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7日19时08分,位于金山区金张公路5097号乙上(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其他爆炸事故,致一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和《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实施本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决定》(金府发〔2019〕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经金山区人民政府授权,由金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公安金山分局、金山区总工会、金山区消防救援局、吕巷镇政府组成“乙上(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6·7’其他爆炸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金山区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监控视频、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委托尸表检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乙上(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6·7”其他爆炸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乙上(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上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xxxxxx,法定代表人:顾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xxxxxx,注册资本:人民币X万元,成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保温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合成纤维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海绵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塑料加工专用设备销售;新型EPE珍珠棉包装材料生产。(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上海双志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志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072xxxxxx,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xxxxxx,注册资本:人民币X万元,成立日期:19xx年xx月xx日,经营范围:各种工艺饰品、纽扣、纪念章和零部件的表面处理及其产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涉事厂房情况
涉事厂房产权方为双志公司,总建筑面积为6753㎡,北邻栖凤支路,东侧为金张公路,南侧为农田,西侧为河流。2021年,厂房整体出租给乙上公司使用,用于珍珠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厂房功能分区(见图1)包括一间主机车间(内含丁烷仓库)、一间复合车间、一间辅助用房、一间回料车间(两台回料机,见图2)、三间仓库。回料车间东侧相邻位置另有一间杂物间(约240㎡),2024年年中改变用途为中间仓库(又叫半成品仓库。仓库北侧与围墙间另设置一小型杂物间,顶部覆盖彩钢板),用于存放半成品珍珠棉。涉事点位于中间仓库。
附图略。
(三)工艺流程
乙上公司主要从事珍珠棉的生产加工,其简要工艺流程:原料混合(聚乙烯、单甘脂、增白剂等)-发泡(熔融塑化、注入发泡剂丁烷)-复合-裁切-成品。其中,发泡工艺后形成的半成品珍珠棉室外存放半小时后送至中间仓库,待3天的自然挥发(具体时间与温度相关)后,进入下一道工序。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6日下午、6月7日上午,乙上公司先后将生产的100余卷半成品珍珠棉(黑棉)存放在中间仓库。6月7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19时许(交接班时间),包装工赵某某等15名工人正常上班,其作业内容包括在中间仓库南侧场地一置物架上整理塑料薄膜。
现场视频监控显示:回料车间两台回料机正常开机作业。19时7分30秒,回料车间临近中间仓库墙角位置突发起火;32秒,中间仓库起火爆炸。
复合车间内员工听到响声后查看情况,见中间仓库内起火,包装工赵某某倒在仓库门口。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司员工立即利用灭火器及消防栓等灭火。公司厂长廉某将赵某某拉至复合车间门口雨棚下,并同时拨打了“119”“120”。“120”到场后将赵某某送至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抢救。8日5时许,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赵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219xxxxxx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淮滨县xxxxxx,乙上公司员工。
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X万元。
四、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及有关调查情况
现场勘验情况
1.事发地址位于金山区金张公路5097号乙上(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北角一中间仓库内,中间仓库为砖混结构,东西向7跨(由西向东第3跨及第4跨为隔断墙),南北向3跨,建筑面积约240㎡。中间仓库屋顶为预制板,覆有彩钢板。中间仓库内见明显起火痕迹,东侧地面见部分掉落的预制板。中间仓库大门、窗户均已破损。
2.中间仓库南侧为空地,见少量烧毁的卷装珍珠棉。空地西侧临近中间仓库西侧第3跨位置处,见一个倒塌的置物架,置物架上见部分塑料薄膜。
3.中间仓库西侧墙壁底部见两个直径为20cm圆形孔洞,与中间仓库西侧回料车间相通。回料车间呈东西向设置,其内放置(东西向)一台回料机设备。回料车间临近中间仓库位置,放置(南北向)另一台回料机设备,其上标注“莱州联海机械有限公司137xxxxxxxx”。两台回料机机设备均配套连接集尘管道、水冷槽、电风扇等。回料车间内电器设备均为非防爆设备。
4.厂房另有一间主机车间(内含丁烷仓库)、一间复合车间、一间辅助用房、三间仓库。
5.调取厂房门卫室、回料车间及附近企业监控视频若干。
6.附事故现场照片14张。
附图略。
视频分析情况
1.视频监控类型:乙上(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视频监控。
2.视频监控编号:ch16(视野范围:回料机东南侧,东南向西北拍摄)、ch23(视野范围:单位北侧围墙,东向西拍摄)、ch24(视野范围:单位门卫南侧,南向北拍摄)。
3.拍摄区域:起火单位周边区域。
4.时间校正:与北京时间相差1秒(视频时间比北京时间快1秒)。
5.分析及论证
①查看编号ch16、ch23、ch24的监控画面,监控时间“2025年6月7日19时07分25秒”许单位内部一切正常。
②监控时间“19时07分31秒至19时07分35秒”单位北侧仓库西侧回料机下方出现蓝色火焰,急速向回料机北侧空间蔓延。
③查看编号ch23的监控画面,监控时间“19时07分33秒至19时07分34秒”仓库北侧与围墙之间彩钢板搭建的空间下方西侧出现火光,随后出现火焰向东侧急速蔓延。
④查看编号ch24的监控画面,监控时间“19时07分33秒”,监控西北侧出现火焰,向东侧急速蔓延。
⑤比对编号ch16、ch23、ch24的监控画面,同一时间ch16监控画面中回料机下方最先出现蓝色火焰,监控时间为“19时07分31秒”(北京时间“19时07分30秒”);ch23、ch24监控画面中同时出现火焰,监控时间为“19时07分33秒”(北京时间“19时07分32秒”)。
(三)尸表检验情况
2025年6月8日,事故调查组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死者赵某某进行尸表检验。2025年7月16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分别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5]病鉴字第194号),鉴定意见为:赵某某符合爆炸致全身大面积烧伤及多发性损伤死亡。
(四)其他调查情况
1.经查,企业改变杂物间用途为中间仓库后,法定代表人顾某某安排在中间仓库隔墙底部打通风孔,连通北侧杂物间、西侧回料车间,但未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设备。中间仓库堆放半成品珍珠棉用于挥发产品中残留的丁烷气体,仓库本身仅依靠门窗及隔墙底部通风孔排放挥发的丁烷气体。
2.经查,回料车间作业内容主要为废料(或回收料)珍珠棉的重新造粒过程,即回料机将废料高温熔融后冷却塑形、造粒。回料车间内回料机电机、操作台,风扇、接线板等均为非防爆电器。
3.经查,丁烷闪点为-60℃,极易燃烧,常温下遇明火或电火花即可点燃;自燃温度为287℃,高温环境(如热设备表面)可能引发自燃;最小点火能为0.25mJ。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丁烷属于IIB类气体,其设备允许表面温度≤200℃。回料车间内回料机主机开机状态下始终保持160℃,不足以达到丁烷自燃条件。同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及目击证人供述,回料车间起火点位于回料机与隔墙间巷道处(见图17)。
综合以上情况可推断:回料机车间内,因废料粉碎逸出及通风孔逸散的丁烷气体大量集聚,加之回料机与隔墙间巷道处通风不畅,遇非防爆电器电火花引发起火。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乙上公司回料机车间内,因废料粉碎逸出及通风孔逸散的丁烷气体大量集聚,加之通风不畅,遇非防爆电器电火花引发起火。火势顺隔墙底部通风孔进入临近中间仓库,中间仓库堆放的半成品珍珠棉自然逸散的丁烷气体大量集聚形成爆炸环境,遇明火爆炸。爆炸冲击波及火势将仓库外作业的包装工赵某某重创致死。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乙上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擅自改变杂物间使用性质为中间仓库,堆放半成品珍珠棉用于挥发残留的丁烷气体,火灾危险性增大;二是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确保中间仓库与临近的可能存在点火源的回料车间保持严格的物理隔断;三是中间仓库未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设备,未能及时避免中间仓库内爆炸环境的形成;四是回料车间内电器设备均为非防爆电器,致使集聚的丁烷气体遇非防爆电器电火花起火。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故责任人认定及处理建议
顾某某,乙上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改变杂物间使用性质为中间仓库,用于堆放半成品珍珠棉,且未安排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及可燃气体报警仪设备等,致使中间仓库火灾危险性增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二)事故责任单位认定及处理建议
乙上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擅自改变杂物间使用性质为中间仓库,堆放半成品珍珠棉用于挥发残留的丁烷气体,火灾危险性增大;二是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确保中间仓库与临近的可能存在点火源的回料车间保持严格的物理隔断;三是中间仓库未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设备,未能及时避免中间仓库内爆炸环境的形成;四是回料车间内电器设备均为非防爆电器,致使集聚的丁烷气体遇非防爆电器电火花起火。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金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乙上公司
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一是要强化生产车间与仓库通风系统,避免丁烷积聚;二是要配备防静电设施及防爆电气设备,消除点火源;三是安装高灵敏度可燃气体传感器实时监测丁烷浓度,及时发现并避免丁烷爆炸环境的形成。建议探索推动发泡剂替代或工艺改造,减少丁烷依赖。
(二)属地政府
要以事故为戒,督促辖区内使用危险化学品工贸企业严格对照《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进行自查,重点检查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场所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按规定切实安装气体监测报警装置,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
乙上(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6·7”其他爆炸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