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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塔市安源矿业有限公司“8·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灯塔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02月04日

2023年8月14日凌晨2时30分左右,灯塔市安源矿业有限公司(二采区)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2023年12月5日灯塔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灯塔市安源矿业有限公司“8·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关于同意灯塔市安源矿业有限公司“8·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结案的批复》(灯政〔2023〕69号),同意事故结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5号)有关规定的要求,灯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成立了灯塔市安源矿业有限公司“8·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形成了《灯塔市安源矿业有限公司“8·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5号)有关规定的要求,2024年9月26日灯塔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灯塔市总工会、西大窑镇政府、灯塔市纪委、司法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组织成立评估组开展工作。评估组依据《灯塔市安源矿业有限公司2023“8·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通过查阅事故档案、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

(一)评估组成员

组  长:刘  峰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  局  长

副组长:马海峰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  副局长

组  员:高明林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  科  长

张渊博  灯塔市公安局      副大队长

宁  飞  灯塔市司法局

张春山  灯塔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李丰廷  灯塔市总工会

李  辉  灯塔市西大窑镇   企业办主任

王  洪  辽阳弘信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专家)

梁  丽  辽宁庆阳特种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专家)

(二)评估内容

1、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2、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3、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4、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评估方法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

2、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专家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灯塔市安源矿业有限公司(二采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出具专家组评估意见;

4、收集、整理有关证据材料,起草评估报告。

二、事故相关材料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档案材料包括事故调查分析会签到簿、调查询问笔录、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阳市安委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辽市安委督〔2023〕7号)、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处理延期请示(灯市应急〔2023〕39号)、灯塔市人民政府同意事故调查处理延期批复(灯政〔2023〕56号)、事故结案请示(灯市应急〔2023〕53号)、灯塔市人民政府事故结案批复(灯政〔2023〕69号)、事故责任人收入证明、安生生产行政处罚文书、事故罚款缴费凭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材料等。

2023年12月7日《关于同意灯塔市安源矿业有限公司“8·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结案的批复》在灯塔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对1个事故责任单位、4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

(一)裴向阳,大货车司机,负责车辆运输工作,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陆艳春,大货车车主,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公安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5月24日出具了不起诉决定书(灯检刑不诉〔2024〕40号)。

(三)郭铁军,安源矿业矿长,负责现场全面工作。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安源矿业有限公司撤销其厂长职务,建议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灯)应急罚〔2023〕事故15号),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2024年1月5日上述款项已由灯塔市应急局收缴。灯塔市安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0日下发了《灯塔市安源矿业有限公司对矿长郭铁军撤销其厂长职务的通知》。

(四)陆平,安源矿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负责安源矿业全面工作。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70%罚款的行政处罚。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灯)应急罚〔2023〕事故14号),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元。2024年1月5日上述款项已由灯塔市应急局收缴。

(五)灯塔市安源矿业有限公司(二采区),对外来运输车辆把关不严,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人员工作不认真,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处4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灯)应急罚〔2023〕事故13号),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元。2024年1月5日上述款项已由灯塔市应急局收缴。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灯塔市安源矿业有限公司(二采区)作为事故责任单位,充分吸取了“8·14”事故的惨痛教训,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进行了整改:

(一)灯塔市安源矿业有限公司(二采区)要加强对外来车辆及人员管理,严禁没有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人或车辆入场,教育引导外来车辆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灯塔市安源矿业有限公司制定了《外来车辆管理制度》,加强了对外来车辆及人员的管理,教育引导外来车辆人员遵守本单位的管理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指定地点作业;控制厂内车辆行驶速度;有序装车,严禁超载;驾驶人员下车必须带好防护用品服从安排等规定。

(二)灯塔市安源矿业有限公司(二采区)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力度,真正提高管理人员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真正把责任落实到位,管理人员管理到位,杜绝“三违”行为发生。

灯塔市安源矿业有限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排查消除事故

隐患力度,制定了隐患排查计划,明确排查责任人,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制定隐患清单、整改清单,整改完成后进行检查验收以消除事故隐患。

(三)灯塔市安源矿业有限公司(二采区)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作业现场监督检查,杜绝“三违”行为,全面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灯塔市安源矿业有限公司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完善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操作技能、规避风险和自救处置能力。

五、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吸取事故教训及加强事故防范所采取的措施

(一)事故单位所在地西大窑镇政府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辖区范围内的生产企业进行了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并进行了整改验收。

(二)灯塔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矿山生产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提出了整改要求并进行限期整改。逾期进行了复查验收,做到了闭环管理。

六、评估组评估意见

从灯塔市安源矿业有限公司“8·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的总体情况看,灯塔市安源矿业有限公司能够认真吸取“8•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的教训,召开了专题会议向员工分析了事故原因,并较好落实了《灯塔市安源矿业有限公司2023“8·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和灯塔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灯塔市安源矿业有限公司“8·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结案的批复》(灯政〔2023〕69号)中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做到了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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