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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周庄某人造革厂牛津布车间爆燃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12月22日

2000年4月7日晚18时45分许,江阴市周庄某人造革厂三分厂牛津布车间发生爆燃并引发火灾,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过火面积达670m2,直接经济损失折款25万余元。

一、事故经过

1.企业情况

江阴市周庄某人造革厂前身是一个倒闭的镇办厂,1989年年底出售后,经工商登记注册为江阴市周庄某人造革厂,主要产品为人造革。199年6月,该厂组建股份制企业董事局,董事局下属有10个分厂、1000多名职工;各分厂实行模拟一级法人管理,建立股东代表大会制度,选举产生分厂董事会、董事长和厂长。董事局为行政机构,未配备职能科室,董事局主席由蒋某某担任。实际上,某人造革厂厂部只有蒋某某一人。

该厂所属三分厂,为无法人地位的股份制企业,于1993年筹办,筹办时由该厂出资77.5万元,私人出资130万元,顾某某任三分厂厂长,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产、供、销一体化管理。1997年,三分厂向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营业登记注册手续(二级法人)1999年6月,三分厂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选举并聘用赵某某出任三分厂董事长兼厂长。

2.火灾事故发生及扑救经过

2000年4月7日晚18时45分许,江阴市周庄某人造革厂三分厂牛津布车间在生产时突

然发生爆燃,并引燃车间内堆放的成品及半成品,火势迅速蔓延扩大,当班工人随即报警。18时53分,江阴消防大队接警后立即调遣3辆消防车赶赴现场;19时13分,消防车赶到现场,此时车间已是一片火海,火势正在向邻近厂房迫近,消防官兵迅速展开扑救,并向无锡消防支队请求增援。19时30分左右,江阴消防大队和无锡消防支队领导先后赶赴现场,

指挥灭火及救援工作。经紧急排查,认定现场还有4名职工。19时43分,进入火灾现场救援人员搜寻到2名工人,并确认已死亡;20时05分,大火被彻底扑灭;20时10分,另2名工人在火场被找到,确认也已死亡。火灾中另有2名工人受伤。

这起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过火面积达670m,火灾烧毁车间内部分成品及半成品,烧损一套涂层生产线,直接经济损失折款25万余元。

3.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江阴市周庄某人造革厂三分厂牛津布车间在厂区北侧,与压延车间连为一体,车间长28m、宽24m、高7m。车间内主要生产设备为涂层生产线,涂层生产线分为涂层、刮料、烘干、卷料四个部分;烘干部分又称为烘箱,长20m、宽3m、高1.8m;烘箱西端为上料台、刮浆台、针板台和烘箱进口,烘箱东端为下料台、收料双辊机烘箱采用ZC330导热油作为热源,导热油经锅炉房加热至180~15℃进入烘箱内的散热器,其热量再通过烘箱

上的3只风机进行散发。3只风机分别被炸离位,风机风叶与风罩未变形,表面颜色呈土黄色。电动机为普通型(不防爆)电动机,电动机接线盒无击点和短路熔珠。涂层布传送线为链轮式,传送速度通过操作台可调节。烘箱箱体内无照明设备。烘箱刮浆台设有静电刷(烘箱内两边有钢针带,钢针插在布料两边,带动布料行走,布料上积聚的静电可通过钢针释放,但由于该钢针带没有接地,积聚的静电无法释放,起不到消除静电的作用)和接地装置(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对涂层线烘箱接地电阻的检测为75,而甲乙类爆炸危险场所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2,现有设备的接地电阻远远大于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烘箱距北墙1.5m形成过道。烘箱南侧0.9m处,为涂层车间堆放的成品与半成品堆垛,堆垛叠放呈正方形,现场堆垛残存16个,堆垛表面已全部烧熔炭化。烘箱东端下料台卷辊机上的2卷布料已严重炭化。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受省有关部门委托,无锡市、江阴市两级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分析。

1.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据调查,该厂生产涂层布所用涂层原料主要是丙烯酸酯树脂涂层胶和958稀释剂混合后的胶料。4月7日下午,该车间正常生产170T涂层布,其用胶料量为每平方米布32g,布料行走速度为每分钟34m。到18时左右,开始转为生产600D涂层布,其用胶料量为每平方米布80g,布料行走速度调为每分钟17m,至事故发生时已生产600D涂层布约650m由于转产600D涂层布后用胶料量大为增加,而烘箱内加热温度不变、排风量不变,因而在烘箱内的有机溶剂挥发量增大。

调查组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聘请专家技术鉴定,排除了明火和电火花起火的因素。经调查分析,该涂层生产线在烘干过程中,涂布表层涂料挥发出大量含有甲苯等可燃性混合

气体(蒸气),由于烘箱上方排风系统不能及时将烘箱内涂布表层涂料挥发出的可燃性混合气体(蒸气)排出,烘箱内充满可燃性混合气体(蒸气)并达到了爆炸极限;另外,整个涂层生产线没有有效的消除静电装置,尤其是卷料部分没有任何消除静电的措施,在涂布干燥后的卷取作业中,因滚动摩擦作用产生较高的静电位并放电产生静电火花,在静电火花的引燃下,卷取端涂布表层开始燃烧,火焰很快蔓延至烘箱,引爆烘箱内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并导致厂房内发生火灾。

据此,调查组认定:某人造革厂三分厂涂布生产线发生爆燃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生产设备缺乏必要的安全装置,没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排风系统不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以致该涂布生产线在涂层、刮料、烘干卷料的过程中,涂布表层及烘箱空间内充满了涂料挥发出来的可燃性混合气体(蒸气),在涂布卷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高电位静电放电火花的引燃下,引爆烘箱内的爆炸性混合气体

2.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1)企业对危险化学物品缺乏应有的了解和认识。该企业的领导、各级干部和职工对生产中所使用的危险化学物品的成分、物理和化学特性及危险性都缺乏应有的了解和认识。无知和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导致盲目蛮干、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2)工艺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该企业的涂层生产经涂层、刮料、烘千、卷料等工艺过程,其涂层所用原料含有大量可燃液体,并在烘干过程中蒸发为可燃气体,该生产属于易燃易爆危险作业,因此从工艺设计、设备装置到运行管理都必须符合其危险性特点的安全生产要求。

该涂层线是1997年由当时的厂长顾某某在上海塑料一厂“星期天工程师”的指导下,参照上海塑料一厂的钢带机结构(上海塑料一厂的钢带机是仿造意大利的设备),对购买的旧设备改造制成,其设备电动机均不防爆,没有有效的静电消除装置,而且排风系统不能满

足工艺安全要求。企业在1997年新增涂层生产线过程中,未按国家规定申报项目,未经过“三同时”审查,以致留下严重的事故隐患。

(3)企业管理比较混乱。作为大量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企业,对危险化学物品的采购、保管、领用等没有严格的规定。所购买的化学原料无危险标志、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企业对危险化学物品管理没有严格的检验入库、领用等制度,没有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危险化学物品的危害、防护、应急等知识的教育生产现场较为混乱,大量成品、半成品放置在生产车间内,厂区内危险化学物品乱堆乱放情况严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作为危险化学物品使用单位,没有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没有建立各级安全防火责任制:没有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综上分析,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于生产设备缺乏有效的安全装置、严重违章而造成的责任事故。

三、事故处理

1.某人造革厂三分厂,企业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规章制度不落实,对危险化学物品知识缺乏应有的了解,安全生产防火防爆认识不足,职工缺乏安全教育培训,生产作业现场事故隐患丛生,违章操作。该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分厂厂长是企业的最高经营管理者,因此,三分厂厂长应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对三分厂厂长赵某某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某人造革厂三分厂隶属某人造革厂,而某人造革厂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三分厂放松管理,只下达经济指标,不实施安全管理,对三分厂长期以来存在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防火法律法规的情况放任自流,属严重失职行为。某人造革厂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应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对蒋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3.某人造革厂三分厂在建厂以及新增涂层生产线项目时,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及“三同时”审查验收;改造制作的涂层生产设备不符合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定的工艺要求,留下严重的事故隐患因此,原三分厂厂长顾某某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鉴于由顾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于4月9日也发生过火灾事故,对顾某某的责任,建议在4月9日火灾事故处理中一并追究。

4.某人造革厂是江阴市某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长期以来对所属企业没有实行安全防火责任制,没有履行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属严重失职行为。江阴市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承某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承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四、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1.江阴市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人造革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明确人造革生产企业的生产区、生活区、仓库区必须分开,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涂层生产场所的电器、设备必须达到防爆要求;生产设备必须有防静电装置,并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烘箱的排风系统必须符合工艺安全要求;生产工艺和涂层胶料的选型必须遵循“确保安全,保证质量”的原则;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规章制度,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江阴市各级政府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干部对全市人造革生产企业及同类生产企业进行彻底检查、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改,整改完毕并经检查验收方可允许生产。

3.控制源头,严格执行“三同时”审查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人造革项目,必须按规定立项审批,领取营业执照。办理“三同时”设计审查手续,项目建成后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4.事故单位必须深刻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安全生产整改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种安全生产操作规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在各项整改工作全面结束,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5.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领导和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有关部门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人事管理的权限,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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