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6月23日下午,当事人王东驾驶川AA42073号牌小型新能源轿车沿安靖镇正义路由成彭路方向往金河路方向行驶,18时20分许,该小轿车分别与同向骑行电动两轮车的李阳、姜方文、尧正万,骑行电动三轮车并搭载乘员尧舟的谢华胜追尾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李阳、姜方文、尧舟、谢华胜受伤,尧正万现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川AA42073号小型新能源车驾驶人王东下车查看,见路面有数名死伤者,随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6月23日18时21分许,交警十三分局值班室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指派事故中队值班民警余晨阳、李德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现场勘查、证据收集等处置工作。6月23日19时15分,三六三医院现场抢救医生签字确认饶正万现场死亡。 (三)事故伤亡情况。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 1、死者尧正万:男,1969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6;户籍地址: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双祠村4组87号;交通方式,骑行两轮电动车;家属电话:18111270630。 2、伤者姜方文:男,1964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拜圣桥路34号;交通方式:骑行电动二轮车;联系电话:17805779696。 3、伤者李阳:男,1994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1;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址:四川省富顺县琵琶镇青峰村11组2号;交通方式:骑行电动二轮车;联系电话:18048866616。 4、伤者谢华胜:男,1977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3;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址:四川省富顺县代寺镇而起村5组31号;交通方式:骑行电动三轮车;联系电话:13438897549。 5、伤者尧舟:男,1998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6;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址:四川省富顺县代寺镇人民街320号;交通方式:电动三轮车乘员;联系电话:18206469896。 (四)事故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交警十三分局事故中队积极协调,处理善后事宜,安抚死者家属。经协调,由T3出行网约车公司垫付死者尧正万丧葬费费用40000元,全额垫付其他伤者的治疗费用。尧正万尸体已经火化处理,其家属情绪稳定。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涉事车辆。川AA42073号小型新能源车。所有人:四川蜀运通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迎晖路194号1栋306室,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责任强制保险单号:2070003202021026268,商业险保单号:2070003562021021458。 2.涉事驾驶员情况。王东:男,1992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3,户籍地址:四川省盐亭县金孔镇林岩村3组300号附38号,准驾车型:C1,档案编号:320502335359,驾驶川AA42073号小型新能源车,联系电话:18551108819。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涉事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情况 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18日,登记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32号1幢2层1号;负责人:郭辉。 2.涉事车辆登记所属公司情况 四川蜀运通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川AA42073号小型新能源车所有人,第三方经营合作方。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16日,登记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迎晖路194号1栋307室;法定代表人:蒋炬。 (三)交警十三分局调查、责任认定情况 1.现场勘查情况。2022年06月23日19时10分,交警十三分局事故中队民警余晨阳、李德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 事故发生在郫都区安靖镇正义路金贝贝幼儿园路段,道路类型为一般城市道路。川AA42073号小型新能源车撞击路边护栏及树木,车头朝向犀安路方向,三辆两轮电动车,一辆电动三轮车横倒在机动车内,四名伤者已送医,一名伤者正在现场抢救。 2.经检测,王东的血液样本中未检出乙醇,尿液样本中未检出毒品成分,排除驾驶人酒驾和毒驾嫌疑。 3.责任认定情况。2022年6月29日,交警十三分局组织召开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会。经集体研究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确定由当事人王东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当事人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四)对车辆所属单位和网约车平台的调查情况 1.事故调查组对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资料进行审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通过调查,王东驾驶川AA42073号小型新能源车时,未搭载乘客并已经在网约车平台司机APP客户端下线,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交警十三分局深度调查报告显示,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公司招募的部分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未对驾驶员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记录,饮酒驾驶记录,暴力犯罪记录进行核实;对非成都市户籍或无成都市居住证的驾驶员准入,未对不适合从事网约车驾驶的人员身体情况进行核实(王东家属称其有两次突发癫痫导致单车事故的经历,其于2017年经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患癫痫疾病,并建议其避免驾车、单独游泳、登高凳危险性操作)。 2.事故调查组对四川蜀运通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资料进行审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通过调查,王东与四川蜀运通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属于租赁关系,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交警十三分局深度调查报告显示,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四川蜀运通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管理咨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四川蜀运通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网约车平台推荐具有合法资质的网约车司机,但四川蜀运通享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招募网约车驾驶员时,对不符合条件(无成都市户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证的驾驶员,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进行招募并向T3平台公司推荐,未对驾驶员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记录,饮酒驾驶记录,暴力犯罪记录及身体健康状况(王东家属称其有两次突发癫痫导致单车事故的经历,其于2017年经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患癫痫疾病,并建议其避免驾车、单独游泳、登高凳危险性操作)进行核实。
三、事故原因、性质 (一)事故原因。经交警十三分局调查,此次事故当事人王东驾驶川AA42073号小型新能源车时使用手机妨碍安全驾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性质、等级。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王东驾驶川AA42073号小型新能源车时,未搭载乘客并已经在网约车平台司机APP客户端下线,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的情形。因此调查组认为四川蜀运通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2.06.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及时将两家公司的相关经营违法行为抄送公司注册地成都市武侯区交通局和成都市成华区交通局;同时加强本区域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检查力度,从源头消除事故隐患,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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