交底书,并安排仇耀辉、林锦生2人在安装现场监督。8时许,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4名安装人员和配合塔吊安装的安徽惠诚起重吊装公司汽车吊司机一起进入施工现场,仇耀辉在场监督。上午完成了8节标准节和套架的安装。下午12时50分左右现场已安装完成11节标准节(最上部标准节),此时套架已安装在最上部标准节上,李飞、段玉生、朱明星3名安装工在套架作业平台上准备进行上下支座与套架连接耳板销轴安装时,上下支座与套架耳板相接触,上下支座对套架施加了作用力,导致顶升横梁的销轴从标准节支承块上滑脱,套架滑落下坠至塔基支撑处,3名安装工随套架下坠后甩落至基坑内,1人当场死亡,另2人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桐城市相关领导立即率住建、公安、安监等部门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紧急处置。安庆市委书记魏晓明、市长陈冰冰先后作出重要批示。黄杰副市长率市安监局、住建委、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工作。桐城市成立了由副县级领导参加的3个善后处理小组负责善后处理工作,至4月2日,善后处理工作全部结束。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塔吊顶升横梁未设置防脱功能,塔吊安装人员违章操作,未按施工方案施工,安装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带。顶升横梁的销轴从标准节支承块上滑脱导致套架整体滑落。

(二)间接原因:

1、事发塔吊经多次转场使用,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2、塔吊安装单位现场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安排安全员、司索信号工到场配合安装;

3、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塔吊安装现场旁站职责,未审查进场设备安全技术性能,未严格审查塔吊安装告知书中相关内容;

4、总包单位现场安全员未对塔吊安装人员违章操作行为予以纠正和制止。

5、建设单位对塔吊安装作业未能实施有效统一协调管理;

6、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不力。

(三)事故性质:这是一起因塔吊顶升横梁未设置防脱功能,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审查不到位而引发的较大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飞、段玉生、朱明星,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塔吊安装操作临时工。违章操作,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3人均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予追究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王震,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该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涉嫌伪造塔吊《产品合格证》,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罗原,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单位塔吊安装业务负责人。公司使用顶升横梁未设置防脱功能的塔吊,组织施工不合理,未按规定安排安全员到安装现场,未按告知日程安装塔吊没有重新办理告知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汪志强,安徽丰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总监代表。该项目现场监理负责人,履行安全监理、总监代表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1.徐彬,桐城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本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由桐城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胡文清,桐城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分管建筑施工安全和城建执法稽查,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对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由桐城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杨友龙,桐城市住建局安全科科长、建工处主任,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查处违法施工和违规安装塔吊行为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由桐城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记过处分。

4.胡孟才,桐城市住建局安全科副科长,负责起重机械安拆告知后日常检查工作,发现安拆单位没有按照告知日程进行塔吊安装又没有重新办理告知手续后,没有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和处理,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由桐城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撤销副科长职务处分。

5.施祥和,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辖区内建设工作,履行属地行业监管工作不力,对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由桐城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6.余宜峰,安庆市建筑管理处技术科办事员,对塔吊报备材料审查把关不严(备案编号为皖HA-T0270这台塔吊报备时没有提供购销合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由安庆市住建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记过处分。

7.陈先锋,桐城市政府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桐城市住建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不力,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其严肃批评(由市纪委约谈),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王军,安徽丰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公司管理混乱,不能有效督促公司监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定,由安庆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016年其本人年收入40%的罚款。

2.毕良华,安徽丰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监。监理工作主管人员,未能认真履行总监职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安庆市住建委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监理资格。

3.张辉明,安徽丰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员,未能认真履行监理旁站职责,对施工单位施工人员违章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安庆市住建委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监理资格。

4.王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由安庆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016年其本人年收入40%的罚款。

5.梁杰,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分管安庆项目领导。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第九十三条规定,由安庆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016年其本人年收入40%的罚款,并由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销其安庆项目领导资格。

6.梁健,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桐城金色阳光城7#楼项目执行经理。该项目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由安庆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016年其本人年收入40%的罚款。

7.仇耀辉,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员。对专业分包单位违章操作现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由安庆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016年其本人年收入40%的罚款。

8.何慈俊,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塔吊安装操作临时工,塔吊安装召集人。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组织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安庆市住建委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操作资格证。

(五)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该单位在从事塔吊安装工程作业时,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安排安全员到施工现场监督施工;违规使用顶升横梁未设置防脱功能的塔吊。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安庆市安监局对其处以70万元罚款,并依法吊销其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2、安徽丰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该单位在承担该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对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检查处理不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安庆市安监局对其处以70万元罚款,并依法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3、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现象,对行业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指令拒不执行。对专业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对分包单位塔吊安装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现象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由安庆市安监局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

4、安徽桐城市盛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对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履行职责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工程未批先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由安庆市安监局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

(六)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的单位

1、桐城市人民政府。该单位未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桐城市住建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对该起事故负属地监管责任。责成桐城市人民政府向安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桐城市住建局。该单位未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对本辖区建筑市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对施工单位上报资料审查把关不严,对该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责成其向安庆市住建委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由安庆市住建委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3、安庆市建筑管理处。没有制定严谨的塔吊报备管理制度,业务科室对塔吊报备材料审查把关不严,依据报备材料和实物比对程序不规范,备案后疏于监督检查,对进入安庆建筑市场塔吊源头管控不力,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其向安庆市住建委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安全监管,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及整改意见: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依法监督建设、施工、监理及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强化本辖区在建工程执法巡查力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未批先建、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2、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塔吊专项整治,对全市建筑市场塔吊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对已经报备在册的塔吊档案资料进行重新审查,对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报备材料审查有问题或是报备材料和实物不符、超过最高使用年限等塔吊,立即责令停止使用。严厉打击塔吊租赁安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禁止个人购买塔吊挂靠租赁安装单位行为,从严要求租赁安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配齐配强安拆操作工、安全员、司索信号工和司机,对自有塔吊进行常规维护保养,确保进入施工现场每台塔吊性能质量完好。

3、各级住建部门要强化治本和源头管理,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推进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针对建筑工程领域事故多发的情况,深入一线进行检查调研,找准问题症结所在,谋划转变监管方式,力求标本兼治、速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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