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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9·14”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涵江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02日

2018年9月14日下午约17时03分许,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1人轻伤(二度烧伤),7人轻微伤(灼伤),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

事故发生后,涵江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现场事故救援、伤员救治与善后处置等工作,并于9月15日成立涵江区“9·14”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闪爆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区商务局、区安监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等单位人员组成。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进行调查了解,经过踏勘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对事故技术原因进行认真调查分析。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实地勘察、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事故调查管理组就事故调查过程中收集的材料进行归纳总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项目单位概况

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汽车回收、摩托车回收、废旧设备回收、拆解、销售、停车服务的企业,法人代表:任珍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该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成立,2016年2月17日取得商务部门核发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车回证书莆第*号]。

(二)发生闪爆的车辆情况

涉事油罐车为部队专用的汽油油罐车(规格型号为三力牌CGJ5161型),油罐车罐体长6米,高1.3米,宽2.2米. 罐体为椭圆形结构罐体,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罐体内部填充的蜂巢状(团状)填充物为铝合金材料,起到阻隔防爆作用。

(三)现场勘查情况

发生的闪爆事故威力较大,闪爆造成油罐车罐体后半部分撕裂和开放式工棚的顶棚局部被掀开以及周边建筑物大量窗户玻璃破碎。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9月14日下午约17时03分许,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切割操作员王晓林在对工作棚内一辆油罐车(规格型号为三力牌CGJ5161型)的罐体进行分割时,油罐车尾部突然冒出白色烟雾,无明火迹象。发现该情况后王晓林与同事林俊杰、黎德银、佘炳辉、佘如明、王冬华等人立刻用灭火器进行现场处置,林俊杰驾驶叉车准备操作叉车将切好的罐体掀开,当叉车与罐体接触时发生爆炸,造成现场扑救人员8人受伤。

(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及车辆护送伤员前往医院救治,其中7人轻微伤经简单医治后于9月15日12:00前出院。截止9月15日12时,7名轻微伤伤员经过1天的治疗,无大碍,目前已出院。1名轻微伤伤员经莆田九五医院烧伤整形康复科诊断,伤情为:1.20%中度烧伤(火焰),其中:深二度8%、浅二度12%;2.双眼热力烧伤;3.左前臂皮肤挫裂伤,经治疗已于9月22日出院。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受伤:8人,伤者林俊杰(男,身份证号350321************,家庭住址:略),佘如明(男,身份证号350303************,家庭住址:略),王晓林(男,身份证号360202************,家庭住址:略),王东华(男,身份证号360202************,家庭住址:略),陈元林(男,身份证号350303************,家庭住址:略),佘炳辉(男,身份证号350303************,家庭住址:略),李金贤(男,身份证号350322************,家庭住址:略),黎德银(男,身份证号360202************,家庭住址:略)。

2、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动火审批制度。公司负责人对切割装过汽油的油罐车存在发生火灾和爆作事故的危险防范意识不足,对油罐车切割未执行动火作业申请、审批手续,未落实易燃易爆气体检测等安全措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油罐内的汽油未经彻底清洗就进行切割作业。油罐内的汽油未清理干净,罐体内仍然有易燃易爆气体存在。汽油爆炸的危险性:A、汽油具有蒸发性,由液体转为气体的一种性质。B、汽油的爆炸下限是1.3爆炸上限是6.0,当汽油蒸气与空气混合气达到爆炸极限时,遇到引爆源即能发生爆炸。虽然这次切割的油罐车因为安装了HAN阻隔防爆材料,在切割过程中HAN起到了阻隔防爆的作用,但是油罐车尾部泄漏出来的易燃易爆气体还是在油罐车外部发生了闪爆事故。

3、切割工无证违章操作。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切割工王晓林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书,不熟悉油罐车罐体结构与拆解该型号车辆技术规范,盲目冒险进行切割作业,他在作业中违反了切割工基本安全操作要求:(1)不是持证切割工不能进行切割作业(无特种作业证操作工不能单独操作)。(2) 盛放过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不能切割。

(二)事故间接原因

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对气割工进行安全交底,没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对油罐进行切割,危险性很高,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监管,任由无证切割工独自操作,导致发生事故。

(三)事故性质

经过事故调查小组详细调查后认定涵江区“9·14”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闪爆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相关规定,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对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阅内业资料及实地勘察后,经过调查组人员详细调查分析发现,该公司安全意识淡薄,没有配备相关资质的作业人员及作业设备,在切割特殊车辆作业时未能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综合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为:“9·14”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闪爆事故是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在取得相关资质后未能及时配备专业设备及补充具备上岗资格的专业人员对特殊车辆进行违规作业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建议涵江区商务局按照《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处分,并责成该公司停业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擅自聘用无证操作人员从事热切割作业,建议涵江区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责成该公司辞退无证操作人员王晓琳。

3、因本次事故造成后果轻微,未导致人员死亡或重伤,故不建议对相关部门及单位、人员进行党政纪处分或问责。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该事故发生在我市筹备重大活动期间,为汲取此次事故的沉痛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应对该事故引以为鉴、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尤其针对已出现的事故情况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对于切割特殊车辆作业,必须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各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的相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建立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认真组织评估工作,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建筑施工和失职渎职行为,落实“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切实吸取事故教训,筑牢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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