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2日14时00分许,安阳市滑县G230国道与S309省道交叉口,发生一起车辆连续追尾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省安委会下发了《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豫安委督〔2023〕19号)。按照省、市主要领导批示精神,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3号)和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和滑县人民政府组成的滑县“9·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市县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市纪检监察机关同步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事故调查组设综合组、技术组和管理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工作方案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明了部门单位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安阳市滑县“9·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未按照操作规范集中精力驾驶造成的一起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22日14时00分许,张现庭驾驶豫EP9325/豫E5X3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23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S309省道路口时,追尾前方等信号灯行驶缓慢的王自贵驾驶的豫E12K43号小型轿车,之后又追尾前方等信号灯行驶缓慢的原怀亮驾驶的豫EF3359/豫E83Q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撞车后豫EP93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着火,造成小型轿车驾乘人员王自贵、孙华及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张现庭三人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接报处置情况
2023年9月22日14时02分54秒,路边群众李华健用手机报警:“G230国道与S309省道交叉路口北侧一辆大货车与前方的大货车相撞,后车着火有人员受伤”。滑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指派滑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滑县交警大队焦虎中队、滑县公安局焦虎派出所、滑县焦虎乡政府、滑县消防救援大队、滑县120急救中心等赴现场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滑县交警大队焦虎中队于当日14时17分46秒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交通进行管制;滑县公安局焦虎派出所于14时21分20秒到达现场,开展现场抢险工作;滑县消防救援大队于14时21分50秒到达现场,开展灭火工作;滑县120急救中心于14时35分17秒到达现场开展伤员救治工作。15时20分,现场救援人员将张现庭救出,确认死亡;随后现场火势被扑灭,发现豫EF3359(豫E83Q2挂)货车车尾底部有一辆豫E12K43的长安牌小轿车,但因救援设备所限无法将小轿车拖出;18时许,滑县消防大队调派重型吊装设备到场,经拆解施救,将轿车驾驶员王自贵、副驾驶乘坐人孙华救出,确认2人死亡,救援工作结束。18时20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通行。
(三)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9月22日15时43分,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向滑县人民政府值班室进行了报告,焦虎镇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值班室人员立即上报相关领导。
9月22日15时50分,滑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到道路交通事故电话报告,滑县应急管理局随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事故情况,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9月22日16时40分,滑县人民政府值班室上报安阳市人民政府值班室。
9月22日16时48分,滑县应急管理局将事故情况上报安阳市应急管理局,安阳市应急管理局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核实事故情况,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工作。
9月22日17时12分,安阳市应急管理局通过直报系统将事故情况上报河南省应急厅。
(四)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市、县领导高度重视,安阳市委书记袁家健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尽快妥善处置善后工作。滑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善后专班,对事故中遇难人员家属一对一进行安抚和善后处置。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反应迅速、措施得当,有效组织应急救援处置和善后工作。本起事故上报、救援信息传递沟通顺畅及时,政府和有关部门响应积极,能及时准确上报及发布事故信息,积极引导舆论导向,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在救援处置方面,各部门能够以大局为重,互相配合、共同参与、积极抢险,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善后处置方面,成立专项工作组,善始善终地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让死伤者家属心理得到宽慰,稳定了群众情绪,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基本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1.张现庭,豫EP9325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5X3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持证情况:持有A2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10500213364,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2月7日,核发地: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状态:正常。从业资格证情况: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5年4月16日。
2.王自贵,豫E12K4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持证情况: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10526614378,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2月13日,核发地: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状态:正常。
3.原怀亮,豫EF33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83Q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持证情况:持有A2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10501015315,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7月20日,核发地: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状态:正常。从业资格证情况: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4年7月16日。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豫EP9325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陕汽牌SX4258GR384TL,注册登记所有人: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林州市陵阳镇东郎垒村北风宝油气站对面。注册登记日期:2018年8月28日;车辆识别代号:LZGJLG847JX071161,发动机号:3118G024710;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8月。证件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编号:豫交运管安字410581023277号),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张现庭。
2.豫E5X3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品牌型号:宏鑫通牌HXT9400CCY,注册登记所有人: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林州市陵阳镇东郎垒村北风宝油气站对面,注册日期:2023年7月26日,车辆识别代号:LZ996RCC4P0HXT485,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7月。证件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编号:豫交运管安字410581031777号)。车辆实际所有人:张现庭。
3.豫EF3359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陕汽牌SX4258GR384TL,注册登记所有人: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林州市陵阳镇东郎垒村北风宝油气站对面。注册登记日期:2018年9月18日;车辆识别代号:LZGJLG844JX079640,发动机号:3118H028715;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9月。证件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编号:豫交运管安字410581023381号),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原怀亮。
4.豫E83Q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品牌型号:宏鑫通牌HXT9400CCY,注册登记所有人: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林州市陵阳镇东郎垒村北风宝油气站对面,注册日期:2023年8月1日,车辆识别代号:LZ996RCCXP0HXT488,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8月。证件情况:道路运输证(编号:豫交运管安字410581031801号)。车辆实际所有人:原怀亮。
5.豫E12K43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长安牌/SC7106CY,注册登记所有人:王自贵,注册日期:2014年1月6日,车辆识别代号:LS5A3BBD7DA203682,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1月。
(三)事故车辆单位情况
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豫EF33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83Q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豫EP9325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5X3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属单位。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31日,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赵志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414KM16,住所:林州市陵阳镇东朗垒村北凤宝油气站对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豫交运管许可安字410581002408号,有效期至2025年7月3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公司现有普通货物运输车辆109台,从业人员118人,其中驾驶员109人、管理人员9人。
(四)豫EP93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5X3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出行情况
2023年9月22日8时从林州市姚村镇出发前往江西省景德镇送煤,从姚村镇出发途径林州、临淇、庙口、走大海线到鹤壁南,10时32分沿葛嘴线进入鹤壁市淇滨区境内,11时00分沿大海线进入淇县境内,11时55分在淇县京港澳高速公路前张近村路边饭店停车吃饭,吃饭用时约半个小时,12时24分车辆启动继续行驶,12时54分沿滑县长虹大道西口进入滑县境内,13时06分在滑县政通大道与长虹大道交叉口东北角超越加气加油站加气,用时28分钟,13时34分车辆启动沿G230(政通大道)自北向南行驶,14时00分许行驶至G230国道(政通大道)与S309省道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230国道(上行K1776公里处)与省道S309交叉口处,G230国道(滑县段)全长52.128公里,大致呈南北走向,北与鹤壁市浚县接壤,南与新乡市封丘县连接。G230国道K1754.234—K1785.856段为滑县政通大道快速路,全长31.622公里,为一级公路,路面等级面层结构为沥青混凝土,路基宽度33.5m,路面宽度32m,双向六车道,设有水泥墩+防炫目网中央硬隔离设施,分为东半幅(下行)、西半幅(上行)双向通行,机、非车道分别宽3.58m、3.58m、3.58m、3.55m,车道间由白色标线隔离。道路上设有“限速60、路口、注意行人、大货车靠右行驶、路口指示”等相关交通标志,施划分道标线、减速菱形地控、震荡带、斑马线等相关标线,及路口设置黄闪灯、红绿灯等交通信号灯设施。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委托北京中交华安科技有限公司对G230通武线与S309线(原307线)交叉口事故相关路段运营阶段进行安全性评估,评估认为:通过对路段的运行速度分析以及路线、路基路面、平面交叉、交通安全设施等公路要素的安全性评价及分析可知,G230通武线与S309线(原S307)交叉口G230主线相关路段各公路要素设计较为合理,日常养护较为到位,基本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为车辆行驶创造了安全舒适的行车环境。
(六)天气情况
2023年9月22日,安阳市滑县天气阴转晴、南风1至3级、温度18-26摄氏度、晚上最低温度为18摄氏度,能见度良好。
(七)勤务安排
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辖5个路面执勤中队,事故路段属于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焦虎中队管辖。焦虎中队共有民警2人,辅警12人,下辖6个乡镇,负责G230国道、省道309线、省道306线辖区路段的巡逻管控,接处警和查纠交通违法等日常执勤执法工作。2023年9月22日上午,按照勤务安排民警刘悦带领5名辅警,根据大队安排部署,在上官镇谢寨村,参加安阳市交警支队、上官镇政府、滑县交警大队联合举行的“美丽乡村行”大篷车巡回宣讲活动暨农村交通安全宣传强基行动。当日值班民警宋浩敏带领值班警力对辖区G230国道、省道309线、省道306线等重点路段开展路面巡逻管控,在巡逻管控时,对过往检查的大货车司机发放《致大型车辆司机朋友的一封信》宣传页,在G230牛屯崔庄路段开展安全头盔佩戴劝导等。事故发生时,值班民警宋浩敏带领值班警力,在省道309线焦虎段开展交通违法查处工作。
(八)检验鉴定情况
1.血液中乙醇及毒检测情况
事故发生后,对豫EP9325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5X3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张现庭,豫EF33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83Q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原怀亮以及豫E12K4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王自贵、乘坐人孙华进行了血液提取,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四人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
同时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现庭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成分,排除毒驾;张现庭血液中碳氧红蛋白呈阴性,排除一氧化碳中毒。
2.尸体检验鉴定情况
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对张现庭、王自贵、孙华进行尸体检验,王自贵、孙华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张现庭死亡原因符合烧死。
3.车辆安全性能检验情况
经河南威盾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的车速、制动、方向性能、车辆行驶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
(1)豫EP9325/豫E5X36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制动系统不具备检验条件,无法对该车制动系统安全技术性能进行鉴定。
(2)豫EP9325/豫E5X36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事故时的行驶即时速度约为67km/h。
(3)豫EP9325/豫E5X36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转向系统不具备检验条件,无法对该车转向系统安全技术性能进行鉴定。
(4)豫EF33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83Q2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除挂车第3轴左侧制动分泵因碰撞受力翘起变形、右侧制动分泵因碰撞破裂外,其余制动装置完好未见异常。
(5)豫EF33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83Q2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8km/h-11km/h。
(6)豫E12K43号小型轿车除部分制动机件及制动管路碰撞受损,制动总泵和制动储液罐碰撞挤压变形,其余各制动装置未见异常。
(7)事故发生时,豫E12K43号小型轿车视频画面中显示存在位移现象,处于缓慢行驶状态。
4.货车装载情况
豫EP9325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5X3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装载情况:所载货物为煤炭,核定载质量33650kg,事故发生后复磅实际载货量:31190kg。
豫EF33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83Q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装载情况:所载货物为煤炭,核定载质量33650kg,事故发生后复磅实际载货量:33855kg,超出核定载质量205kg,依据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以及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该车不属于超载。
(九)事故车辆违法处理情况
豫EP9325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滑县境内无交通违法记录,近三年违法记录共18条,均已处理完毕,豫E5X3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近三年违法记录共6条,均已处理完毕。
豫EF3359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滑县境内无交通违法记录,近三年违法记录共26条,均已处理完毕、豫E83Q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无违法记录。
(十)人员伤亡情况
1.王自贵,豫E12K4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2.孙华,豫E12K43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当场死亡。
3.张现庭,豫EP9325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5X3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四、事故直接原因
依据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现场勘查、调取监控视频、调取询问车辆驾驶人及相关的证人的笔录,以及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一些相关的专业的问题的鉴定意见,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张现庭驾驶重型半挂货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自贵、孙华、原怀亮三人无责任。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不熟悉公司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责任履行不到位,落实林州市普通货物道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安全经费提取使用不规范[];公司专职安全员不专职[],安全员李建芳同时还在林州市宇通运输有限公司担任运输科负责人;安全员王庆芳对公司安全制度不清楚,未见安全工作履职情况痕迹;安全员赵大伟在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担任安全员,实际在永昊汽修厂上班,并领取工资报酬。
(二)林州市交通运输局。承担辖区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督促检查指导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深入,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未能发现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不专职问题;在安全生产“事前预防”夯基工程、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彻底。
(三)林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指导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深入,在安全生产“事前预防”夯基工程工作中,督促企业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对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不专职问题失察。
综合上述调查情况,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林州市交通运输局、林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的管理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不构成关联。
六、事故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张现庭,男,汉族,豫EP9325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5X3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鉴于林州市交通运输局、林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的管理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不构成关联,但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瑕疵,故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赵瑜杰,林州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负责局常务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分管局安全和运输管理科。督促指导局安全和运输管理科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扎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不彻底。对上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林州市政府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进行通报。
2.韩震兴,林州市交通运输局安全和运输科科长,负有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制建设,承担有关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林州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未能发现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不专职情况;在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中隐患排查不彻底。对上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林州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进行通报。
3.宋志杰,林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货运服务科科长,对货运企业安全管理方面指导不力,在日常督促检查中,未能发现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漏洞和问题。对上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林州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进行通报。
4.付晓,林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副主任,协助林州市交通运输局在货运行政许可方面资料收集、初步审查的事务性工作和货运行业安全生产等方面提供技术性指导服务。在运输企业日常检查过程中检查不深入,未能及时发现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专职问题。对上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林州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进行通报。
5.李国良,林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林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林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全面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专职问题。对上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林州市政府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进行通报。
(三)有关企业人员处理建议
鉴于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管理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不构成关联,但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瑕疵,故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赵志刚,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安全意识不强,贯彻执行相关专项活动不严格,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安全管理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未按规定执行。对上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2.王垚飞,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经理,协助公司经理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在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过程中,制度落实不到位,疏于安全管理,对林州市普通货物道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不深入,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未能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对安全管理员相关工作监督不到位。建议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培训证书,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照其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3.李建芳,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同时兼任林州市宇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科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执行情况及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能全面履行安全员职责,对停运驾驶员培训工作不及时,未按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建议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培训证书,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照其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4.王庆芳,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执行情况。对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不掌握,公司教育、检查整改台账未见其签字,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未落实。建议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培训证书,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照其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5.赵大伟,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实际在林州市永昊汽修厂上班,并领取工资报酬),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执行情况,对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不掌握,公司教育、检查整改台账未见其签字,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未落实。建议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培训证书,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照其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对上述人员中属于公职人员的,由林州市人民政府、林州市交通运输局给予相应处理;对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要求,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开展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抓细抓实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坚决堵塞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漏洞,积极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二)要大力推动道路运输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坚决杜绝“包而不管、挂而不管、以挂代管”的情况;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员、安全员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和录用、淘汰机制,着力提升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安全培训不合格和安全记录不良的人员驾驶运输车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始终保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加大科技在企业中的运用,加快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升级改造。全市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要加快卫星定位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通过升级改造,确保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具有高精度的定位功能、实时监控功能和告警功能,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输,有效提升车辆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增强货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有效管理。
(四)加强重点路段路口整治,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全市各级道路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照规定职责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路口开展隐患排查,积极开展道路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改善道路交通条件和管理条件,加大公路维护力度。对于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要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安装隔离防护设施,要严格按照标准科学设置警示标志、红色警示灯、标识标线等,做好警示提醒作用,强化安全管理。做好道路管理养护工作,提高交通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报刊、电视等方式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教育,落实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2023年9月22日14时00分许,安阳市滑县G230国道与S309省道交叉口,发生一起车辆连续追尾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省安委会下发了《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豫安委督〔2023〕19号)。按照省、市主要领导批示精神,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3号)和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和滑县人民政府组成的滑县“9·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市县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市纪检监察机关同步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事故调查组设综合组、技术组和管理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工作方案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明了部门单位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安阳市滑县“9·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未按照操作规范集中精力驾驶造成的一起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22日14时00分许,张现庭驾驶豫EP9325/豫E5X3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23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S309省道路口时,追尾前方等信号灯行驶缓慢的王自贵驾驶的豫E12K43号小型轿车,之后又追尾前方等信号灯行驶缓慢的原怀亮驾驶的豫EF3359/豫E83Q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撞车后豫EP93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着火,造成小型轿车驾乘人员王自贵、孙华及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张现庭三人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接报处置情况
2023年9月22日14时02分54秒,路边群众李华健用手机报警:“G230国道与S309省道交叉路口北侧一辆大货车与前方的大货车相撞,后车着火有人员受伤”。滑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指派滑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滑县交警大队焦虎中队、滑县公安局焦虎派出所、滑县焦虎乡政府、滑县消防救援大队、滑县120急救中心等赴现场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滑县交警大队焦虎中队于当日14时17分46秒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交通进行管制;滑县公安局焦虎派出所于14时21分20秒到达现场,开展现场抢险工作;滑县消防救援大队于14时21分50秒到达现场,开展灭火工作;滑县120急救中心于14时35分17秒到达现场开展伤员救治工作。15时20分,现场救援人员将张现庭救出,确认死亡;随后现场火势被扑灭,发现豫EF3359(豫E83Q2挂)货车车尾底部有一辆豫E12K43的长安牌小轿车,但因救援设备所限无法将小轿车拖出;18时许,滑县消防大队调派重型吊装设备到场,经拆解施救,将轿车驾驶员王自贵、副驾驶乘坐人孙华救出,确认2人死亡,救援工作结束。18时20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通行。
(三)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9月22日15时43分,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向滑县人民政府值班室进行了报告,焦虎镇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值班室人员立即上报相关领导。
9月22日15时50分,滑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到道路交通事故电话报告,滑县应急管理局随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事故情况,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9月22日16时40分,滑县人民政府值班室上报安阳市人民政府值班室。
9月22日16时48分,滑县应急管理局将事故情况上报安阳市应急管理局,安阳市应急管理局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核实事故情况,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工作。
9月22日17时12分,安阳市应急管理局通过直报系统将事故情况上报河南省应急厅。
(四)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市、县领导高度重视,安阳市委书记袁家健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尽快妥善处置善后工作。滑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善后专班,对事故中遇难人员家属一对一进行安抚和善后处置。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反应迅速、措施得当,有效组织应急救援处置和善后工作。本起事故上报、救援信息传递沟通顺畅及时,政府和有关部门响应积极,能及时准确上报及发布事故信息,积极引导舆论导向,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在救援处置方面,各部门能够以大局为重,互相配合、共同参与、积极抢险,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善后处置方面,成立专项工作组,善始善终地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让死伤者家属心理得到宽慰,稳定了群众情绪,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基本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1.张现庭,豫EP9325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5X3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持证情况:持有A2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10500213364,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2月7日,核发地: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状态:正常。从业资格证情况: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5年4月16日。
2.王自贵,豫E12K4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持证情况: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10526614378,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2月13日,核发地: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状态:正常。
3.原怀亮,豫EF33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83Q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持证情况:持有A2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10501015315,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7月20日,核发地: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状态:正常。从业资格证情况: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4年7月16日。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豫EP9325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陕汽牌SX4258GR384TL,注册登记所有人: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林州市陵阳镇东郎垒村北风宝油气站对面。注册登记日期:2018年8月28日;车辆识别代号:LZGJLG847JX071161,发动机号:3118G024710;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8月。证件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编号:豫交运管安字410581023277号),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张现庭。
2.豫E5X3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品牌型号:宏鑫通牌HXT9400CCY,注册登记所有人: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林州市陵阳镇东郎垒村北风宝油气站对面,注册日期:2023年7月26日,车辆识别代号:LZ996RCC4P0HXT485,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7月。证件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编号:豫交运管安字410581031777号)。车辆实际所有人:张现庭。
3.豫EF3359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陕汽牌SX4258GR384TL,注册登记所有人: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林州市陵阳镇东郎垒村北风宝油气站对面。注册登记日期:2018年9月18日;车辆识别代号:LZGJLG844JX079640,发动机号:3118H028715;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9月。证件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编号:豫交运管安字410581023381号),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原怀亮。
4.豫E83Q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品牌型号:宏鑫通牌HXT9400CCY,注册登记所有人: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林州市陵阳镇东郎垒村北风宝油气站对面,注册日期:2023年8月1日,车辆识别代号:LZ996RCCXP0HXT488,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8月。证件情况:道路运输证(编号:豫交运管安字410581031801号)。车辆实际所有人:原怀亮。
5.豫E12K43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长安牌/SC7106CY,注册登记所有人:王自贵,注册日期:2014年1月6日,车辆识别代号:LS5A3BBD7DA203682,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1月。
(三)事故车辆单位情况
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豫EF33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83Q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豫EP9325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5X3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属单位。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31日,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赵志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414KM16,住所:林州市陵阳镇东朗垒村北凤宝油气站对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豫交运管许可安字410581002408号,有效期至2025年7月3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公司现有普通货物运输车辆109台,从业人员118人,其中驾驶员109人、管理人员9人。
(四)豫EP93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5X3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出行情况
2023年9月22日8时从林州市姚村镇出发前往江西省景德镇送煤,从姚村镇出发途径林州、临淇、庙口、走大海线到鹤壁南,10时32分沿葛嘴线进入鹤壁市淇滨区境内,11时00分沿大海线进入淇县境内,11时55分在淇县京港澳高速公路前张近村路边饭店停车吃饭,吃饭用时约半个小时,12时24分车辆启动继续行驶,12时54分沿滑县长虹大道西口进入滑县境内,13时06分在滑县政通大道与长虹大道交叉口东北角超越加气加油站加气,用时28分钟,13时34分车辆启动沿G230(政通大道)自北向南行驶,14时00分许行驶至G230国道(政通大道)与S309省道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230国道(上行K1776公里处)与省道S309交叉口处,G230国道(滑县段)全长52.128公里,大致呈南北走向,北与鹤壁市浚县接壤,南与新乡市封丘县连接。G230国道K1754.234—K1785.856段为滑县政通大道快速路,全长31.622公里,为一级公路,路面等级面层结构为沥青混凝土,路基宽度33.5m,路面宽度32m,双向六车道,设有水泥墩+防炫目网中央硬隔离设施,分为东半幅(下行)、西半幅(上行)双向通行,机、非车道分别宽3.58m、3.58m、3.58m、3.55m,车道间由白色标线隔离。道路上设有“限速60、路口、注意行人、大货车靠右行驶、路口指示”等相关交通标志,施划分道标线、减速菱形地控、震荡带、斑马线等相关标线,及路口设置黄闪灯、红绿灯等交通信号灯设施。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委托北京中交华安科技有限公司对G230通武线与S309线(原307线)交叉口事故相关路段运营阶段进行安全性评估,评估认为:通过对路段的运行速度分析以及路线、路基路面、平面交叉、交通安全设施等公路要素的安全性评价及分析可知,G230通武线与S309线(原S307)交叉口G230主线相关路段各公路要素设计较为合理,日常养护较为到位,基本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为车辆行驶创造了安全舒适的行车环境。
(六)天气情况
2023年9月22日,安阳市滑县天气阴转晴、南风1至3级、温度18-26摄氏度、晚上最低温度为18摄氏度,能见度良好。
(七)勤务安排
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辖5个路面执勤中队,事故路段属于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焦虎中队管辖。焦虎中队共有民警2人,辅警12人,下辖6个乡镇,负责G230国道、省道309线、省道306线辖区路段的巡逻管控,接处警和查纠交通违法等日常执勤执法工作。2023年9月22日上午,按照勤务安排民警刘悦带领5名辅警,根据大队安排部署,在上官镇谢寨村,参加安阳市交警支队、上官镇政府、滑县交警大队联合举行的“美丽乡村行”大篷车巡回宣讲活动暨农村交通安全宣传强基行动。当日值班民警宋浩敏带领值班警力对辖区G230国道、省道309线、省道306线等重点路段开展路面巡逻管控,在巡逻管控时,对过往检查的大货车司机发放《致大型车辆司机朋友的一封信》宣传页,在G230牛屯崔庄路段开展安全头盔佩戴劝导等。事故发生时,值班民警宋浩敏带领值班警力,在省道309线焦虎段开展交通违法查处工作。
(八)检验鉴定情况
1.血液中乙醇及毒检测情况
事故发生后,对豫EP9325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5X3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张现庭,豫EF33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83Q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原怀亮以及豫E12K4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王自贵、乘坐人孙华进行了血液提取,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四人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
同时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现庭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成分,排除毒驾;张现庭血液中碳氧红蛋白呈阴性,排除一氧化碳中毒。
2.尸体检验鉴定情况
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对张现庭、王自贵、孙华进行尸体检验,王自贵、孙华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张现庭死亡原因符合烧死。
3.车辆安全性能检验情况
经河南威盾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的车速、制动、方向性能、车辆行驶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
(1)豫EP9325/豫E5X36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制动系统不具备检验条件,无法对该车制动系统安全技术性能进行鉴定。
(2)豫EP9325/豫E5X36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事故时的行驶即时速度约为67km/h。
(3)豫EP9325/豫E5X36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转向系统不具备检验条件,无法对该车转向系统安全技术性能进行鉴定。
(4)豫EF33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83Q2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除挂车第3轴左侧制动分泵因碰撞受力翘起变形、右侧制动分泵因碰撞破裂外,其余制动装置完好未见异常。
(5)豫EF33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83Q2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8km/h-11km/h。
(6)豫E12K43号小型轿车除部分制动机件及制动管路碰撞受损,制动总泵和制动储液罐碰撞挤压变形,其余各制动装置未见异常。
(7)事故发生时,豫E12K43号小型轿车视频画面中显示存在位移现象,处于缓慢行驶状态。
4.货车装载情况
豫EP9325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5X3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装载情况:所载货物为煤炭,核定载质量33650kg,事故发生后复磅实际载货量:31190kg。
豫EF33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83Q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装载情况:所载货物为煤炭,核定载质量33650kg,事故发生后复磅实际载货量:33855kg,超出核定载质量205kg,依据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以及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该车不属于超载。
(九)事故车辆违法处理情况
豫EP9325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滑县境内无交通违法记录,近三年违法记录共18条,均已处理完毕,豫E5X3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近三年违法记录共6条,均已处理完毕。
豫EF3359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滑县境内无交通违法记录,近三年违法记录共26条,均已处理完毕、豫E83Q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无违法记录。
(十)人员伤亡情况
1.王自贵,豫E12K4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2.孙华,豫E12K43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当场死亡。
3.张现庭,豫EP9325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5X3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四、事故直接原因
依据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现场勘查、调取监控视频、调取询问车辆驾驶人及相关的证人的笔录,以及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一些相关的专业的问题的鉴定意见,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张现庭驾驶重型半挂货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自贵、孙华、原怀亮三人无责任。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不熟悉公司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责任履行不到位,落实林州市普通货物道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安全经费提取使用不规范[];公司专职安全员不专职[],安全员李建芳同时还在林州市宇通运输有限公司担任运输科负责人;安全员王庆芳对公司安全制度不清楚,未见安全工作履职情况痕迹;安全员赵大伟在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担任安全员,实际在永昊汽修厂上班,并领取工资报酬。
(二)林州市交通运输局。承担辖区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督促检查指导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深入,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未能发现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不专职问题;在安全生产“事前预防”夯基工程、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彻底。
(三)林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指导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深入,在安全生产“事前预防”夯基工程工作中,督促企业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对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不专职问题失察。
综合上述调查情况,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林州市交通运输局、林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的管理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不构成关联。
六、事故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张现庭,男,汉族,豫EP9325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5X3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鉴于林州市交通运输局、林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的管理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不构成关联,但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瑕疵,故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赵瑜杰,林州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负责局常务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分管局安全和运输管理科。督促指导局安全和运输管理科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扎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不彻底。对上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林州市政府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进行通报。
2.韩震兴,林州市交通运输局安全和运输科科长,负有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制建设,承担有关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林州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未能发现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不专职情况;在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中隐患排查不彻底。对上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林州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进行通报。
3.宋志杰,林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货运服务科科长,对货运企业安全管理方面指导不力,在日常督促检查中,未能发现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漏洞和问题。对上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林州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进行通报。
4.付晓,林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副主任,协助林州市交通运输局在货运行政许可方面资料收集、初步审查的事务性工作和货运行业安全生产等方面提供技术性指导服务。在运输企业日常检查过程中检查不深入,未能及时发现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专职问题。对上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林州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进行通报。
5.李国良,林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林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林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全面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专职问题。对上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林州市政府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进行通报。
(三)有关企业人员处理建议
鉴于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管理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不构成关联,但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瑕疵,故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赵志刚,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安全意识不强,贯彻执行相关专项活动不严格,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安全管理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未按规定执行。对上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2.王垚飞,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经理,协助公司经理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在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过程中,制度落实不到位,疏于安全管理,对林州市普通货物道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不深入,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未能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对安全管理员相关工作监督不到位。建议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培训证书,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照其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3.李建芳,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同时兼任林州市宇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科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执行情况及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能全面履行安全员职责,对停运驾驶员培训工作不及时,未按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建议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培训证书,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照其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4.王庆芳,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执行情况。对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不掌握,公司教育、检查整改台账未见其签字,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未落实。建议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培训证书,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照其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5.赵大伟,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实际在林州市永昊汽修厂上班,并领取工资报酬),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执行情况,对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不掌握,公司教育、检查整改台账未见其签字,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未落实。建议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培训证书,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照其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对上述人员中属于公职人员的,由林州市人民政府、林州市交通运输局给予相应处理;对林州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要求,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开展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抓细抓实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坚决堵塞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漏洞,积极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二)要大力推动道路运输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坚决杜绝“包而不管、挂而不管、以挂代管”的情况;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员、安全员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和录用、淘汰机制,着力提升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安全培训不合格和安全记录不良的人员驾驶运输车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始终保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加大科技在企业中的运用,加快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升级改造。全市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要加快卫星定位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通过升级改造,确保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具有高精度的定位功能、实时监控功能和告警功能,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输,有效提升车辆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增强货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有效管理。
(四)加强重点路段路口整治,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全市各级道路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照规定职责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路口开展隐患排查,积极开展道路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改善道路交通条件和管理条件,加大公路维护力度。对于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要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安装隔离防护设施,要严格按照标准科学设置警示标志、红色警示灯、标识标线等,做好警示提醒作用,强化安全管理。做好道路管理养护工作,提高交通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报刊、电视等方式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教育,落实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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