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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金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5•8”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宁乡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01月19日

2024年5月8日17时49分,宁乡市金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湘AG1***重型自卸货车在宁乡市金宁路(也称车站路)金富工地门口地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宁乡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运局、市交警大队、市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宁乡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26日进行了批复,并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布。根据《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有关规定,评估组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评估组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了工作方案,对人员处理情况和事故发生企业等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梳理。评估组听取了事故发生后的工作情况汇报,查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向相关人员询问了解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资料,完成了评估工作。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直接责任人处理情况

彭某奇,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湘AG1***重型自卸货车出道路未减速或者停车瞭望,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已由公安交警部门调销驾驶证,由宁乡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宁乡市金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日常管理存在漏洞。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由宁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宁乡市金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罚款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长宁应急罚〔2024〕执法大队-68号)送达当事人,由钟某辉本人签收。直至2025年8月5日,宁乡市金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仍未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被受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湘 0182 行审 108 号),目前案件正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

2.钟某辉。宁乡市金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公司驾驶员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由宁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钟某辉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柒佰捌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21日,当事人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00261239443)。

(三)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的人员

1.刘某欣。作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者,事故发生时,未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和设置好安全防护设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已由宁乡市金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按内部规章制度扣除年度绩效奖金1000元。

2.卢某。宁乡市金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车队长,未按照申报的车辆调度车辆运行渣土运输的问题。已由宁乡市金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按内部规章制度扣除年度绩效奖金1000元。

3.孟某。金宏公司北斗监控平台的管理员,GPS车辆监控管理不到位,记录台账不完整的问题。已由宁乡市金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按内部规章制度扣除年度绩效奖金500元。

(四)其他处理建议

宁乡市渣土事务中心和宁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直属五中队未督促渣土运输企业严格落实上级及本级文件精神,事故发生单位金宏公司车辆卫星终端网络较慢、不准确,车辆未安装驾驶行为监控、安全语言提醒功能等;未有效利用北斗监控平台监管禁行时间段的车辆运行;对审批运行车辆监管不严,审批车辆与实际运输车辆不符的问题,市城管局负有行业监管责任。已由市纪委监委对城管局所属单位宁乡市渣土事务中心及宁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直属五中队相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给予宁乡市渣土事务中心主任周某提醒谈话处理,给予宁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直属五中队副中队长周某提醒谈话处理。

三、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5•8”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暴露出宁乡市金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认真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杜绝超速、超载及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未严格遵守上级文件精神,升级或配齐公司车辆安全防护设施,严管车辆禁行时间段上路行驶,严格按照审批车辆进行调度。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已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宁乡市城管局未认真落实渣土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执法大队直属五中队未理清理顺园区渣土运输职责分工,未督促渣土运输企业严格落实上级及本级文件精神,升级配备车辆安全防护设施;未有效利用北斗监控平台对各企业渣土运输车辆进行监管;未严格批后监管,杜绝审批车辆与实际运行车辆不符和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的现象。事故发生后,该单位已健全完善渣土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认真分析研判,全面排查,积极整改。会同交运局、交警大队组建联合执法队伍,下大力气开展渣土运输集中整治,加强上路执法力度,持续整治渣土运输车辆超速、超载、不按规定时间行驶等违法行为。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宁乡市金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宁乡市渣土事务中心和宁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等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规定,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复意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落实事故各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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