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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致君利再生科技有限公司“7•3”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9日

2022 年 7 月 3 日 16 时16分左右,凤阳县刘府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安徽致君利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郑栅洁批示,要求迅速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制度和规程。王清宪省长批示,要注意科学搜救,严防次生灾害。同时,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责问责。市委书记许继伟批示,要抓紧时间全力抢救失联人员,处理好善后,管控舆情。市长吴劲批示,请市应急局立即会同凤阳县,按清宪省长批示要求抓好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凤阳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安徽致君利再生科技有限公司“7·3”闪爆事故调查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总工会、县消防大队、县循环经济产业园为成员单位,同时邀请县检察院、县纪委监委派员,并选派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了《安徽致君利再生科技有限公司“7·3”闪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公司概况。安徽致君利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君利公司”)位于凤阳循环经济产业园,法人代表沈某,注册号:341126000108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TEXGR6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9年1月2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核准日期:2022年5月19日;登记机关: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刘府镇循环经济产业园;经营范围:炭黑、燃料油、废旧轮胎、橡塑、钢材回收、综合利用、销售。

2.公司组织架构。致君利公司现有员工70人,实际负责人李某,负责全面管理公司事务。总经理王克胜,负责公司日常管理。设有生产部、行政部、财物部3个部门。成立有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王克胜任安委会主任,生产厂长李邦元任副主任,车间主任李元龙任专职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项目审批情况。致君利公司年处理5万吨废轮胎绿色高质化再生利用项目,于2019年9月20日,凤阳县发展改革委同意备案,备案代码为:2019-341126-42-03-006529。建设内容:年处理5万吨废轮胎绿色高质化再生利用项目,总投资2.4亿元,占地40亩,3栋厂房, 1栋办公楼,总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建设4条智能化轮胎热解生产线(设计安装20个热解炉)。

4.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2019年12月,致君利公司委托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年处理5万吨废轮胎绿色调质化再生利用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2020年3月,致君利公司委托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年处理5万吨废轮胎绿色调质化再生利用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2021年7月份,开始组织试生产(未编制试生产方案)。

5.项目建设情况。致君利公司年处理5万吨废轮胎绿色高质化再生利用项目,于2019年6月开始土建;施工单位:安徽东方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安徽建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栋厂房,1栋办公楼,总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建设完成;2021年初开始安装生产设备,7月份,4条智能化轮胎热解生产线设备安装完毕(实际安装23个热解炉,与设计建设20个热解炉不相符)。炭黑输送方式:设计采用高压空气吹送方式进行炭黑输送,实际建设了2条链式输送机和4个提升机用于炭黑输送;炭黑储存:设计采用3个炭黑集料仓,实际建设了4个炭黑储罐,用于存储炭黑。

(二)承包人与协议

1.承包人。曹某,男,汉族,现年51岁,初中文化,身份证号:320323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人,自由职业(从事机械设备销售),无营业证照。

2.外包协议。2022年3月9日,生产厂长李某某代表致君利公司与曹某签订购买协议(以报价单代替),主要内容有:环链斗式提升机、刮板输送机及机头机尾、气动阀等,总价60万元,包含运费和安装。

(三)现场调查及鉴定情况

1.生产工艺流程

原料为外购的较清洁废旧轮胎,利用破碎生产线撕碎机在常温状态下进行破碎,将橡胶和钢丝分离,分离后的钢丝进入打捆机,包装后出售。破碎的胶块经过输送带输入滚筒筛进行筛分,符合要求的胶块小于80*80mm的胶块通过输送设备输送到热解炉内,大于80*80mm的胶块会回料到破碎机进行再次破碎。胶块进料工段耗时约2小时,每台设备每批次进料6-10t。热解过程中,热解炉在2-4小时内升温至200-300℃,并产生大量油蒸气主要成分有液态的重油、气态的轻油、热解气(H 2 、CH 4 -C4H 10 和H 2 S)等。油蒸气再经管道流入分气包。在分气包内,重油下沉至渣油罐经过沉淀后分层,上部分油质较好部分,可进入燃料油储罐,下部较为粘稠的渣油重新进入热解炉内,进行热解处理,最终生成油蒸气和炭黑;气态成分经管道进入冷凝器,冷却后的油气分为液体和气体,其中气体为热解气,经净化后的热解气通入燃烧室燃烧供热;液体经油水分离器分离,轻油流入燃料油储罐储存,含油废水经雾化喷入燃烧室燃烧。每台设备热解时间约为10小时,热解反应后炉内混合固体材料为炭黑和废钢丝。

图2炭黑罐区平面图

图4事故后现场图(罐体)

事故现场炭黑罐顶部被整体抛翻,上部顶棚被炸毁约9平方米,罐体上方栏杆扶手被损坏,其他设备设施无明显损坏现象。

(四)天气情况

7月3日,凤阳县天气多云转阴,东南风3-4级;气温25℃到33℃。

(五)监管情况

1.凤阳循环经济产业园

2014年11月,县政府调整管委会组成人员,成立循环园综合办,主持日常工作。赵祥礼任管委会副主任、综合办主任,主持全面工作;王荣兵任综合办副主任,分管征地拆迁、应急管理、社会维稳等方面工作;杨清虎任综合办副主任,分管组织、纪检、人事工作;林余松任综合办副主任,分管企业服务中心工作。内设:行政科、财务科、企业服务中心(统计站)、招商分局、安监站(现改为应急管理站)、环保站。现有安全监管人员4名。

2022年以来,循环经济产业园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本地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工作,持续开展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春节、两会、清明、五一等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聘请安全专家开展隐患排查等工作。年初以来,循环经济产业园对致君利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共检查4次(其中聘请专家检查1次),整治安全隐患8处。

2.凤阳县商务局

2022年以来,凤阳县商务局每季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凤阳县商务局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定期开展全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元旦、春节、两会、冬奥会、五一等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年初以来,对凤阳洪武汽车拆解公司开展检查7次,整治隐患4项。但从未对致君利公司开展安全检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6月初,购买的设备到厂后,曹某与生产厂长李某某和车间主任李某某对接后,便安排姚某某、王某某(死者)等3名工人进场安装输送机,6月23日以后姚某某因有事离开。王某某便找张某某(死者)来干活。 7月3日14时16分左右,王某某和张某某进入热解车间登上炭黑罐顶约7米高的炭黑罐顶进行输送机安装作业。王某某闪爆。造成张某某失联、王某某坠落受伤。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1.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时,致君利公司中层以上干部正在会议室开会。听到爆炸响声和有人喊“出事了,车间着火了”,所有人便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到现场后发现王某某仰面躺在1号炭黑罐南侧约1米处的地上,右胳膊和头部受伤。公司负责人李某立即安排人员对伤者进行急救。办公室主任李某当即拨打120急救(时间16时18分),同时进行火灾扑救。

16时50分钟左右,120到达现场,伤者王某某送往凤阳县医院救治。17时10分左右,王某某在被送往凤阳县人民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17时许,现场明火被扑灭,排除现场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因不清楚现场到底有几人作业,李某安排李邦元等人调取监控,以便确认现场作业人员情况。约20分钟后,通过观看监控视频,确认当时有2人在炭黑罐顶上作业(王某某,张某某)。因为现场没有发现张某某,李某便立即组织人员在场房附近寻找失联人员,至19时08分,寻找无果后,李某向凤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管委会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

循环经济产业园管委会接报后,园区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援,19时11分,向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凤阳县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县委主要领导率相关领导和应急、公安、消防、卫健等有关部门迅速赶往事故现场,指导组织应急救援,安排现场搜救、亲属生活、情绪安抚和舆情管控。

县应急管理局经过核实后,20时45分,书面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7月4日5时40分左右,失联人员张某某被从炭黑储罐中救出,确认死亡。

2.善后处置情况

7月4日上午9时,致君利公司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2名遇难者家庭均得到妥善安抚,每户补偿工伤保险、抚恤金、丧葬费等全部到位。7月8日,最后一名死者火化。致君利公司积极妥善处置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调查,主动整改存在问题,未造成社会舆论关注和信访事件。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死亡人员情况如下:

王某某,男,身份证号:242326XXXXXXXXXXXX,家住凤阳县西泉镇考城街道,自然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张某某,男,身份证号:341126XXXXXXXXXXXX,家住凤阳县西泉镇考城街道,自然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400万元。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1.轮胎经过热解产生的炭黑通过输送机进入炭黑罐后,在罐内释放出的可燃油气、粉尘与空气混合后在罐顶内部形成爆炸环境,遇到焊接作业时产生的金属火花发生闪爆;

2.焊工对作业场所危险因素未辨识,违规进行电焊动火作业。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曹某,在电焊动火作业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且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安排无证焊工,违规进行电焊动火作业。

2.致君利公司,未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外包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培训;现场管理缺失,未安排专人对外包作业进行监护;改变工艺流程及设备设施后,未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对炭黑罐工艺和装置的危险性及安全技术特性了解掌握不够,对炭黑存储区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存在疏漏;对登高、动火等作业未进行审批管理。

3.凤阳循环经济产业园和县商务局对该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存在问题

1.安徽致君利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外包作业安全管理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缺失,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培训,未安排专人对外包作业进行监护;未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对炭黑罐工艺和装置的危险性及安全技术特性了解掌握不够,对炭黑存储区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存在疏漏;对登高、动火等作业未进行审批管理。

2.外包单位(曹某)

安排无证焊工上岗作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办理动火作业票,未检测容器内气体含量等,作业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违规对具有爆炸危险的设备进行电焊动火作业。

(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问题

1.凤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管委会

相关职责:负责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的属地监管,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存在问题:未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未有效督促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监管不到位。

2.凤阳县商务局

相关职责: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存在问题:对县安委会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落实不到位,未认真吸取违规承包、转包工程引发的各类事故教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未做到全覆盖。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2人)

1.王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无证违规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 张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无证违规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曹某,外包工程承包人,负责输送机安装。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违章指挥无证焊工违规进行电焊动火作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行政处罚人员(5人)

1.沈君,安徽致君利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未督促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凤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2万元)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4.8万元。

2.李某,安徽致君利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全面事务。对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不力,未督促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时间内上报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及迟报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建议由凤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处上一年年收入(12万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7.2万元。

3.王某某,安徽致君利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力,未督促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公司外包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凤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8万元)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4.32万元。

4.李某某,安徽致君利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长,公司安委会副主任,负责公司生产和安全管理。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危险源辨识有疏漏;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职工违规作业行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应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五)、(六)项,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凤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8.4万元)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3.36万元。

5.李某某,安徽致君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热解车间主任,公司安全员,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管理。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危险源辨识有疏漏;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职工违规作业行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应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五)、(六)项,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凤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7.2万元)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2.88万元。

(四)事故责任单位

安徽致君利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外包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风险辨识不全,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凤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70万元罚款;

(五)有关单位和公职人员

1. 赵祥礼,中共党员,凤阳循环园经济产业园副主任、综合办主任,主持园区全面工作。对园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职不到位,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细不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 王元元,凤阳县商务局企业管理股负责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综治维稳、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未认真吸取违规承包、转包工程引发的各类事故教训,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检查覆盖面不全,存在盲区和死角,对事故发生负责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凤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管委会,作为属地管理机构,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责令循环园管委会向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4.凤阳县商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责令县商务局向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深该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 安徽致君利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一是要全面排查生产工艺和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二是要加大对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严格对外包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资质审查,加强对承包商合同及执行情况管理,加强对外包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对外包作业生产现场的监督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三是完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强化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坚决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凤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县商务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配齐配强安全监管力量,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三管三必须”要求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属地、行业企业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以案为鉴,及时在园区内、行业内开展事故警示通报,督促其他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各乡镇(街道、园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牢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属地和部门责任,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按照《凤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凤安〔2022〕5号)、《关于汲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凤安明电〔2022〕2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落实全主体、全链条精准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系列法律法规,打击无相应资质或超范围承揽工程行为,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制度和规程,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真正做到监管无盲区、隐患排查无死角,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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