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4日14时30分左右,灯塔市弘盛源矿业有限公司井下90巷道中段南8#川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2.24万元。
2023年8月23日灯塔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灯塔鸡冠山弘盛源矿业有限公司“6·24”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关于同意灯塔市鸡冠山弘盛源矿业有限公司“6·24”一般冒顶片帮事故结案的批复》(灯政〔2023〕49号),同意事故结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5号)有关规定的要求,灯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成立了灯塔鸡冠山弘盛源矿业有限公司“6·24”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形成了《灯塔鸡冠山弘盛源矿业有限公司“6·24”一般冒顶片帮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5号)有关规定的要求,2024年7月4日灯塔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灯塔市总工会、鸡冠山乡政府、灯塔市纪委、司法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组织成立评估组开展工作。评估组依据《灯塔鸡冠山弘盛源矿业有限公司“6·24”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通过查阅事故档案、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
(一)评估组成员
组 长:刘 峰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 局 长
副组长:马海峰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 副局长
组 员:高明林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 科 长
孙仁杰 灯塔市公安局 副大队长
刘 丽 灯塔市司法局 科 长
臧宝岘 灯塔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杨 敏 灯塔市总工会
屈雯雯 灯塔市鸡冠乡政府 宣 委
王 洪 辽阳弘信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专家)
梁 丽 辽宁庆阳特种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专家)
(二)评估内容
1、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2、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3、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4、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评估方法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
2、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专家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灯塔市弘盛源矿业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出具专家组评估意见;
4、收集、整理有关证据材料,起草评估报告。
二、事故相关材料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档案材料包括事故调查分析会签到簿、询问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辽阳市安委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辽市安委督〔2023〕5号)、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结案请示(灯市应急〔2023〕33号)、灯塔市人民政府事故结案批复(灯政〔2023〕49号)、事故责任人收入证明、安生生产行政处罚文书、事故罚款缴费凭证、案件移送通知单(回执)、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材料等。
2023年8月30日《关于同意灯塔市鸡冠山弘盛源矿业有限公司“6·24”一般冒顶片帮事故结案的批复》在灯塔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对2个事故责任单位、9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
(一)曲玉胜,中巷建工集团项目部凿岩工,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寇艳伟,在巷建工集团项目部生产班长,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中巷建工集团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印发了《关于对灯塔鸡冠山弘盛源矿业有限公司“6.24”冒顶片帮事故责任人处理通报》(中巷建工安[2023]45号),对其罚款2000元。
(三)卢广斌,中巷建工集团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9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灯)应急罚〔2023〕事故6号),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2023年9月28日上述款项已由灯塔市应急局收缴。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印发了《关于暂停卢广斌、李清超、刘庆兵、孔凡瑞同志安全生产资格的通知》(中巷建工[2023]68号),对其暂停3个月安全生产资格。
(四)李清超,中巷建工集团项目部安全技术负责人,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9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灯)应急罚〔2023〕事故7号),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元。2023年9月28日上述款项已由灯塔市应急局收缴。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印发了《关于暂停卢广斌、李清超、刘庆兵、孔凡瑞同志安全生产资格的通知》(中巷建工[2023]68号),对其暂停3个月安全生产资格。
2024年7月1日灯塔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出具了《案件移送通知单》(回执)。
(五)刘庆兵,中巷建工集团项目部负责人,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9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灯)应急罚〔2023〕事故8号),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贰拾元。2023年9月28日上述款项已由灯塔市应急局收缴。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印发了《关于暂停卢广斌、李清超、刘庆兵、孔凡瑞同志安全生产资格的通知》(中巷建工[2023]68号),对其暂停3个月安全生产资格。
2024年7月1日灯塔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出具了《案件移送通知单》(回执)。
(六)孔凡瑞,中巷建工集团安全负责人,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2%罚款的行政处罚。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9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灯)应急罚〔2023〕事故9号),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元。2023年9月28日上述款项已由灯塔市应急局收缴。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印发了《关于暂停卢广斌、李清超、刘庆兵、孔凡瑞同志安全生产资格的通知》(中巷建工[2023]68号),对其暂停3个月安全生产资格。
(七)陈贵意,中巷建工集团法定代表人,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9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灯)应急罚〔2023〕事故4号),罚款人民币陆万零捌佰元。2023年10月8日上述款项已由灯塔市应急局收缴。
(八)宋阳,弘盛源矿业安全矿长,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其处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9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灯)应急罚〔2023〕事故12号),罚款人民币柒仟元。2023年9月27日上述款项已由灯塔市应急局收缴。
(九)郑程龙,弘盛源矿业法定代表人兼矿长,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其处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9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灯)应急罚〔2023〕事故10号),罚款人民币玖仟元。2023年9月27日上述款项已由灯塔市应急局收缴。
(十)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导致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其处4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9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灯)应急罚〔2023〕事故5号),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2023年10月8日上述款项已由灯塔市应急局收缴。
(十一)灯塔市弘盛源矿业有限公司,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全面、不彻底,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外包单位违规行为和安全问题,对该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其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9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灯)应急罚〔2023〕事故11号),罚款人民币肆万元。2023年9月27日上述款项已由灯塔市应急局收缴。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灯塔市弘盛源矿业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责任单位,充分吸取了“6·24”事故的惨痛教训,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进行了整改:
(一)中巷建工集团各项目部开展了撬毛安全培训,各采掘作业地点配有长短两根撬棍,工作面按要求安装照明设备,保证撬毛时视线良好,更新撬毛设备,采用机械化作业,减少人工作业风险。
(二)中巷建工集团各项目部按照矿安[2022]4号《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配备人员,其中技术人员要有相关工作经验,要对井下存在的各类风险情况进行辨识研判,做到风险可查可控可防。
(三)针对近几年非煤矿山出现的安全事故,项目部开展了专题教育培训,主要从冒顶片帮、机械伤害、触电、高处坠落、运输安全等方面开展,同时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规避风险和自救处置的能力。
(四)中巷建工集团建立健全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向企业员工进行了宣贯。开展了生产过程中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安全对策措施的有效性,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中巷建工集团项目部加强了领导带班和管理人员责任的落实,项目部做好每月领导带班下井个数及相关记录。每月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六)灯塔市弘盛源矿业有限公司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规避风险和自救处置能力。
(七)弘盛源矿业公司对企业生产现场及外包单位作业现场开展了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和治理工作,对井下所有巷道及工作面的顶板、标牌、劳保用品库存、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了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监督整改,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八)弘盛源矿业公司优化工艺,由浅孔采矿改为中深孔采矿,避免浅孔采矿的低机械化、工人劳动强度大、爆破频繁的缺点,工艺改革后减少了从业人员的人数,可提升安全系数。
五、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吸取事故教训及加强事故防范所采取的措施
(一)事故单位所在地鸡冠山乡政府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辖区范围内的生产企业进行了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并进行了整改验收。
(二)灯塔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矿山生产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提出了整改要求并进行限期整改。逾期进行了复查验收,做到了闭环管理。
六、评估组评估意见
从灯塔鸡冠山弘盛源矿业有限公司“6·24”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的总体情况看,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灯塔市弘盛源矿业有限公司能够认真吸取“6•24”一般冒顶片帮事故的教训,召开了专题会议向员工分析了事故原因,并较好落实了《灯塔鸡冠山弘盛源矿业有限公司“6·24”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和灯塔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灯塔鸡冠山弘盛源矿业有限公司“6·24”一般冒顶片帮事故结案的批复》(灯政〔2023〕49号)中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做到了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灯塔鸡冠山弘盛源矿业有限公司
“6·24”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评估组
2023年7月10日
灯塔鸡冠山弘盛源矿业有限公司“6·24”一般冒顶片帮事故
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表
| 序号 | 评估项目 | 评估内容 | 落实情况 | 评估 意见 |
| 1 | 企业吸取事故教训情况 | 是否召开了专题会议向员工分析了事故原因 | 两家企业召开了专题会议向员工分析了事故原因 | 符合 要求 |
| 2 | 企业安全整治情况 | 是否开展了整治活动,是否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 两家企业开展了隐患整治活动,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了认真的整改、落实 | 符合 要求 |
| 3 | 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 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 两家企业已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 符合 要求 |
| 4 | 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 是否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对职工的培训情况进行了考核 | 两家企业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对培训对象进行了考核 | 符合 要求 |
| 5 | 责任单位处理情况 | 对事故责任单位是否进行了处理 | (一)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导致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其处4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9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灯)应急罚〔2023〕事故5号),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2023年10月8日上述款项已由灯塔市应急局收缴。 (二)灯塔市弘盛源矿业有限公司,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全面、不彻底,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外包单位违规行为和安全问题,对该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其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9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灯)应急罚〔2023〕事故11号),罚款人民币肆万元。2023年9月27日上述款项已由灯塔市应急局收缴。 | 符合 要求 |
| 6 | 责任人处理情况 | 事故责任人是否进行了处理 | (一)曲玉胜,中巷建工集团项目部凿岩工,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寇艳伟,在巷建工集团项目部生产班长,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中巷建工集团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印发了《关于对灯塔鸡冠山弘盛源矿业有限公司“6.24”冒顶片帮事故责任人处理通报》(中巷建工安[2023]45号),对其罚款2000元。 (三)卢广斌,中巷建工集团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9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灯)应急罚〔2023〕事故6号),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2023年9月28日上述款项已由灯塔市应急局收缴。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印发了《关于暂停卢广斌、李清超、刘庆兵、孔凡瑞同志安全生产资格的通知》(中巷建工[2023]68号),对其暂停3个月安全生产资格。 (四)李清超,中巷建工集团项目部安全技术负责人,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9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灯)应急罚〔2023〕事故7号),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捌百元。2023年9月28日上述款项已由灯塔市应急局收缴。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印发了《关于暂停卢广斌、李清超、刘庆兵、孔凡瑞同志安全生产资格的通知》(中巷建工[2023]68号),对其暂停3个月安全生产资格。 2024年7月1日灯塔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出具了《案件移送通知单》(回执)。 (五)刘庆兵,中巷建工集团项目部负责人,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9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灯)应急罚〔2023〕事故8号),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贰拾元。2023年9月28日上述款项已由灯塔市应急局收缴。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印发了《关于暂停卢广斌、李清超、刘庆兵、孔凡瑞同志安全生产资格的通知》(中巷建工[2023]68号),对其暂停3个月安全生产资格。 2024年7月1日灯塔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出具了《案件移送通知单》(回执)。 (六)孔凡瑞,中巷建工集团安全负责人,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2%罚款的行政处罚。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9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灯)应急罚〔2023〕事故9号),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元。2023年9月28日上述款项已由灯塔市应急局收缴。浙江中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印发了《关于暂停卢广斌、李清超、刘庆兵、孔凡瑞同志安全生产资格的通知》(中巷建工[2023]68号),对其暂停3个月安全生产资格。 (七)陈贵意,中巷建工集团法定代表人,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9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灯)应急罚〔2023〕事故4号),罚款人民币陆万零捌佰元。2023年10月8日上述款项已由灯塔市应急局收缴。 (八)宋阳,弘盛源矿业安全矿长,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其处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9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灯)应急罚〔2023〕事故12号),罚款人民币柒仟元。2023年9月27日上述款项已由灯塔市应急局收缴。 (九)郑程龙,弘盛源矿业法定代表人兼矿长,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其处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灯塔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9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灯)应急罚〔2023〕事故10号),罚款人民币玖仟元。2023年9月27日上述款项已由灯塔市应急局收缴。 | 符合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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