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9日9时30分许,四川庆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位于蓟州开发区的北京瑞斯福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院内拆除设备时,一名工人在拉拽电缆过程中坠落至深约1.2米的水泥沟内受伤昏迷,送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日6时40分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 要求区应急局会同公安蓟州分局、开发区管委会、广成集团等有关部门,做好家属安抚工作、善后处置、事故原因调查等工作,并举一反三,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同时要求网信办密切关注舆情,防止引发次生事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2025年7月23日,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由区应急局、公安蓟州分局、区国资委、区总工会、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同时邀请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区应急局副局长陈宝战同志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组下设管理调查组和技术调查组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蓟州开发区四川庆洋公司“7·19”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四川庆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庆洋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平,成立日期为2016年11月0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成都市成华区和韵东路97号附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8MA62L9TQ6A。所属行业为房屋建筑业。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专业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为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结构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制品销售;固体废物治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土地整治服务;房屋拆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消防技术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城乡市容管理;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治理;光污染治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灌溉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金属工具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电线、电缆经营;电子产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水泥制品销售;汽车销售;旧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建筑情况
涉事厂房为位于蓟州区经济开发区的原北京瑞斯福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院内,中心现场位于公司院内西部南数第二车间的配电室,配电室位于第二车间内的东南部,南侧有敞开的卷帘门,西北角与机床车间直连,机床车间东侧有门。(见图1)

图1:涉事现场厂房情况
2.拆除设备情况
该批拆除设备为北京瑞斯福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瑞斯福天津分公司”)所有,但瑞斯福公司于2021年全面停产,于2024年申请破产,公司资产被法院查封。瑞斯福天津分公司设备资产于2025年7月2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上拍卖,四川庆洋公司于7月3日以最高价竞得“【第4次拍卖】北京瑞斯福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机器设备一批”,拍卖成交价为4715408.39元。
3.涉事物料情况
工人焦某友在拖拽电缆过程中,不慎坠落至电缆沟内,事故相关电缆尺寸为“3×185平方毫米+120平方毫米”的四芯电缆,长约7米、重约80公斤。该电缆于7月18日被工人切割,并从电缆沟内抬到沟上的水泥地面,计划于7月19日往外拖拽装车。
4.制度、规程、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川庆洋公司在施工前组织制定了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急处置预案等制度,也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但四川庆洋公司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四川庆洋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两名安全员《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均已过期,未持有效证件上岗;未在施工过程中有效监督工人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安全帽。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3日,四川庆洋公司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获得瑞斯福天津分公司的机器设备,7月10日,北京瑞斯福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人同四川庆洋公司、瑞斯福公司厂房产权单位共同到现场勘查拍卖获得的设备情况,7月16日四川庆洋公司集合到场组织施工前准备工作,7月17日四川庆洋公司组织工人进场开始施工。
7月19日早晨班组长戴某彬组织召开早班会,对施工内容进行了分工,当时现场共有4名工人,分别是班组长戴某彬、工人焦某友、孙某顺和杨某友,因配电室工作量比较小,只安排焦某友独自在配电室工作,戴某彬、孙某顺和杨某友三人均在配电室北侧机床车间工作。9时30分许,班组长戴某彬从机床车间东侧门口出来,由厂房外侧行至配电室南侧门口东侧准备喝水,听到配电室有水泥块掉落在电缆沟的声音,从门口往里看没有看到人,遂进入配电室查看,发现焦某友掉进东数第二个电缆沟内。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查,涉事配电室内由东向西分布六个电缆沟,均为水泥结构,第一与第二电缆沟内部相通,第三与第四电缆沟内部相通,第五与第六电缆沟内部相通。第一电缆沟宽约80厘米,深120厘米,距南端3米处电缆沟底部有一黄色安全帽;第二电缆沟宽115厘米,深130厘米,距南端2.9米处底部有一根电缆,距南端5米处底部有一只左脚布鞋。(见图2)

图2: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时,正准备在配电室南侧门口喝水的戴某彬听到配电室有水泥块掉落在电缆沟的声音,遂进入配电室查看,发现焦某友掉进东数第二个电缆沟内,头朝南、脸朝地趴在地上,后经现场工人协力把焦某友抬到水泥地面上,现场工人确认焦某友有呼吸、无意识、无明显外伤。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伤亡人员相关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对事故的工作日损失情况统计如下(见表1):
表1:伤亡人员情况
| 姓名 | 焦某友 | 性别 | 男 |
| 年龄 | 56 | 职务/工种 | 装配钳工 |
| 身份证号 | 132XXXXXX03X | 文化程度 | |
| 住址 |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大因镇大因村人 | ||
| 伤亡情况 | 死亡 | 损失工作日(D) | 6000 |
7月31日,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物证鉴定所提供《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津公蓟技鉴字〔2025〕第00543号),检验论证和意见:根据尸体检验结合病历资料,焦某友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截止9月5日,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六)工作环境方面情况
配电室为厂房独立房间,只有南侧卷帘门开启能够进入可见光,四周无其他可采光的窗户和门,同时因厂房设备在拆除过程中,电源处于断电状态,因此工作环境中照明效果不良。还有配电室共有6条电缆沟,电缆沟之间水泥平台较窄,且未设置踏板等防护措施,给工人工作造成一定影响。(见图3)

图3:现场环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企业上报情况
四川庆洋公司:2025年7月19日9时30分许,班组长戴某彬在配电室发现焦某友掉入电缆沟;9时40分许公司会计王某从现场工人杨某友获知事故情况,分别于9时41分给戴某彬打电话核实情况,于9时50分许向现场负责人乔某飞告知事故情况;乔某飞于19日中午告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平;由于20日6时40分焦某友经抢救无效死亡,会计王某于20日8时11分拨打110报警电话上报该起事故。
涉事公司不存在瞒报、漏报、谎报等情况。但在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未立即告知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也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或者安排人员向相关部门上报该起事故,在焦某友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才向相关部门报告。涉事企业在事故发生后未第一时间上报事故情况,认定存在迟报行为。
2.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报、上报及信息流转情况
7月20日9时15分,区应急局接到明庄派出所电话报告;9时52分,电话上报市应急局;10时10分,书面上报市应急局。区应急局及相关部门不存在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等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班组长戴某彬发现焦某友躺在电缆沟内,立即将孙某顺、杨某友喊过来,几人协力把焦某友抬到水泥地面上,现场工人确认焦某友有呼吸、无意识、无明显外伤,然后戴某彬驾车同孙某顺一起将焦某友送至蓟州区人民医院救治。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7月19日10时30分许,伤者焦某友经工友送往蓟州区人民医院救治,入院诊断特重型颅脑损伤,脑疝,急性创伤性左颞顶硬膜下出血等。后经会诊转入ICU救治,后经抢救无效于20日6时40分宣布死亡。事后四川庆洋公司积极开展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于7月20日与焦某友家属签订《工地伤亡赔偿协议》,约定赔偿金额100万元,死者尸体已火化并安葬。截至目前社情舆情平稳,无敏感情况发生。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救援过程中,事故单位采取救援措施合理,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到位,未发生盲目施救,扩大事故情况。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响应迅速,响应程序合法,未发现应急救援过程中存在问题。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取证,工人焦某友在拖拽电缆时,不慎跌落至深1.2米的电缆沟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四川庆洋公司在组织工人施工时,未为工人提供照明设备改善光线不足等不良工作环境,未在电缆沟上铺设垫板等防护措施,未投入必需的资金确保现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1。
2.四川庆洋公司在组织拆除设备过程中,未针对施工内容开展安全风险分析,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2。
3.四川庆洋公司为工人配备了符合标准的安全帽,工人焦某友在施工过程中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3。
4.四川庆洋公司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4。
5.四川庆洋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两名安全员《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均已过期,未持有效证件上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5。
6.四川庆洋公司未在施工过程中有效监督工人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安全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6。
7.梁某平,四川庆洋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 。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
焦某友,男,装配钳工,在拖拽电缆过程中,不慎跌落至深1.2米的电缆沟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于刑事责任追究。
(二)事故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四川庆洋公司,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四川庆洋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两名安全员《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均已过期,未持有效证件上岗;在组织工人施工时,未为工人提供照明设备改善光线不足等不良工作环境,未在电缆沟上铺设垫板等防护措施,未投入必需的资金确保现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有效监督工人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安全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8规定对其给予处罚。
(三)事故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梁某平,四川庆洋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为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未第一时间上报事故情况,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认定存在迟报行为。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入40%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合并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100%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
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肩负着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责任,是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资金投入的重要因素,企业主要负责人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必将为企业安全发展埋下重大隐患。此次事故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指导公司所属员工有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不了解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应急演练等安全管理内容,未组织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未督促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发生事故后未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均暴露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安全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
(二)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四川庆洋公司在组织工人施工时,在施工前未有效监督工人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安全帽;未为工人提供照明设备改善光线不足等不良工作环境,未在电缆沟上铺设垫板等防护措施,未投入必需的资金确保现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针对施工内容开展安全风险分析,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员证过期,也未及时进行培训考核;工人缺少自我保护和安全防护意识,导致事故发生。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意识
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深入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充分掌握企业安全管理现状,主动查找存在不足,积极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督促公司所属员工有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增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川庆洋公司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在施工前应组织现场安全风险分析,查找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工人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教育和进行安全管理,使工人充分认识到危险区域、危险因素以及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性。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善施工环境,增加安全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督促工人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确实消除事故隐患和提升工人安全意识。公司应在内部通报学习事故情况,使企业上下收到警醒,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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