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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庆华电器厂“10·23”特别重大爆炸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事故调查报告

罗干秘书长并家华副总理:
  1994年10月23日,西安庆华电器厂一辆运载雷管的解放牌汽车在山东省平度市洪山乡发生爆炸,造成死亡5人,受伤95人(其中重伤6人)的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26万元。劳动部、公安部应山东省政府的请求,并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组成了由劳动部牵头,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兵器工业总公司、陕西省政府、山东省政府、青岛市政府、平度市政府参加的联合调查组,于11月12日至19日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基本查明了事故直接原因。现将《“10.23”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报上。
  特此报告
  附件:“10·23”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劳动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10·23”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1994年10月23日,一辆运载雷管的解放牌汽车在山东省平度市洪山乡发生爆炸。事故发生后,青岛市委、市政府和平度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迅速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人员、保护和勘察现场,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为稳定受灾群众的情绪,做了一切必要的工作。
  劳动部、公安部领导非常重视这起事故,应山东省政府的请求,由劳动部牵头,公安部、监察部、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华全国总工会、陕西省、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组织了联合调查组,于11月12日至19日对这起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进行了调查。

  一.事故经过
  1994年10月23日13时40分左右,西安庆华电器厂一辆装载105万枚(7500枚×140箱)工业8#纸壳火雷管的解放牌CA—141型载货汽车,沿3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30公里+192米处的山东省平度市洪山乡政府驻地附近发生爆炸。造成死亡5人,受伤95人(其中重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约826万元。爆炸处地面形成一个东西长6.0米、南北长5.6米、深度约1.9米的爆坑。爆炸冲击波对周围13个村庄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爆点附近公共建筑、民用住宅遭到严重破坏,洪山乡当地交通、通讯、供电中断,给当地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这起爆炸事故总爆炸当量约为1.045吨TNT。在距爆点500米处,爆炸冲击波强度为2.0kPa(即0.02千克/平方厘米)。根据防爆规范,在半径580米范围内,对一般民用建筑可造成倒塌至轻度受损的不同程度,由于当地民用建筑结构强度较低,实际受损程度和破坏范围要比国家防爆规范计算值严重。

  二.事故原因
  西安庆华电器厂运送雷管车的司机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雷管箱子装载高度违反爆炸器材的运输规定,违章搭乘无关人员,违反运输爆炸物品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等一系列违反规章行为,这是酿成这起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重要原因。超高装载、押运人员离位、运输中雷管箱坠落到车箱底部而引起爆炸,是导致这起爆炸事故最大可能的直接原因。至今尚未发现引起这起爆炸事故的其他直接原因。

  三.事故的责任
  “10.23”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西安庆华电器厂应对这起事故负责。对造成事故的西安庆华电器厂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监察部协助兵器工业总公司做进一步调查并处理。

  四.事故教训
  这次爆炸事故暴露出在民用爆炸物品购销和运输等环节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教训极为深刻。
  1.购销双方违反民爆器材管理条例,私订民爆物品供需合同,不按公安部门审批的运输要求,
更改雷管运送数量,为发生爆炸事故埋下了隐患。
  2.西安庆华电器厂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薄弱,驾驶人员无危险运输操作证,雷管装
运违反国家规定,无人严格监督等一系列疏于管理的违反规章行为,导致了事故发生的必然性。
  3.栖霞县公安部门在批准运送民用爆炸物品时,未能严格审查订货合同,使非法购销民爆产品
得以运送。西安市公安局在过期的运输雷管证上,未征得发证机关同意,延长运输证有效期,都不
符合规定。

  五.措施和建议
  1.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购销、运输、保管、使用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且
完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作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部门都必须严格把关、严格执法。
  3.当前,民用爆炸物品购销、运输等一些环节上出现混乱状态,建议对“民爆”等条例进行修
订或以其他方式加以补充。
  附件:一.复验勘察意见
     二.“10·23”爆炸事故破坏影响及原因分析调查报告
     三.“10·23"爆炸事故违法、违章调查及责任分析的报告
     四.勘查记录
     五.关于解决”10·23,,爆炸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协调会议备忘录


                           “10·23”事故联合调查组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

                   复验勘察意见

  根据“平度“10·23”爆炸事故联合调查组”的要求,我们对爆炸现场道路和与爆炸有关的“山东06—27816”号解放牌大型货车进行了认真的复验勘查,阅读和研究了有关案卷、材料,现将全组复验勘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爆炸前“山东06—27816”号(以下简称苹果车)应无机械故障和形成交通事故的苗头。
  依据:
  (一)青岛市公安局车管所工程师蔺文浩的《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第二页:“全车有关安全部位,按照GB7258—87《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经静态检查,未发现异常现象”。
  (二)根据询问笔录有关证人证言表明该车在爆炸前行驶无异常。

  二.爆炸时苹果车应在距炸点东55米至60米范围的道路上由东向西驶。
  依据:
  (一)根据对苹果车复验勘查结果:楔入该车的破片飞行角度和凹陷痕迹受力分析,破片均来自前面和左前方向,该车右侧、后面未发现可疑痕迹,该车爆炸瞬间应在爆炸点以东偏北路面上。
  (二)平度市公安局对苹果车司机王志波尸体进行检验鉴定:
  王志波头部左侧有爆炸破片打击伤,及平度市中医院外科对该车乘车人宋德阳双手背轻度灼伤的证明。
  (三)理论计算:
  根据《爆炸危险性及其评估》第七章“热辐射效应”估算1000公斤炸药爆炸的火球直径0和持续时间t:
  3600°K火球D′=3.86(1000)0.320=35.2米
  t(0.299 (1000)0.320=2.73秒
  炸药火球按5000°K换算:
  D=D′/(5000/3600)1/3=35.2/1.115=31.6米
  t′=t′/(5000/3600)10/3=2.73/2.99=0.91秒
  考虑到汽车上带有约150公斤汽油参与了爆燃,对火球持续时间会有所影响,因而要计算汽车爆燃的持续时间:t*=0.258K0.349=0.258×1500.349=1.48秒。利用图7—10来估算热辐射灼伤皮肤的临界热流量q;从图7—10查得持续时间为1.48秒的热流量q=2.0×104焦/米·秒;再利用图7—7来估算热辐射灼伤皮肤的临界距离及:先算得(107q/θ4)=107×2×104/50004=3.2×0.0001由图7—7查得,Rθ1/3/M1/3=100米,由此算出R=100(M/θ)1/3=100(1000/5000)1/3=100×0.585=58.5米。
  由以上计算可见,苹果车上有人皮肤灼伤但衣物没有烧焦痕迹的临界距离可能在55—60米之间。

  三.苹果车的损坏由两种情况造成
  依据:
  (一)爆炸造成第一次车辆损坏:风挡玻璃、前脸、左前轮胎、机油滤清器等被击中,但不影响发动机工作,车辆可继续行驶。
  (二)第二次损坏是由于驾驶员在爆炸中受伤丧失意识,车辆失控,该车在前轮定位作用下,可继续保持直线行驶,因左前轮胎持续泄气,左侧阻力逐渐增大,车辆向左偏驶,撞电杆、路桩石等,直至翻车所致(见勘查记录和复验勘查记录)。

  四.爆炸前现场除雷管车外道路交通情况正常
  依据:
  (一)平度市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第2页,关于“……距炸坑东北86.5米公路北侧头朝西停有一辆‘昌邑一莱阳’东风大客,车号:山东07—68870车前后风挡玻璃全部破碎,左右两侧大部震碎,客车向东8米周围地面上有碎玻璃片。分析爆炸时该车距炸点约110米。
  (二)同卷同页关于“由炸点向东北26.5米距公路北边6米处地上头西足东伏卧一具男尸……,尸体足东北侧呈西北至东南有歪倒的凤凰牌自行车牌号……”。
  (三)同卷第三页“在炸坑西13.2米处公路南面头向东停一‘山东高密市’北京双排蓝色大头车,车牌号鲁G82884……车前后及两侧挡风玻璃基本破碎,车向西52米处周围地上有碎玻璃。”
  (四)陕西公安厅赵祥生、王魁林、王健与炸点以西十字路口停车上人的客车驾驶员曲厚福的谈话笔录:“我当时在洪山乡供销社十字路口,站上有7人上车……当时我车的地点距炸点最多60米”,“最后一人上车我就3档起步,刚挂4档就听‘轰’的一响……,我赶紧停车”。
  (五)苹果车应在距炸点以东55~60米的范围内(见本意见二)。以上证据证明现场道路上无人和车对运雷管车造成危险情况及须紧急处置的情况。
  综上所述:爆炸前现场有关车辆交通运行状态视为正常:苹果车与运雷管车未发生会车情况:运雷管车已炸毁,其交通运行状态无法考查。


                          交通事故分析组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二:

         “10·23”爆炸事故破坏影响及原因分析调查报告

  一.概况
  10月23日13时45分西安庆华电器厂一辆载有140箱(105万发)雷管的解放牌CA141卡车,沿3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30公里+192米山东省平度市洪山乡乡政府所在地,突然发生爆炸。造成死亡5人,受伤95人(其中重伤6人)。爆点处地面形成一个直径约6米,深约1.9米的爆坑。公路两边22米处电杆被熏黑炸断,28米处电杆被熏黑,杆上有被碎片击中的痕迹,80米范围内民房被炸毁,180米范围内民房墙裂缝1~5毫米,门窗框被折裂,民房及二层楼房木门及窗扇大量破坏,500米范围内民房玻璃有不同程度的破碎。580米以外还有窗玻璃偶然性的破碎。距爆点以西240米的邮电局程控电话交换机因高压电线被炸断搭在通讯线路上而被烧毁。据统计和评估,造成财产及人员伤亡的直接经济损失约826万元。

  二.事故破坏状况
  1.爆源状态
  A.工业八号纸壳雷管结构示意图(图一略)
  B.工业八号纸壳火雷管药量计算:
  a.雷管装药内容见上述雷管结构示意图。
  b.雷管每盒100发,每箱75盒,105万发雷管共计140多箱。
  c.药量计算:
  根据实际情况R.D.X的TNT当量为1.24;DS共晶的TNT当量为0.68,则105万发雷管折合TNT当量为:
  W=105万发×(0.72×1.24+0.15×0.68)=1.045吨
  c.雷管的汽车装载实况
  雷管箱子装载在解放牌CA141卡车上的状态见图二(略)。
  2.爆炸火球的影响
  装药在空气中爆炸时,其周围介质直接受到高温、高压的爆炸产物作用。爆炸产物在空气中初始膨胀阶段同时出现两种情况:
  向爆炸产物内传入稀疏波;在空气介质中则形成初始冲击波。通常认为,爆炸产物停止膨胀往回运动时,空气冲击波就与爆炸产物脱离,并独自向前传播。这时爆炸产物的半径对球形装药爆炸来说可以近似地认为发生在10~15倍装药半径处,但由于雷管在汽车车厢内的装载外形为3.87米×2.18米×0.76米的扁平装药,当发生爆炸时,不但105万发雷管内的炸药及起爆药爆炸,而且有140个雷管箱子及汽车油箱内剩有150kg汽油参与了爆炸,其爆炸产物总的能量及分布范围就可能比球形装药理论计算的要大得多。
  根据《爆炸危险性及其评估》第七章“热辐射效应”估算1000公斤炸药爆炸的火球直径D和持续时间t:
  3600°K火球
  D′=3.86m0.32=3.86×(1000)0.32=35.2米
  t′=0.299m0.32=0.299×(1000)0.32=2.73秒
  炸药火球按5000°K进行换算:
  D=D′/(5000/3600)1/3=35.2/1.115=31.6米
  t′=t′/(5000/3600)10/3=2.73/2.99=0.91秒
  考虑到汽车上带有汽油约150公斤参与了爆炸,对火球持续有影响,因而要算汽油爆燃的持续时间:
  t*=0.258m0.349=0.258×1500.349=1.48秒
  利用图7—10来估计热辐射烧伤皮肤的临界热流q:
  由于火球持续时间t=1.48秒,查图7—10得热流量q=2.0×10000焦/平方米·秒。再利用图7—10来估算热辐射烧伤皮肤的临界距离R:
  先算得:
  107p/θ4=107×2×10000/50004=3.2×0.0001,由图7—7查得
  Rθ1/3/M1/3=100米,再算出R=100(M/   )1/3=100(1000/5000)1/3=100×0.585=58.5米
  由以上可见:
  (1)苹果车上有人皮肤烧伤,但衣物没有烧焦的临界可能在55~60米之间,这与该车挡风玻璃被爆炸冲击波破碎震落处的距离相符。
  (2)有一个骑自行车的人在距爆心26.0米处死亡,衣服被烧焦,该处肯定在火球的辐射热的灼伤范围内,爆炸冲击波△p=1.85千克/平方厘米,当人员经受超压大于0.75千克/平方厘米就会死亡。
  (3)经现场观察,距爆心南北22米、25米、28米的钢砼电杆除被炸断外均被烧黑。
  (4)大头车风挡玻璃震落在68.5米处,汽车及车上两人没有烧伤迹象。
  3.爆炸空气冲击波的影响
  装药在空气中爆炸时,对周围目标的破坏作用与药量大小及离爆炸中心的距离有关。
  不同距离的爆炸空气冲击波超压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p=1.06(w1/3/r)+4.3(w1/3/r)2+14(w1/3/r)3
  其中△p——装药在刚性地面爆炸时空气冲击波的峰值超压(千克/平方厘米);
    W——装药量(千克);
    r——爆炸中心至目标之间的距离(米)
  由上述各表可知:
  (1)砖混结构建筑物在距爆心40米内则完全破坏:
  (2)砖混结构建筑物在距爆心580米以外除窗玻璃偶然或少量破损外,则基本无破坏。但根据洪山乡周围民房初步调查,民房建筑较为简陋,房顶屋盖为水泥檩条铺上高梁秸秆,人字木屋架,屋面瓦片铺放,无挂瓦条,窗户粗糙,不少窗玻璃无腻子、缺钉子。因此,在经受同样空气冲击波的条件下,其破坏程度会高于预定值。
  (3)人员在距爆心40米范围内可致死亡。
  (4)在距爆心150米范围以外爆炸空气冲击波对人员无伤害。
  (5)距爆心55~100米范围内的几个车辆风挡玻璃均被破坏。
  4.飞散物的影响
  飞散物大致分为两类:一是汽车的碎片,二是爆心处公路下的爆坑飞散物(沥青硬块及土块)。由于装载雷管的汽车是从西向东行驶,当该汽车车厢内的雷管发生爆炸时,爆炸产物向四周飞散:(1)向下使地面形成一个爆坑,把爆坑范围内的沥青硬块及土块抛向四周(向上部分飞散物有一部分会回落到爆坑内),同时把汽车的底盘压到爆坑内。(2)向东将车前部的发动机、前桥及变速箱齿轮等部件抛向东北88米及30米处。(3)汽车的两侧及后部的碎片随着汽车爆炸时的位置,不同部位各自飞向各处,如汽车后部一块碎片(30×6厘米)向西南100米飞到信用社三层楼插在房门的梁子上。两块扭曲的铁碎片(15×6厘米)飞向东南100米一户民房院子里,另有汽车轮箍在该附近砸坏了水泥屋脊(约100米远)。由于碎片的形状、重量、大小各异,随着本次雷管车总药量爆炸而飞散,无法精确计算。根据目前国内有关规范,这类爆炸碎片的飞散是不予考虑的,只有按实际飞落地点、谁家受损,作价赔偿即可。(4)距爆炸点东南方向105米及162米两处,捡到两个警徽和工作证以及人体碎块。
  5.爆坑的影响
  爆坑的大小及外形是可以据以粗略推算所爆炸的药量及装雷管汽车在爆炸时的方位的一个较为重要参数。由于当时丈量爆坑时无这方面的详细记录,调查组到达现场时,路面已修复,因此,失去了一个判别的机会。
  根据目前已知爆坑尺寸为直径6米,深2.4米(详见爆坑剖面图),可见深度为1.9米。爆坑体积约为( /6)h(3r2—h2)=(n/6)×2.4(3×32—2.42)=26.7立方米。
  由以往经验可知,1吨TNT在硬土、粘土等地面上爆炸可形成一个体积为38立方米的爆坑。爆坑实际体积小于计算体积与装药形状为扁平状及爆炸中心距地面1.5米有关。

  三.爆炸事故原因分析
  由于装载火雷管的解放牌CA141卡车、司机及押运人员均在爆炸瞬间消失了,留下了爆坑、周围不同程度的破坏环境及受害者的尸体、残骸等。根据现场调查、平度市公安局提供的大量材料以及专家组所掌握的有关材料分析,将各种列出的原因一一分析排除后,一致认为:
  (1)爆后在爆点的东及东南方向不同距离上除散落汽车另部件等残骸外,还捡到两个警徽及押运人员的工作证及人体的碎块等,而在西边没有发现人体碎块,因此说明了两个押运人员在雷管车爆炸前都坐在驾驶室内。
  (2)雷管在车厢内堆高四层,并在左后方留有一个0.60米×0.88米空间,供押运人员看守。23日爆炸前雷管车在运输过程中,该空间内无押运人员看守。如汽车经长途颠簸无押运人员看守,在行驶过程正常会车避让的情况下,后部四层高的雷管箱子就有可能坠落到为押运人员看守用的空间内。
  (3)火雷管在成品验收时要经过运输振动试验。该试验是在专用振动机上,以频率60次/分钟,落高15厘米,连续振动10分钟。而这次运输中在车厢中堆高为四层,如在运输过程中有一定车速(即外力)的作用下,坠落到车厢底板上高度为57厘米,就很可能形成这次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
  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其它可引起爆炸的直接原因。


                       爆炸事故分析组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三:

         “10·23”爆炸事故违法、违章调查及责任分析的报告

  根据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和事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10.23”爆炸事故与西安庆华电器制造厂(以下简称庆华厂)和山东省栖霞县庙后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站(以下简称管理站),在雷管的购销、运输等环节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有关。现将违章事实分述如下:

  一.庆华厂违章装运雷管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1.汽车超装雷管使爆炸事故后果增大。国家标准局1986年8月22日颁布实施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以下简称《安全规程》)第10.1.4项规定“运输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1990年5月16日兵器工业总公司制定的《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安全技术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第六章第二节第六十一条规定,用汽车运输爆炸物品时“货物超出车帮的高度不得超过包装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装运这批火雷管的CAl41解放牌载货汽车车厢内部尺寸为长4,2米,宽2.3米,高0.55米。庆华厂生产的工业八号纸火雷管包装箱长54厘米、宽41厘米、高19厘米。每箱装火雷管7500发。参照《安全规程》规定,除留有押运员占有的面积外,可装火雷管57万发,而实装105万发,超装84%;按照《管理规程》可装85.5万发,超装22.8%。
  2.装载方式不当构成爆炸事故的重大隐患。这批雷管装车后,在车厢后部留有供押运员占有的一个0.64×0.88米的空间:车厢后部还留有一长1.6米、宽0.33米的空隙,未用填实或支撑等方式加以固定。汽车在行驶过程中,会使雷管箱滑动,特别是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如顶层雷管箱从0.57m高度坠落到车厢底部,在这种撞击下雷管有可能发生爆炸。
  3.驾驶员未取得运输危险品的资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运输作业。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报经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而运输本批雷管的司机刘新国既无《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亦无《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因此,视为无运输危险品资格。
  以上三项违章事实是运输雷管的汽车发生爆炸的重大隐患。
  另外,国务院1984年1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庆华厂运输雷管的汽车,在通过山东省平度市市区时,并未通知平度市公安局,一旦在市区内发生爆炸,后果很难设想。《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内、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中也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1994年10月19日,装运雷管的汽车发车时,驾驶员刘新国的父亲曾搭乘此车从庆华厂返回山东,在山东省商河县下车。庆华厂与管理站签订的雷管供需合同,也属非法。同时,庆华厂于1994年4月份曾派人到山东省公安厅联系推销雷管,公安厅三处曾严正指出,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不准在山东省境内私自销售,但庆华厂不听劝阻仍在山东境内推销。

  二.根据《条例》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山东省栖霞县庙后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站与“10·23”特大爆炸事故虽无直接关系,但站长陈艾长与庆华厂签订雷管供需合同也属违章行为。

  三.庆华厂运输这批雷管所使用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是未经公安机关同意,私自将5万发改写为105万发的两证。对更改两证的责任者仍需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
  另外,栖霞县公安局应先经过严格审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才能签发《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西安市公安局将原栖霞县公安局签发的已过期无效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在未取得原发证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办理了延期手续,也属不当。
  综上所述,酿成“10·23”爆炸事故的责任者是西安庆华电器制造厂。山东省栖霞县庙后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站与西安庆华电器制造厂自行签订雷管供需合同属于违章行为,与此爆炸事故无直接关系。公安机关也应通过此爆炸事故,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保管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和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实施。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994年3月1日交通部颁布施行。
  3.《爆破安全规程》1986年8月22日国家标准局批准发布,1987年5月1日起实施。
  4.《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安全技术管理规程》1990年5月16日兵器工业总公司制定。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四:

                     勘查记录

  根据平度“10·23”爆炸联合调查组的要求,我们于1994年11月12日至15日,对停放在平度市公安交警大队停车场内的、与“10·23”爆炸有关的“山东06—27816”号解放牌QD1090KL4型大货车(苹果车)进行了复验勘查,勘查记录如下:

  一.车辆概况
  被复验勘查的解放QD1090KL4型大型货车全长9.06米,宽2.476米,货厢长6.28米;全车体为蓝色;该车出厂日期为1994年1月;驾驶室两侧车门上分别标有“栖霞县二轻汽车配件公司”字样;该车前后挂有“山东06—27816”字样的号牌。该车右前挡泥板、发动机盖大部及前脸已严重凹陷变形;前风挡玻璃及左、右车门窗玻璃均破碎脱落;左车门三角窗玻璃完好;发动机右侧及前桥右侧遗有大量油迹:该车左前轮胎无气压。

  二.车辆痕迹
  经勘察发现的主要痕迹有:
  (一)在发动机散热器百叶窗前脸下板与前保险杠上方的空隙中,遗有一块400×100毫米,厚度约为1毫米的金属残片。
  (二)在已严重变形的汽车前脸塑料装饰件上,被楔人一块金属残片;散热器百叶窗遗有多处点状凹陷痕。
  (三)该年驾驶室仪表盘左侧上面,距左边225毫米处楔入—块90×70毫米,厚度约为1毫米的金属残片,呈不规则形。
  (四)该车驾驶室后窗上沿,距窗左边200mm处,遗有一凹陷痕,其中部分贯穿。
  (五)驾驶员坐椅靠背枕部左侧,遗有贯穿孔一处,枕套上部遗有散在性血迹。
  (六)驾驶室内顶部装饰层,遗有多处贯穿孔和压痕:左后部有较集中的血迹两处;遮阳板遗有由前向后贯穿孔一处,前面布满散在性点状血迹。
  (七)驾驶室内,驾驶员坐椅左后方后壁表面,遗有点状凹陷痕两处:驾驶室坐椅和地板上散有大量碎玻璃,被熏黑的碎石块及金属残片等。
  (八)该车左车门后窗框前沿上方,遗有贯穿痕一处,10×7毫米。
  (九)该车货厢左侧前厢板,由前至后第二根加强筋下方遗有60×60毫米凹陷痕,并附有帆布经纬线压痕:第四根加强筋中下部有160×60凹陷痕,并附有帆布经纬线压痕。
  (十)该车左后轮前档泥板遗有贯穿孔一处,点状凹陷痕两处。
  (十一)经对无气压的前轮胎解体勘验,发现胎面楔人金属残片一块,11×9米:在胎面中间偏右6毫米处(按前进方向),有一贯穿洞孔,无遗留物,内胎相对应处有一贯穿孔(内胎从此处裂开)。
  (十二)传动轴第一节后部,遗有螺旋形撞痕一处。
  (十三)机油滤清器固定螺杆六角帽端遗有打击痕迹一处;螺杆螺纹端弯曲变形;滤清器外壳底部有凹痕一处:外壳底部中心螺杆孔向后失圆变形。
  (十四)发动机油底壳右侧坡面,遗有凹痕一处。
  (十五)该车货箱后部及右侧未发现可疑痕迹和残片。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五:

         关于解决“10·23”爆炸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协调会议备忘录

  1994年11月19日,由国家劳动部安全生产管理局副局长郑希文和安部经济保卫局副局长李顺桃主持,就妥善解决西安庆华电器厂雷管车爆炸造成平度市洪山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771.6983万元的赔偿问题进行了协调。参加协调的人员有:青岛市政府副市长周嘉宾,平度市副市长丁建刚,兵器工业总公司副局长康庆忠、副局长张国顺,西安庆华电器制造厂党委副书记、副厂长才长伟,山东省劳动厅、陕西省劳动厅的负责同志也参加了协调。双方从稳定大局出发,本着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的原则,商定:
  一.西安庆华电器制造厂一次性赔付平度市洪山乡经济损失440万元(含烟台栖霞等地的损失和西安庆华电器制造厂已预付的应急款30万元)。
  二.赔付时间,原则上在12月20日前完成,最迟不得超过12月31日,将该款足额划拨平度市人民政府(账户名称: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平度支行:账号:26402028)。
  三.请联合调查组继续做好协调工作,督促兵总所属的西安庆华电器制造厂按期足额赔付经济损失。
  四.该备忘录作为“10·23”爆炸事故调查的一个附件备查。一旦西安庆华电器制造厂将赔付金额440万元按时足额划拨至平度市政府,平度市政府则与西安庆华电器制造厂签定协议,今后不再追究西安庆华电器制造厂对“10·23”爆炸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此备忘录一式九份,存:平度市人民政府、西安庆华电器制造厂、劳动部、公安部、监察部、兵器工业总公司、山东省劳动厅、陕西省劳动厅?青岛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摘自《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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