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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夏阁镇尉桥行政村“6·18”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4日

2020年6月18日19时45分许,巢湖市夏阁镇尉桥行政村陈**家中在更换液化钢瓶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根据合肥市安委会办公室《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通知书》(合安办督〔2020〕114号)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巢湖市人民政府授权,巢湖市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监察委、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市监局、消防救援大队和夏阁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巢湖市夏阁镇尉桥行政村“6·18”爆炸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巢庐路环城乡三胜村,法定代表人周建平,注册资本100万元。

2017年4月12日,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设立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尉桥供应点。营业场所安徽省巢湖市夏阁镇尉桥集,负责人徐卫兵。

(二)事故相关单位资质情况

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充装介质类别低压液化气体,充装介质范围液化石油气,充装地点巢湖市居巢区巢庐路环城乡三胜村,发证日期2017年2月13日,有效期到2021年2月25日。

该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取得《合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证件号码合燃许字【2018】057号,代码2018042406057,有效期自2010年4月24日至2022年4月23日。

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尉桥供应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事故现场相关情况

现场位于安徽省巢湖市夏阁镇尉桥集夏司路西侧一排相邻的自建二层居民楼。居民楼呈南北走向,现场北侧为赵云村,南侧为张庄,东侧为岗头上村,西侧为小王村。

事故中心现场位于北侧的第二间居民楼(图一),该居民楼一楼为南北两室结构,东侧为客厅,西侧为厨房。一楼客厅东侧大门缺失,墙体倒塌,厨房的房顶、南侧和西侧墙体倒塌,二楼东侧和西侧墙体倒塌。

现场重点部位位于厨房,厨房内距离东墙西侧3米处地面发现一个液化气钢瓶(瓶号02290649,以下简称2号钢瓶)(图二),呈倒地状,提手处脱落,钢瓶体完整。在现场外围西侧距厨房西墙1.5米处地面发现一个液化气钢瓶(瓶号010580932,以下简称1号钢瓶)(图三),呈立状,提手处变形,钢瓶体完整。

(四)事发现场2只钢瓶的相关情况。

1.1号钢瓶(即事发时正在安装的钢瓶)。瓶号010580932,气瓶条码WQ053010320,钢瓶生产厂家江苏省民生钢瓶有限公司,钢瓶有效期2017至2025年。最后一次充装时间2020年6月16日14时,充装单位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

事发后,巢湖市教育液化气储供站残液进行抽取时,结果显示该钢瓶无液化石油气残留。

2.2号钢瓶。瓶号02290649,无气瓶条码,钢瓶生产厂家杭州余杭獐山钢瓶有限公司。该钢瓶有限期2008年3月至2016年3月,已过期,处于停用状态。

此外,事发前,徐卫兵从陈**家中拿回一只钢瓶。瓶号010360965,无气瓶条码,钢瓶生产厂家宣城市百纳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钢瓶有效期2018至2026年。事发后,对该钢瓶进行称重,结果显示,钢瓶总质量28公斤,除去钢瓶自重16公斤,该钢瓶剩有12公斤液化石油气(最大充装量是14.5公斤)。

(五)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1.气质化验。根据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显示20200615G905批次的液化石油气气质各项指标均合格。1号钢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属于该批次。

2.事发现场液化气钢瓶鉴定情况。事发后,巢湖市应急管理局委托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特种设备检验站有限公司对从事故现场提取的1号、2号钢瓶进行技术鉴定。结论意见:⑴来样钢瓶瓶体化学成分满足GB6653-2008《焊接气瓶用钢板》中对牌号HP295的化学成分要求;⑵来样钢瓶瓶体实测壁厚均大于或等于钢瓶护罩上钢印标示的2.5mm设计壁厚;⑶气密性试验表明1号、2号钢瓶的瓶阀在2.5MPa氮气压力及完全关闭状态下无泄漏;⑷1号、2号钢瓶的爆破压力分别为12.7MPa、9.7MPa,分别为钢瓶水压试验压力的3.97、3.03倍;⑸2号钢瓶瓶阀接口处断裂除局部受到摩擦外,其它部位均为塑性断口。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6月18日18时许,巢湖市夏阁镇尉桥行政村下连自然村村民陈**,因家中液化气漏气,从家中步行至该镇尉桥集徐卫兵经营的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尉桥供应点,要求徐卫兵前去维修并更换液化气钢瓶。19时01分58秒,徐卫兵一人步行经尉桥集车站监控前往陈**家方向。19时21分26秒,徐卫兵骑电瓶车携带一个液化气钢瓶从陈**家方向,经过尉桥集车站监控往自家供应点方向骑行。19时25分46秒,徐卫兵骑电瓶车携带一个液化气钢瓶(即1号钢瓶)经尉桥集车站监控前往陈**家方向骑行。在安装好之后,19时41分,徐卫兵将液化气钢瓶(即1号钢瓶)往厨柜内推,并让陈**打火,第一次没打着,在第二次打火时,突然砰的一声,现场发生爆炸,徐卫兵、陈**被倒塌的楼板压住。事故发生后,附近群众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接警民警会同巢湖市消防救援大队将两人救出,并送至安徽医科大学附属湖医院进行救治。陈**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徐卫兵经救治脱离生命危险。

接到事故报告后,巢湖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和夏阁镇政府负责人先后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原因,指导现场救援,协调处理善后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及受伤人员情况

1.死者陈**,女,汉族,51岁,巢湖市夏阁镇尉桥行政村下连自然村村民。

2.伤者徐卫兵,男,汉族,67岁,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尉桥供应点负责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液化石油气泄漏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灶头电火花,发生爆炸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对尉桥供应点负责人徐卫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供应点负责人徐卫兵缺乏安全操作知识,未能及时排除液化气泄漏的安全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对供应点开展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该公司尉桥供应点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液化气销售,违反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巢湖市夏阁镇尉桥行政村“6·18”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陈**安全意识淡薄,发生燃气泄漏后,未采取及时通风等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周建平,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检查供应点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陈中坚,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供应点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巢湖市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徐卫兵,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尉桥供应点负责人。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未能及时排除液化气泄漏的安全隐患。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巢湖市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对尉桥供应点负责人徐卫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供应点负责人徐卫兵缺乏安全操作知识,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液化气泄漏的安全隐患;未对供应点开展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该公司尉桥供应点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液化气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消除责任死角和盲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深入组织开展燃气行业专项排查整顿,严厉打击燃气行业非法违法经营活动。

(二)加强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及管理规定,加强对液化石油气钢瓶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液化气充装和钢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燃气经营者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加大城镇燃气及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科普力度。

通过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报刊杂志等媒体渠道及政府网站、燃气经营单位平台,加大对燃气、液化石油气使用者的宣传教育,并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及自救逃生能力培训,提高全社会安全用气能力,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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