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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容器(氧气瓶)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袁州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1日

2020年11月27日15时18分左右,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容器(氧气瓶)爆炸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轻伤。袁州区政府于2020年12月8日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市场监管局、公安袁州分局、区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相关专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对现场勘察,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形成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座落在宜春市郊外源仙台(属凤凰街道辖区),营业执照:913609xxxxxx30752W,法人代表:罗有林。公司属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氧气、氩气、二氧化碳和乙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号:赣宜危化经字〔2018〕A00183号,许可日期:2018年07月26日至2021年07月25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1月27日下午15时18分左右,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充装车间一氧气瓶发生爆炸,造成装车工周韦(男,32周岁,袁州区红星路人,身份证号:36220119xxxxxx0458)、杨会春(男,57周岁,袁州区西村镇山背村南山组人,身份证号:36220119xxxxxx5458)受伤,其中周韦右手受到轻微的擦伤,而杨会春当场晕倒在地,经120急救人员抢救无效,于下午17时许死亡。事故还造成充装车间西北方向靠窗处一面外墙破损,出现0.5平方米左右的墙洞,其他设施设备和工房未受到破坏。

(二)事故信息及前期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11月27日15时18分左右,正在财务室准备下班的公司出纳彭冬连在听到氧气充装车间传来巨响后,赶紧跑出财务室并大声叫喊“车间有没有人”,这时装车工周韦从车间跑出,右手受了伤,并和彭冬连说杨会春还在里面,彭冬连知道后立即拨打120求救并打电话告知正在温汤开会的公司现场负责人李犇,李犇接到报告后赶紧打电话通知公司主要负责人罗有林。15时40分钟左右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对杨会春进行抢救,17时许杨会春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司人员未向任何单位或部门报送事故信息。12月6日袁州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区委宣传部转来舆情信息和市应急管理局转来省应急管理厅信访件,反映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7日发生爆炸事故致一死一伤。接到舆情信息和信访件后,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和凤凰街道相关人员来到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察并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经核实,舆情信息和信访件反映问题属实。为进一步查清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袁州区政府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

三、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一人轻伤。

死者:杨会春,1963年5月出生,袁州区西村镇山背村南山组人,身份证号:36220119xxxxxx5458,系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的气瓶搬运工人。

伤者:周韦,1988年8月出生,袁州区红星路94号人,身份证号:36220119xxxxxx0458,系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的气瓶搬运工人。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和专家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和对调查取证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如下:

(一)直接原因

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搬运操作工杨会春私自使用报废氧气瓶进行倒瓶作业,使氧气瓶角阀冲出造成物理爆炸,产生冲击波。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

(二)间接原因

搬运操作工违规操作,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对气瓶管理、使用不善。

(三)事故性质认定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员工违规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事故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未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送事故信息,系企业瞒报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杨会春,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的气瓶搬运工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李犇,男,1962年生,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公司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给予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的罚款(2019年年收入3.6万元)。

3.罗有林,男,1972年生,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按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气体钢瓶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送事故信息。以上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给予人民币叁万叁仟陆佰元的罚款(2019年年收入4.2万元)。

4.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未向有关单

位和部门报送事故信息。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给予人民币壹佰零贰万元的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11·27”事故教训,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杜绝此类事故再发生。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一次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2.从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做到不安全不作业、作业必须安全。

3.进一步开展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4.加强安全技术管理。按要求制定和完善各类技术资料,强化对安全生产的规范和指导,确保生产作业过程中作业环境的安全和人的行为安全。

5.袁州区凤凰街道要组织相关人员,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辖区内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6.袁州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针对性的对特种设备企业开展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及时消除隐患。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切实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要坚持依法监管,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执法有重点、监管无盲区,切实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附件:“11.27”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容器(氧气瓶)爆炸事故专家组意见

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

“11•27”容器爆炸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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