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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花明楼镇白龙石灰石矿“12·13”一般冒顶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宁乡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01月19日

2021年12月13日7时45分许,宁乡县花明楼镇白龙石灰石矿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0.8万元。事故发生后成立了宁乡市人民政府宁乡县花明楼镇白龙石灰石矿“12·13”一般冒顶事故调查组。2021年12月16日,长沙市安委办明确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经过事故调查组成员实事求是的细致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宁乡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2月16日进行了批复,并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布。

根据《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有关规定,评估组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评估组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了工作方案,对人员处理情况和事故发生企业、应急管理部门等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梳理。评估组听取了事故发生后的工作情况汇报,在事故发生企业查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向相关人员询问了解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资料,完成了评估工作。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宁乡县花明楼镇白龙石灰石矿。隐患排查不到位,对矿井下存在的风险辨识不全面,对15号作业面裂隙破碎带潜在的危险防范措施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宁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给予宁乡县花明楼镇白龙石灰石矿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伍佰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18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2年3月29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5月7日直接送达罚款催缴通知书,2022年12月9日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2022年12月28日向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月3月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2、刘某兵。作为宁乡县花明楼镇白龙石灰石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宁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给予人民币贰万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18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2年3月29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5月7日,刘某兵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3、陶某。宁乡县花明楼镇白龙石灰石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事故当日带班下井的矿领导。未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对高空车工作栏停放位置不当的隐患未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由宁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予行政处罚。2022年3月18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2年3月29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5月7日,陶某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二)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的人员

1、徐某罗,宁乡县花明楼镇白龙石灰石矿风钻工。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能力差,作业过程中没有随时对周围情况进行观察。用钢钎撬危石时,未执行该矿《顶板管理制度》“防止在撬一块危石(浮石)时,可能带动其他地方甚至自己站立处的松石掉下来”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由白龙石灰石矿依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给予辞退处理。

2、杨某,宁乡县花明楼镇白龙石灰石矿风钻工。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能力差,作业过程中没有随时对周围情况进行观察,没有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已由白龙石灰石矿依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给予辞退处理。

三、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事故发生后,宁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宁乡县花明楼镇白龙石灰石矿全面停产整顿。宁乡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政策精神,引导该矿山全面退出矿山开采行业。目前该矿主矿井已封闭,有关设备设施已拆除。

2、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全面扎实推进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了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及工作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源头治理,完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提升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3、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开采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2022年全年共计出动执法检查和巡查320余人次,立案处理5宗,罚没款28.4万元;单独或与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各类行动9次,扣押挖机20台,运输车辆10台,排查和封闭历史矿洞85处;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和专家开展隐患排查28家次,排查各类安全生产隐患208条,其中200条已整改到位,8条未整改到位的制定了对应的管控措施。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宁乡市应急管理局、花明楼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规定,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复意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企业和人员。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落实事故各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全面加强了矿山行业安全监管,有效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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