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12日10时12分许,在沈海高速公路(沈阳—大连)南行59公里+586米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运输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49.88万元。
事故发生后,辽阳市公安交警支队启动较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迅速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并上报相关部门。8月14日辽宁省安委办下发《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辽阳“8·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的通知》(辽安委办〔2020〕47号),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组织有关部门抓紧事故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受市政府委托,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纪委监委、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总工会组成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在省事故督导组跟踪督导下,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辽ALK477号本田牌小型客车,登记车辆所有人:于浩;机动车状态:正常;使用性质:非营运;核载:5人,实载5人;初次登记日期:1997年9月2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保险情况: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分别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五十万元。初次登记车主闫正,2020年3月8日过户转移给于浩。近三年有7条违法行为记录。
2.辽M4609E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辆所有人:铁岭利达货运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4月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使用性质:货运;整备质量:3950千克,核定载质量:9990千克,实载质量1330千克。保险: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分别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二十万元。
(二)驾驶人情况
1.于春堂,辽ALK477号本田牌小型客车驾驶人,男,汉族,1946年6月出生,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热闹路66-1号,持有C1驾驶证,由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1996年03月29日核发,驾驶证状态正常,近三年内有4次违章记录。
2.梁峰,辽M4609E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男,汉族,1966年6月出生,家住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镇西堡镇永安堡村人,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华夏新园,持有B2D驾驶证,由铁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04年04月26日核发,驾驶证状态正常,近三年内无违章记录。
(三)事故车辆所属单位情况
铁岭利达货运有限公司为辽M4609E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铁岭市铁岭县熊官屯乡,持有铁岭县运输管理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211221103127,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0日,经营范围: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四)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沈海高速公路(沈阳—大连)南行59公里+586米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双向八车道,南行车道由东往西四排机动车道及一条应急车道,依次为一车道、二车道、三车道、四车道、应急车道,一车道、二车道、三车道分别为3.5米宽,四车道为3.65米宽,应急车道为2.8米宽,G91匝道总宽为7.5米。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白天视线良好。现场定位于59公里600米高速公路路牌,辽M4609E头南尾北,右前轮、右后轮距离应急车道边缘线的距离分别为1.1米、1.3米停于应急车道,左后轮与辽ALK477号小型客车左前轮垂直距离为40.25米,客车左前轮距离散落物(玻璃碎片)垂直距离24.9米,散落物距离划痕起点16.3米,散落物距离四车道与应急车道分道线1.7米,划痕起点距离四车道与应急车道分道线1.6米,划痕起点距导流线起始点(北)36米。辽ALK477头东南尾西北,右前轮、右后轮距西侧匝道边缘线距离分别为0.9米、0.2米,左后轮距离侧滑痕起点23.2米,侧滑痕起点距离东侧导流线0.25米,侧滑痕起点距离划痕起点直线距离为20.7米。
(五)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检验:车辆检验报告书[沈车司鉴所【2020】车鉴字第1133号]鉴定意见:(1)货车制动装置齐全,因车损其性能无法检测。(2)货车前部与客车右后部为两车碰撞接触部位。(3)客车在道路中央隔离带西侧第二车道由北向南行驶,事故时南偏西方向行驶,通过道路中央隔离带西侧第三车道进入道路中央隔离带西侧第四车道后与货车发生碰撞接触。事故时货车在中央隔离带西侧第四车道由北向南行驶。(4)货车碰撞瞬间行驶速度90公里每小时、客车碰撞瞬间行驶速度42公里每小时。《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情况说明:碰撞地点位于道路中央隔离带西侧第四车道西边线东约1.3米,客车右后轮北约39.8米处。因货车发动机及制动管路在交通事故中破损、变形、其制动性能无法检测。
2.酒精检验:乙醇检验报告书[辽襄司鉴【2020】毒(乙醇)鉴字第472号]鉴定意见:所送于春堂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乙醇检验报告书[辽襄司鉴【2020】毒(乙醇)鉴字第473号]鉴定意见:所送梁峰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六)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当事人于春堂驾驶车辆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车辆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是此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和过错。当事人梁峰在此事故中无违法行为和过错。乘车人王小卉、张雅琴、赵新庆、王淑英在此事故中无违法行为和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于春堂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梁峰无责任;当事人人王小卉、张雅琴、赵新庆、王淑英无责任。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0年8月12日,于春堂驾驶辽ALK477号小型客车在沈海高速公路(沈阳—大连)由北向南行驶,准备去往本溪方向。
10时10分15秒,在二车道行驶经过南行57公里+800米处设置的距本溪、丹东25公里提示牌。
10时10分42秒,在二车道行驶经过南行58公里处设置的距本溪、丹东15公里提示牌。
10时12分06秒,在二车道行驶经过南行59公里处设置的往本溪、丹东方向匝道口提示牌。
10时12分15秒,在二车道行驶错过往本溪、丹东方向匝道口,开始直接由二车道连续变更车道驶向匝道口。
10时12分21秒,连续变更车道到四车道即南行59公里+586米处时,与在四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梁峰驾驶的辽M4609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事故造成辽ALK477号小型客车驾驶员于春堂、乘客王淑英二人受伤,张雅琴、王小卉、赵新庆三人当场死亡,辽ALK477号小型客车、辽M4609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两车车辆损坏、高速护栏损坏。
2020年8月12日10时19分,辽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接梁峰电话报案,辽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较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迅速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高速大队长、副大队长等10余人10时30分许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开展事故勘查工作,在来车方向500米处设置警戒区,并在警戒区后设置提示牌、限速牌40、60、80和方向标,封闭第三、四车道,在封闭远端由两名交警指挥疏导过往车辆安全通行,救护、消防等救援部门10时43分许,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任务。11时13分,救援和现场勘察结束,恢复交通。
三、事故原因
于春堂驾驶辽ALK477号小型客车在高速二车道行驶错过往本溪、丹东方向匝道口后,仍然由二车道连续变更车道驶向匝道口,忽视瞭望,变更至四车道时,客车右后部与同方向行驶的辽M4609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前部发生碰撞,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于春堂,辽ALK477号小型客车驾驶员,因为错过高速匝道口后,仍然连续变更车道,忽视瞭望,影响相关车道车辆行驶,引发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该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根据辽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11051120200000010号)认定辽M4609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无责任。
3.经调查,辽M4609E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铁岭利达货运有限公司存在车辆技术档案管理不规范,内容不健全,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规范,主要负责人没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等问题。建议铁岭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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