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日14时30分左右,辽阳市宏伟区有财收购站(以下简称有财收购站)发生一起容器爆炸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受宏伟区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公安局宏伟分局、区总工会、区发改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曙光镇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参与,依法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经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收集和查阅有关资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有财收购站,注册日期2013年8月27日,位于宏伟区曙光镇四里庄村,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经营者(投资人)朱传法,经营范围废旧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收购(不含国家限制品种)、废旧纸盒回收。
该单位于2019年3月12日在市公安局宏伟分局备案,于2019年4月10日在宏伟区发改局备案。
(二)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有财收购站院内南侧民房西山墙处,该处有一油压式金属压块机,料箱尺寸1000*1000*700㎜,包块尺寸600*400*400㎜,操作台位于压块机左前侧。压块机西侧堆放一些压制完成待售金属包块。在院内西北角处有一金属剪切机,与金属压块机直线距离6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0年8月1日午后,有财收购站院内,工人赵海波(男,51岁,吉林省洮南市人)面对压块机,站在压块机左前侧操作台前进行压块作业。14时30分,赵海波在压块机料槽内废旧金属物填满后启动压块机,在压块机盖板尚未合拢时,料槽内一废旧小型密闭容器在外部压力作用下发生物理爆炸,造成料槽内废旧金属物飞出,致使赵海波左侧前臂、大腿、股骨等多处受伤流血,邓氏(经营者妻子)喊来邓书于(邓氏弟弟)和院振山(工人,事故发生时正在金属剪切机前操作),由邓书于开车将赵海波送到201医院急救,后因需要手术转院至市中心医院。18时58分,赵海波因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废旧金属压块机启动作业时,在压块机盖板尚未合拢情况下,料槽内废旧小型密闭容器在外部压力的作用下,容器内气体受力压缩,发生低能量气体性物理爆炸,造成料槽内废旧金属物飞出,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工人赵海波安全意识淡薄,在进行金属压块操作过程中,上料时未进行物料筛选,将废旧小型密闭容器投入压块机料槽内。
2、有财收购站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对雇佣的工人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人作业无章可循。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容器爆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迟报行为认定
经调查认定,8月1日14时30分事故发生,有财收购站于8月1日20时02分向有关部门报告,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有迟报事故行为。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赵海波,有财收购站废旧金属压块机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进行金属压块操作过程中,上料时未进行物料筛选,将废旧小型密闭容器投入压块机料槽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朱传法,有财收购站经营者,投资人,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对雇佣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没有给雇佣的工人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没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且有迟报事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二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其处4.9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有财收购站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给雇佣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落实。
2、有财收购站,要对雇佣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避免类似事故现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