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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福泉市高石乡哲岩煤矿“10.17”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7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黔南州福泉市高石乡哲岩煤矿
  “10?17”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公告如下:
  2013年10月17日16时15分,黔南州福泉市高石乡哲岩煤矿(以下简称哲岩煤矿)发生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444.5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哲岩煤矿位于福泉市高石乡,为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私营合伙企业。至事故发生时,哲岩煤矿与贵州恒睿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兼并重组协议,正处于兼并重组过程中。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局部通风机长时间停风造成D103运输巷内瓦斯积聚;矿车碾压打点器电缆,造成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哲岩煤矿安全管理混乱,主体责任不落实。
  (1)弄虚作假,逃避监管。在检查前将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巷道打上密闭,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图纸,检查后又擅自打开密闭。
  (2)煤矿随意布置采掘工作面,D103运输巷无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
  (3)事故区域管理混乱。使用明令淘汰小局扇、小风筒供风,严重违反规定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未落实瓦斯检查制度,未安装安全监测监控传感器,电气、运输管理混乱。
  (4)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对D103运输巷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前未排除机电运输隐患。
  (5)未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教育不到位,违章指挥工人在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区域冒险蛮干。
  2、贵州恒睿矿业有限公司对兼并重组过程中的哲岩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哲岩煤矿违规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
  3、市、乡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检查工作不力。
  对煤矿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区域的违规作业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发现、制止;市、乡在督促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有差距;市、乡包保责任制和驻矿安监员制度落实有差距。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单位和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
  (一)哲岩煤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福泉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2013〕99号)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依法关闭哲岩煤矿。
  (二)对涉嫌违法犯罪的6名煤矿责任人员和1名驻矿安监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6名煤矿责任人员的相关资格证;对贵州恒睿矿业有限公司和哲岩煤矿3名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对福泉市6名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记过、撤职处分和相应的党纪处分;责成福泉市人民政府向黔南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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