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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11”摔伤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鱼峰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12月23日

2021年11月22日17时30分,我局接到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摔伤事故的报告。经核实,2021年10月11日16时左右,在鱼峰区万象二路柳州人才公寓项目工地2#楼,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摔伤事故,造成1人重伤。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和《鱼峰区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鱼政办发〔2008〕24号)的有关规定,鱼峰区应急管理局成立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11”摔伤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606R

类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广兰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

成立日期:1983年07月14日

持证情况:1.持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D244015184;法定代表人:何杰;资质等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持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安许证字[2019]021822延;主要负责人:何某;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9年11月05日至2022年11月05日。

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伤者:谢某济,男,62岁,杂工,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59####5437;住址:广西鱼峰区白沙镇大田村珠头山屯18号之一。

本次事故伤者住院医疗费用、陪护费约5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约5万元。

三、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和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10月11日14时左右,谢某济在鱼峰区万象二路柳州人才公寓项目工地2#楼从事拉瓷砖、拉沙子等工作,用推斗车将瓷砖、沙子从一楼拉至8-12楼(坐电梯上下楼)。16时左右,谢某济因从八楼进入电梯的过道临时被堵住,暂时不能拉着推斗车进入电梯,就自行拉着空推斗车从八层步梯通道(消防通道)下到七层,在拉车下步梯的过程中,因控制不住推斗车摔倒受伤。其工友和现场管理人员发现后,询问他受伤情况,谢某济刚开始感觉没有什么事情,以为自己回家涂点药休息几天就好了。所以就叫他的工友将其送到柳宗元雕像附近等人接他回家,在等人的过程中,感觉比较疼痛,就打电话给叫他来做工的韦某文送他去医院检查。当天,韦某文将谢某济送往柳州市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是右股骨劲骨折,右髋关节周围软组织肿胀,受伤程度为重伤。第二天,谢某济自行出院,第三天上午,谢某济在他家人陪伴下来到柳州人才公寓项目工地,要求柳州人才公寓深装总项目部送他去住院治疗。柳州人才公寓深装总项目部知道后,及时将伤者送往市工人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约5万元。伤者谢某济已于11月5日出院,目前在家休养。

(二)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柳州人才公寓深装总项目部安全员彭某香向项目负责人胡某、公司总部安全主管报告了事故发生的情况。2021年11月18日,我局接到鱼峰区联动中心转办件,称谢某济在鱼峰区万象二路柳州人才公寓项目工地做工摔伤,请我局核实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我局收到转办件后,立即开展事故核实。2021年11月22日17时30分,柳州人才公寓深装总项目部负责人胡某向我局书面提交了1份《谢某济受伤事故情况报告》,经核实确认属迟报重伤事故,我局向柳州市应急管理局、鱼峰区人民政府报告了事故的情况。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地位于柳州市鱼峰区万象二路柳州人才公寓项目工地2#楼七层至八层步梯通道。七层至八层楼梯共有18阶台阶,每阶高度约17cm,宽度约25cm,长约126cm。七楼至八楼楼道长约5.4米,宽1.26米,坡度约30度,层高约3米。中下段多处台阶边角有明显的压痕和破损,“空斗车”空车自重约40kg。

五、事故技术分析

谢某济凭人力拉“空斗车”从8楼步梯(消防通道)至7楼楼层,在下楼过程中,采取“人在前,车在后”的危险方式移动,7楼至8楼楼道长约5.4米,每阶台阶约有17cm高度落差,倾角约30度。人车在下行的过程中,由于惯性斗车不易控制,斗车向下的速度加快,超过了人下楼梯行走时的速度,导致谢某济被斗车撞倒摔伤。

六、事故类别

其他伤害(摔伤)

七、事故原因分析

经对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以及有关取证材料分析,认定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谢某济个人自作主张,擅自采用人力方式拉“空斗车”从8楼步梯(消防通道)至7楼楼层,违背基本的安全常识,且采取“人在前,车在后”危险的运送方式向下移动,在向下行的过程中,由于惯性导致其被“空斗车”撞倒摔伤。谢国济个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其个人不安全的行为是导致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是未对从业人员谢某济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二是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是导致本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八、事故性质

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11”摔伤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九、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谢某济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其受伤且已接受批评教育,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鱼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胡某,作为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人才公寓深装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42日后才报告事故情况,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的规定时限报告事故,构成迟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由鱼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十、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方法和整改措施

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胡某应深刻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类似事故发生。一是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认真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保障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二是要加强施工班组管理,强化劳动纪律,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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