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包括商业综合体、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养老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单位食堂等),必须立即安装燃气报警装置,否则一律暂停营业;
凡是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行业主管部门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一律于 7 月底前,完成全覆盖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处,不放过任何问题隐患、不放过任何非法违法行为;
凡执法检查中发现无溯源码的气瓶,一律交由市场监管部门检测,检测合格的气瓶可返还业主,同时上溯一级,查清气瓶来源,如由充装站提供的,立即依法依规暂停其经营资质,如由个人提供,由公安机关按照非法运输危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凡是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的餐饮场所,一律立即停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凡是不按要求整改问题擅自生产经营的,一律依法严厉打击,该追刑责的追究刑责;
凡是发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一律严格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四位一体”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责问责,绝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