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6日16时39分许,位于我区泊里镇青岛地铁13号线下方南侧运梁便道,一辆2轮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时被一辆同向行驶突然向北调头的空载重型自卸货车后轮刮倒碾压,造成电动自行车上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62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和参照《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56号)的有关规定及区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执法局等部门依法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青黄政发〔2017〕1号)文件要求,区安监执法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监察局、黄岛公安分局、区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区城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和泊里镇政府等参加的事故责任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区安监执法局局长薛英俊同志任事故调查组组长。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并针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郑洪权,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男,49岁,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卧罗河乡。2004年9月3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有效期止2020年9月30日。
经调查:郑洪权驾驶资格证件齐全有效,但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2.谷加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男,57岁,户籍地:江苏省建湖县庆丰镇。
(二)事故车辆情况
1.重型自卸货车号牌为黑D59103,车辆型号为豪泺牌ZZ3257M4347W。2007年6月26日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登记,登记车主关庆喜,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止2017年6月30日。
经调查:该车辆逾期未检验,处于脱审状态,车辆无保险,无道路运输证;2017年8月,在黄岛区泊里镇魏家滩村工地郑洪权以3.5万元从车主王小雨处购买,未变更行驶证,个人使用、从事建筑工地土石方运输。
2.电动自行车为黑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由谷加满个人购买、使用。
(三)运梁便道及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运梁便道情况
运梁便道为水泥路面,宽约7米,厚度90厘米(路基以上依次为50厘米厚石渣、20厘米厚水泥稳定风化砂、20厘米厚水泥混凝土),沿东西方向,基本与上方青岛地铁13号线平行,由青岛市地铁十三号线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份施工完成,原先设置隔离护栏、警示和限速5KM标志,专人巡查维护,运梁专用。至事故发生时,13号线轨梁铺设完毕,青岛地铁不再使用运梁便道,但警示和限速5KM标志完好。
2.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发当天晴朗,温度18度,能见度良好。事故现场在泊里镇魏家村南侧的运梁便道上,位于规划贡北路路中绿化带(即青岛地铁13号线下方)南侧,西侧500米处桥墩下设置限速5KM标志,向东约1千米与中心路交叉,向西则可进入多个村庄及泊里大集,便道上工程车辆较多,但因处于村庄密集区,使用该便道的社会车辆及电动车、行人也较多。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施工区位于规划贡北路路中绿化带北侧20米,封闭管理。
(四)事故涉及单位相关情况及安全管理情况
1.土石方工程分包单位
青岛飞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宇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2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亮,注册资本伍仟零贰拾万元整,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9月12日。飞宇公司分包了黄岛区泊里镇贡北路地下综合管廊项目4舱段的土石方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成立了项目部,制定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规章制度,时丽丽为项目经理、持有注册编号鲁202131413579二级建造师证书、编号鲁建安B(2015)0200891安全证书,丁丰千为副经理、后期主持项目部工作,张青为专职安全员、持有编号鲁B1402180安全员岗位必备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建立了土石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土方工程施工方案,与郑洪权等驾驶员签订了运输车辆管理协议书;丁朋负责现场土方开挖、管理调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
2017年6月,地下管廊项目开始施工,飞宇公司也开始进行土石方开挖、运输和他处存放;10月初,郑洪权驾驶黑D59103重型自卸车在管廊项目工地多个舱段(各舱段承包商不同)从事土石方运输。
经查,发现该公司项目部未严格审核肇事重型自卸车相关手续,对郑洪权等驾驶员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
2.劳务分包单位
青岛军建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建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1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晓霞,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具有模板作业劳务分包壹级资质、抹灰作业劳务分包资质、钢筋作业劳务分包壹级资质、混凝土作业劳务分包资质、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壹级资质、砌筑作业劳务分包贰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5月9日。军建公司劳务承包了黄岛区泊里镇贡北路地下综合管廊项目4舱段的主体结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成立了项目部,制定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等规章制度,戴有山为项目经理、持有编号0212607二级建造师证书、编号鲁建安B(2017)0200347安全证书,王文中为专职安全员、持有编号鲁建安C(2017)0200093安全证书。谷加满为项目部电工、持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吕文梅为炊事员,两人均接受了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0月16日,司机郑洪权到飞宇项目运输土石方。下午,因食堂停电,吕文梅乘坐他人汽车到管廊施工工地找谷加满维修,后谷加满骑电动自行车载吕文梅返回;16时39分许,郑洪权驾驶重型自卸车卸完土石方后,沿运梁便道向西返回土石方开挖工地,以约20km/h速度行至青岛地铁13号线ZB19号桩西侧,减速往北转弯掉头时,因疏忽观察,将北侧同向谷加满驾驶的电动车及所载吕文梅刮倒碾压,造成谷加满受伤、吕文梅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接报后,区安监执法局、黄岛公安分局和泊里镇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并按照规定进行保护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工作,黄岛公安分局将郑洪权等人带回泊里派出所进一步询问,伤者第一时间送医救治。
区城建局负责协调做好死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至10月18日死者善后工作完成,伤者得到有效救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62万元,主要用于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综合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结合现场人员笔录,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驾驶员郑洪权驾驶重型自卸车转弯过程中未仔细观察车辆周围行人、车辆情况,是造成本起道路外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郑洪权驾车行驶过程中违反限速5KM标志,也违反管廊项目部制定的《土石方安全管理制度》中第四条第9款“驾驶车辆时车速不准高于5km/h”的规定。
2.电动自行车与重型自卸车距离近。
3.飞宇公司安全意识淡薄,使用无资质的车辆和人员从事土石方运输活动,对土石方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和综合认定,认定该道路外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郑洪权,重型自卸车驾驶员,对该道路外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黄岛公安分局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侦查。
(二)黑D59103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行驶证逾期未检验、处于脱审状态,车辆无有效交强险,无道路运输证。建议黄岛公安分局根据相关规定对该肇事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飞宇公司,管廊项目部使用无资质的车辆和人员从事土石方运输活动,对土石方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建议青岛市黄岛区安监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的规定,就一般事故责任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丁丰千,飞宇公司管廊项目部负责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青岛市黄岛区安监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项的规定,就一般事故责任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丁朋,飞宇公司管廊项目部土石方开挖、运输管理人员,未严格审核肇事重型自卸车相关手续,责成飞宇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对其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安监执法局备案。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飞宇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个人和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参与招标、施工,严禁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前违法施工,加强土石方开挖及填埋、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员工及外协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加强建筑施工车辆管理工作
区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执行《青岛西海岸新区建筑施工车辆管理办法》(青西新管发〔2017〕65号),共同做好区建筑施工车辆运输管理工作。区城建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聘用运输企业资质情况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违法聘用个人及无资质道路运输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区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非法改装、超限超载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三)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工作
在地铁十三号线施工基本完成后,各种人员、车辆随意通行穿越运梁便道,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区城建、公安、交通等部门和属地政府要研究并明确管理责任及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抓好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的交通管控,严厉打击超载、超速、超员、无牌无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车辆未审未检等违法行为。地下管廊项目总承包单位要深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并落实对运梁便道的管控措施,加强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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