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8日22时40分许,在灯塔市沈营线(S101)46公里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8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191号)等有关规定,辽阳市应急管理局会同辽阳市公安局、辽阳市总工会、辽阳市交通运输局、辽阳市教育局、灯塔市人民政府成立了辽阳灯塔沈营线(S101)“10·8”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列席事故调查相关会议。10月9日,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应急厅、辽宁省交通厅专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督查指导。10月10日,辽宁省安委办下发《辽宁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辽阳灯塔沈营线北外环处“10·8”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跟踪督办的通知》(辽安委办〔2024〕67号),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跟踪督办。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省、市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及省安委办跟踪督办要求,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调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处理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辽阳灯塔沈营线(S101)“10·8”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驾驶人情况
1.小型轿车驾驶人:韩XX,男,汉族,经检验鉴定,无酒驾毒驾嫌疑。无精神病史,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此次事故中使用了安全带,经抢救无效死亡。
2.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丁X,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职业:货运司机,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6月13日。驾驶证有效期限为长期,有效期至2084年6月13日,累计记分0分,驾驶证状态:正常。经检验鉴定,无酒驾毒驾嫌疑。无精神病史。近三年有8条交通违法记录,全部已处理,其中:超速2条(警告)、违反禁令标志2条、乘坐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1条(警告)、违法停车1条、乘坐人员未使用安全带1条(警告)、未按规定使用转向灯1条。在此次事故中使用了安全带。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辽K99J77号小型轿车,思域牌,型号:DHW7180B(CIVIC1.8),车辆识别代号:LVHFA1631B5007892,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3月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逾期未检验、左前轮及两后轮轮胎规格与车辆信息不一致,机动车所有人:韩XX,使用性质:非营运。
2.辽K9B8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解放牌,车辆型号:
CA4250P66K24T1A2E4,发动机号:52698318,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3G1F31735,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8月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辽阳万鑫达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丁X,车外廓长宽高:7070mm/2500mm/3560mm,整备质量10350kg,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三者险保额100万),在中路保险公司投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为1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特别约定条款:被保险机动车运输“大件”货物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大件运输证。如未办理出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办理后未按标准路线和时间行驶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300万元。)。所载货物为80m³液氩储罐,罐体超长4.91m、超宽0.5m,不超载。雇佣单位:辽宁鼎晟工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计划行驶路线为辽阳市太子河区辽宁奥深燃气装备有限公司至抚顺市望花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近三个月途径事故地点7次,途径灯塔市辖区天数为18天。
3.辽K8242超号(临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凯事成牌,车辆型号:SSX9608TDP,车辆识别代号:LKW9FRA30M0014840,机动车所有人:辽阳万鑫达运输有限公司,车外廓长宽高:17200mm/3000mm/3500mm,核定载质量:123000kg,整备质量17000kg,总质量140000kg。此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申领了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10月16日。运输超限货物未取得由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未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备。
(三)车辆乘坐人员情况
1.王XX,男,汉族,此次事故中乘坐在辽K99J77号小型轿车后排中间座位,未使用安全带,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2.陆XX,男,汉族,此次事故中乘坐在辽K99J77号小型轿车后排右侧座位,未使用安全带,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3.高XX,男,汉族,此次事故中乘坐在辽K99J77号小型轿车后排左侧座位,未使用安全带,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4.张XX,男,汉族,此次事故中坐在辽K99J77号小型轿车副驾驶位置,使用了安全带。经诊断,左侧肋骨、左侧肩胛骨、胸椎、腰椎多处骨折、多处挫裂伤,无生命危险。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8日22时40分许,韩XX驾驶辽K99J77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张XX、王XX、陆XX、高XX),沿灯塔市沈营线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沈营线46公里处,未减速靠右行驶,与丁X驾驶的由南向北且超速行驶中的辽K9B86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K8242超(临时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韩XX、王XX、陆XX和高XX死亡,张XX受伤,两车损坏的后果。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灯塔市沈营线46公里处,沈营线为省级公路,二级公路,呈南北走向,双向七车道,南行有第一、第二、第三机动车道均宽约3.5米、非机动车道宽约1.7米,北行有第一、第二机动车道均宽约3.5米、第三车道为混合车道宽约5.3米。两车碰撞地点中心现场为沈营线变窄路段,无道路中心线及中心隔离设施,路面中心现场北侧有向南延伸的沈营线南行第一与第二机动车道分道线、第二与第三机动车道分道线、机非分道线,南行第一与第二机动车分道线向西至高压电线塔底座西侧路边缘无交通标线、宽约4.6米。中心现场有效路面东侧有一座高压电线塔,电线塔底座为水泥护墙,底座外围设置护栏,底座东西长约14.6米、南北长约20.9米,此高压电线塔占据沈营线中心东侧、北行车道,高压电线塔底座护栏西侧道路边缘向西至沈营线西侧路边的有效行驶路面约13.3米。中心现场北侧沈营线有中心路面黄色网格线,中心现场北侧沈营线中心路面黄色网格线南止点向南距高压电线塔底座北侧路面边缘约55.7米。中心现场南侧沈营线有中心硬隔离设施及中心路面黄色网格线,中心现场南侧沈营线中心隔离设施北止点向北距中心路面黄色网格线北止点约170.5米;中心路面黄色网格线北止点向北距高压电线塔底座南边缘约70米、向北距沈营线东侧路边变窄处约24.5米;中心现场南侧沈营线东侧路边变窄起始处向北至高压电线塔南侧农田作业路口南边缘约35.3米;农田作业路口南边缘向北距高压电线塔底座南侧边缘约8米。高压电线塔北侧沈营线西侧路边设有大型车与小型车限时速60公里交通标志,此交通标志杆向南临近又设有前方道路两侧变窄、限时速30公里交通标志,东侧路边设有解除限时速30公里交通标志;高压电线塔南侧沈营线东侧路边设有前方道路两侧变窄、限时速30公里交通标志,沈营线西侧路边设有解除限时速30公里交通标志。高压电线塔底座南侧、沈营线东侧路边变窄起始处向西北变窄,向北至高压电线塔底座西侧有效路面边缘处路边设有护栏,农田作业路口处无护栏,中心现场及沈营线南北两侧无视频监控设施。事发时天气晴,沥青路面干燥完好,夜间有路灯照明。
(六)事故车辆所属单位情况
辽阳万鑫达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MA0UJ6709L,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岳永坤,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7年9月27日,营业期限至:2047年9月26日,登记机关:辽阳市太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22年12月8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小祁家村三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租赁,轮胎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机械设备租赁,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辽阳万鑫达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的车辆共计33辆,其中牵引车28辆、挂车5辆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辽K99J77号小型轿车上4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38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和应急处置
灯塔大队指挥中心于10月8日22时45分接到交通事故报警,接警人员详细询问现场伤亡情况、是否通知医疗及应急救援情况后,于当日22时55分向事故中队值班人员下达指令,事故中队值班人员接到指令后立即整理并携带针对此起事故的相关装备并于当日23时4分出警,当日23时15分到达现场,呼叫增援警力对事故南北两侧路段进行封控,并同步开展现场救援及对现场无关人员疏散等工作。
灯塔市中心医院接到110指挥中心呼叫,于10月8日22时45分出诊,23时2分灯塔市中心医院到达事故现场,抵达现场后判断韩XX、王XX、陆XX、高XX生命体征消失、张XX有生命体征。其中,王XX、陆XX、高XX由消防员转移至车外后,心电图显示心室停搏,判断临床死亡。在韩XX家属要求下,救援人员将韩XX转移至救护车,并于23时41分送入灯塔市中心医院抢救室抢救,23时42分心电图显示室性停搏,无生命体征。23时22分,张XX被120急救车接至灯塔市中心医院就诊,10月9日0时20分张XX自动离院,到上级医院诊治。
灯塔市消防救援大队兆麟西路消防救援站于2024年10月8日23时9分接到报警后,23时10分出动,23时23分到达事故现场,23时24分采取破拆救援方式立即开展救援行动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县两级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导现场处置工作,公安交警、消防救援、医疗救护等相关职能部门迅速开展救援救治、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事故处置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无次生事故发生。
三、事故有关调查情况
(一)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辽K9B86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K8242超(临时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头北尾南停驶于高压电塔西北侧,道路西侧西数第二条机动车道分道线处,其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轮距西数第一条机动车道分道线约4.8米,左中轮距西数第一条机动车道分道线约4.7米,左后轮距西数第一条机动车道分道线约4.8米,其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左一轮、左二轮、左三轮、左四轮、左五轮距西数第一条机动车道分道线均约4.1米。一台辽K99J77小型轿车头北尾南停驶于辽K9B868重型半挂牵车牵引辽K8242超(临时号牌)低平板半挂车西南侧两条机动车道分道线之间,其左前轮距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左五轮约34.4米,左前轮距西数第一条机动车道分道线约0.3米,左后轮距西数第一条机动车道分道线约0.4米,右后轮距道路西侧46公里里程桩约10米。现场有一处辽K99J77轿车碰撞时划地痕迹,起点处路面有油迹覆盖,向北距高压电线塔底座北侧边缘延长线约18.3米、向南距高压电线塔底座南侧农田作业路口南边缘延长线约10.8米、向西距沈营线南行机动车道分道线约5.7米、向西距路外沈营线46公里桩约12.4米、向东至有效路面东侧边缘约3.0米、向北距辽K99J77轿车右后轮约12.3米。现场有两处轮胎擦地痕迹位于轿车划地痕迹起点西侧,南侧擦地痕迹向西距沈营线西侧两机动车道分道线约4.0米,向北距北侧擦地痕迹约2.7米,向东距轿车划地痕迹起点约1.6米,北侧擦地痕迹向西距沈营线两机动车道分道线约4米。轿车划地痕迹东侧路面有一处辽K9B86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K8242超(临时号牌)低平板半挂车后轮制动痕迹起点向西距沈营线西侧两机动车道分道线约5.7米、向东距有效路面东边缘约2.6米、向东南距沈营线东侧路外护栏北止点约5.2米,向西北距轿车划地痕起点约7.1米。辽K9B86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K8242超(临时号牌)低平板半挂车左后轮胎有一处制动痕迹位于沈营线西侧、两机动车道分道线东侧,起点向西距沈营线西侧两机动车道分道线约4.5米、向北距货车左侧最后轮约38.6米、向西北距轿车右后轮约3.6米、向南距轿车划地痕迹约9米。现场有一处约30.6米乘6.8米碰撞散落物区域,从轿车划地痕迹起点向北延伸至货车后部路面。
(下接事故分析图)

(二)检验鉴定情况
1.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毒物类型检验鉴定意见
韩XX、陆XX、高XX、王XX心血中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毒品成分。
张XX的检材中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毒品成分。
小型黄色金属瓶储存气体中检出丙烷、正丁烷、异丁烷成分。
2.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所送丁X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所送韩XX、高XX、陆XX、王XX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小于5mg/100ml。
3.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
韩XX系交通肇事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陆XX系交通肇事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高XX系交通肇事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王XX系交通肇事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4.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车辆痕迹鉴定意见
(1)辽K9B868/辽K8242超号半挂汽车列车和辽K99J77号小型轿车制动及转向装置均齐全,因车损其性能均无法路试检测;辽K9B868/辽K8242超号半挂汽车列车照明及信号装置齐全、有效。辽K99J77号小型轿车照明及信号装置齐全,前组合灯破损、后信号灯完整,因车损其效能无法检测。
(2)辽K9B868/辽K8242超号半挂汽车列车左前部与辽K99J77号小型轿车前部为两车碰撞接触部位。
(3)碰撞地点位于西侧机动车道东分道线东约5.10m、辽K99J77号小型轿车右后轮南约11.70m处。
(4)辽K9B868/辽K8242超号半挂汽车列车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40km/h,其制动初始前行驶速度为41~42km/h,辽K99J77号小型轿车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65km/h。
(5)辽K9B868/辽K8242超号半挂汽车列车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道路变窄路段,遇由北向南偏西方向行驶的辽K99J77号小型轿车,其左前部与辽K99J77号小型轿车前部在道路变窄处发生碰撞接触。碰撞后辽K9B868/辽K8242超号半挂汽车列车向北运动至事故现场停位处,辽K99J77号小型轿车向北偏西方向旋滑至事故现场停位处。
5.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参数鉴定意见
辽K9B8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轴左右两侧车轮轮胎规格、二轴左右两侧外胎轮胎规格及三轴左侧外胎轮胎规格与合格证不一致,三轴右侧外胎轮胎规格与合格证一致,前部及后部钢板弹簧片数与合格证一致,外廓尺寸与合格证一致;辽K8242超(临牌)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轮轮胎规格与合格证一致,外廓尺寸长度与合格证不一致,宽度及高度与合格证一致。
无法确定辽K99J77号小型轿车外廓尺寸是否与车辆信息一致;辽K99J77号小型轿车右前轮轮胎规格与车辆信息一致,其余车轮轮胎规格与车辆信息不一致。
6.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痕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事故现场道路两侧设置的窄路标志使用不当,与道路实际情形不相符;事故现场路段施划的标线与设置的道路变窄警告标志含义不一致。
(三)事故相关人员吸食气体核查情况
经灯塔市公安局核查:2024年10月8日22时33分,韩XX驾驶辽K99J77白色思域轿车载乘张XX、陆XX、王XX、高XX四人来到位于灯塔市光明路的顺蘅源超市购买五罐WOLONG牌打火机气体(成分为丁烷),陆XX向顺蘅源超市微信支付35元人民币,后五人乘坐辽K99J77白色思域轿车向东驶离。根据调取当事人张XX手机录制视频显示:22时37分,五人在车内对购买的打火机气体正在进行吸食,精神表现异常亢奋;22时40分许,该车辆行至灯塔市沈营线外环附近发生交通事故。经灯塔市公安局调查,辽K99J77号小型轿车车内五人均吸食了打火机气体,吸食气体时车辆为行驶状态,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与该起事故形成有关。
(四)车辆超载超限情况
经称重,辽K9B8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总重量10840kg,辽K8242超号(临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与所载货物重量合计81240kg。辽K9B8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整备质量10350kg,辽K8242超号(临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整备质量17000kg、核定载质量123000kg,所载货物重量为64240kg,不超载。
经测量,辽K8242超号(临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所载货物长度为17.85m,货物超出货厢长度为4.91m,所载货物超长;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身宽度3m,所载货物外径约3.5m,超出0.5m,所载货物超宽。
(五)韩XX驾驶辽K99J77号小型轿车情况
2024年1月1日至10月8日,辽K99J77号小型轿车共有4820条车辆轨迹记录,主要在灯塔市城区范围内活动,其中699条车辆轨迹记录可识别驾驶人为韩XX,系统可查韩XX驾驶该车的最早记录日期为2023年11月22日。
(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
2025年4月15日,根据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110811202400001481号)认定:韩XX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丁X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陆XX无责任;王XX无责任;高XX无责任;张XX无责任。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韩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辽K99J77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事故发生前驾驶过程中有吸食含有丙烷、正丁烷、异丁烷成分的气体的行为,且在事故发生前驾驶车辆由南向北经过事故中心现场高压电线塔占路变窄路段,在事故发生时中心现场其他车道有条件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会车,而没有采取措施避让。
2.丁X驾驶的辽K9B86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K8242超(临时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载有不可解体的液氩储罐,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机动车载物装载长度、宽度超出车厢。
(二)间接原因
1.涉事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灯塔市政府对事故地点东侧路面一高压电塔始终未迁移完成,道路东侧路面被占用13.3米,影响双向车辆通行安全;该路段存在标线设置不规范、交通标志使用不当的问题。
2.辽K99J77号小型轿车所有人对车辆疏于管理、对子女疏于教育、监护,致使子女在吸食含有丙烷、正丁烷、异丁烷成分等刺激性气体,影响正常驾驶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
3.辽阳万鑫达运输有限公司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动态监控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动态监控人员不是专职人员,未落实车辆运营状态下实时监控,事故发生时间段没有监控人员监控,动态监控台帐记录流于形式,动态监控人员没有培训考核记录;未发现涉事车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五、事故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涉事路段相关工程项目单位
1.2014年沈营线拓宽改造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严格遵守《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事故路段存在遗留问题尚未处理完毕、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下进行竣工验收。在此次项目中,还存在对铁塔所占用的路段未合理设置交通标志的问题。
2.2018年铁塔防护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该工程项目中存在标线设置不规范、道路两侧设置窄路标志不当、与道路实际情形不相符的问题。
3.2022年修复养护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据灯塔市政府组织建设的辅路工程开展修复养护项目。项目结束后,灯塔市公路服务中心作为日常养护单位,在辅路工程未建设的情况下,未根据涉事路段实际情况对标线、交通标志进行合理调整和设置。
(二)车辆所属单位及货运源头单位
1.辽阳万鑫达运输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实际情况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善,组织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应急救援方面流于形式,未严格开展动态监控相关工作,未落实车辆运营状态下的实时监控,未开展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未按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2.辽宁鼎晟工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未严格履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有效督促货运车辆合法运输。
(三)属地政府及有关行业部门
1.灯塔市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力,落实属地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不到位,推进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不到位。在组织2014年涉事路段拓宽改造工程项目中,在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下组织验收。在推进2018年铁塔防护工程中,未合理规划道路标线及设置交通标志。在涉事路段存在隐患的情况下,未有效解决验收报告中高压铁塔占路的隐患问题,未有效推进隐患问题整改工作。
2.灯塔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开展对本辖区内车辆超速、无证驾驶、违法未处理、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逾期未检验、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等重点道路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
3.灯塔市公路服务中心,作为日常养护单位,在2022年修复养护工程结束后,在辅路工程未建设的情况下,未根据涉事路段实际情况对标线、交通标志进行合理调整和设置。
4.灯塔市路政地铁大队组织开展辖区内超限治理工作力度不足。
5.太子河区交通运输局,督促辽阳万鑫达运输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该运输企业日常监管不到位。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驾驶员韩XX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1.驾驶员丁X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辽阳市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辽阳市安委办备案。
2.岳XX,辽阳万鑫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参加过本公司安全例会,也未部署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未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建议由辽阳市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辽阳市安委办备案。
3.王XX,辽阳万鑫达运输有限公司实际经理,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不到位,建议由辽阳市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辽阳市安委办备案。
4.王XX,辽阳万鑫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未严格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不到位,建议由辽阳市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辽阳市安委办备案。
5.陈X,辽阳万鑫达运输有限公司动态监管人员,对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不到位,其行为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议由辽阳市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辽阳市安委办备案。
(三)对涉事路段相关工程项目单位处理建议
关于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涉事路段2014、2018年两次工程项目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建议由辽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处理,处理结果报辽阳市安委办备案。
(四)对有关部门及属地政府处理建议
1.对于事故调查中发现的灯塔市政府存在的问题,建议移交辽阳市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2.对于事故调查中发现的灯塔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存在的问题,建议由辽阳市公安局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处理结果报辽阳市安委办备案。
3.对于事故调查中发现的灯塔市路政地铁执法大队、太子河区交通运输局存在的问题,建议由辽阳市交通运输局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同时就日常养护工作对灯塔市公路服务中心进行约谈,相关处理结果报辽阳市安委办备案。
(五)对车辆所属单位和货运源头单位的处理建议
1.辽阳万鑫达运输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动态监控等方面不到位,未按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由辽阳市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辽阳市安委办备案。
2.辽宁鼎晟工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未严格履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中督促货运车辆合法运输的要求,建议由辽阳市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辽阳市安委办备案。
(六)其他处理建议
关于辽K99J77号小型轿车车辆状态为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的问题,建议由辽阳市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处理。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通过调查发现的涉事驾驶员存在的相关违法行为,暴露出驾驶员存在安全驾驶、安全行车意识淡薄的问题。
(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管力度不足。属地政府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不到位,相关部门对企业的日常监管以及路面巡查管控存在漏洞。
(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辽阳万鑫达运输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法人代表、实际经理、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灯塔市人民政府要深刻汲取本次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惨痛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认真研究解决本起事故中涉及的路段隐患问题,制定工作方案并落地实施,确保彻底消除高压电塔占用道路的安全隐患。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开展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深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要举一反三,深入研究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工作改进措施,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及行业监管履职力度
灯塔市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主要道路的巡逻管控,科学精准部署警力,提升对超速、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防同类事故发生。灯塔市路政地铁执法大队要切实提升超限治理工作力度,强化巡查执法各项举措。太子河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监管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督促各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成效。
(三)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辽阳万鑫达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结合本公司实际,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针对暴露出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落实,健全完善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制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消除对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的盲区和漏洞,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的实时监控和管理。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时,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全面广泛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公安部门要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分析典型事故案例,引导广大群众深刻认识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运输企业安全宣传,有效提高驾驶人的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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