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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6.24”一般边坡滑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煤矿安全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10月06日

2018 年 6 月 24 日 20 时 30 分左右,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刁窝采区发生一起边坡滑坡事故,造成 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479 万元。

事故发生后,矿方未上报有关部门,后被网络媒体披露。大同市政府监测到网络舆情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 市长立即做出了重要批示和指示。常务副市长薛明耀,副市长尚 建军、荆虎以及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连夜召开紧急会议, 成立了“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分析研判舆情,研究制定方案, 随后立即赶赴现场,代表市委市政府对“事件”开展全面核查。

7 月 9 日,初步确定死亡 2 人,一台挖掘机和一部自卸车被埋,认定此事故属企业瞒报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7 月 10 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监察分局组织市、县两级煤炭工业局、公安局、总工会等单位,成立了事故联合调查组,邀请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为保证事故调查顺利开展,大同市人民政府派副秘书长李建贵带队成立督导组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全程督导。此次调查还聘请了专家协助。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清理、调查取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主体企业)概况

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百川煤业主体公司)为浑源县政府控股的国有地方煤炭企业(股比占 51%)。

下辖五座煤矿,分别为:

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煤矿)、

山西浑源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浑源金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浑源瑞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浑源恒山阳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百川煤业主体公司设董事长兼总经理 1 人,总支副书记 1 人,分管安全、财务、销售副总经理各 1 人,总工程师 1 人。

下设技术科、安全科、培训科、应急救援科、驻矿五人小组、稽查队、办公室、党办、财务科、生态科 10 个科室。

(二)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煤矿)概况

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百川煤矿)为国有地方煤矿,由浑源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浑源县胜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浑源县祥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富卓能源有限公司共同出资 10000 万元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浑源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出资 5100 万元,拥有公司 51%的股份;

浑源县胜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3247 万元,拥有公司 32.47%股份;

浑源县祥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 1117 万元,拥有公司 11.17%股份,

山西富卓能源有限公司出资 536 万元,拥有公司 5.36%股份)。

该矿位于大同市浑源县东南 15 公里,黄花滩乡大西沟村南,北距大同市区 85 公里,东南距灵丘县城 70 公里,属资源兼并重组整合矿井。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晋煤重组办发〔2009〕6 号文件《浑源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批复》,由原山西恒山百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山西恒山兴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山西浑源古磁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原山西浑源刁窝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及周边空白资源进行重组整合而成。

《采矿许可证》批准一、二两个矿区,井田面积 33.6574 平方公里,保有储量 3.34 亿吨。事故发生在一矿区刁窝采区,一矿区井田面积 18.3549 平方公里,批准开采 4 号、5 号煤层,保有储量14860 万吨,可采储量 11270 万吨,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

按照山西省煤炭厅批复的初步设计,矿田内划分六个采区,采区按序号顺序开采,三四五采区间均采用缓帮方式进行接续。

六个采区分别为:首采区官王铺采区,二采区古磁窑采区、三采区二亩湾采区,四采区、五采区为刁窝采区,六采区刘官庄采区。

六个采区中,官王铺采区、刁窝采区、刘官庄采区由浑源县胜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开采,二亩湾采区由浑源县祥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开采,古磁窑采区由浑源县富卓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开采。

现同时开采官王铺采区、二亩湾采区、古磁窑采区和刁窝采区,其中刁窝采区由四、五两个采区合并为一个采区进行开采。

矿井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为容易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性,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设计生产能力 300 万吨/年,服务年限 34.15 年。2010 年 10 月 15 日开工建设,2013 年 6 月投产。

百川煤矿设矿长 1 人,生产副矿长 1 人,总工程师 1 人,其工资由百川煤业主体公司支付。

浑源县胜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浑源县祥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浑源县富卓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各自负责开采的采区设置安全副矿长 1 人,机电副矿长 1 人,工区经理1 人,现场主管 1 人,人员由股东方推荐,百川煤业主体公司任命,负责各自开采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工资由各股东方支付。

下设职能科室与百川煤业主体公司为一套人马,同时代表主体公司兼顾对其他煤矿的安全管理职能。

各采区均采用外包模式进行生产,由股东方派驻安全副矿长1 人,机电副矿长 1 人,工区经理 1 人,现场主管 1 人,负责安排采剥计划、监督检查和管理工程质量及安全工作。

工程承包方负责在股东方指定范围内按照股东方制定的采剥计划进行采剥作业。

施工机械及人员安全由工程承包方负责。

(三)浑源县胜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概况

2006 年,在由山西省政府组织参与的“珠洽会”上,浑源县委县政府与山西中汇大地矿业有限公司(简称中汇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开始进入浑源, 2008 年作为出资方参与了山西浑源恒山百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浑源县果子园三号井白家梁煤矿)的改制工作,并于同年收购了山西浑源刁窝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原刁窝煤矿)。

2009 年山西省实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中汇公司成为百川煤矿的股东之一,持有 32.47%的股权。2013 年中汇公司在浑源县工商局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浑源县胜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公司),并将持有的百川煤矿 32.47%的股权进行相应划转,实际行使对首采区和刁窝采区的经营管理权。

胜达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浙江省衢州市迈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甲方负责安排采剥计划、监督检查和管理工程质量及安全工作。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范围内按照甲方制定的采剥计划进行采剥作业。施工机械及人员安全由工程承包方负责。合同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合同到期后未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暂按 2017 年施工承包合同相关条款由乙方继续进行施工。

(四)矿井证照情况

《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09111220043009,有效期限从 2012 年 11 月 10 日至 2032 年 11 月 10 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晋)MK 安许证字〔2016〕D109Y1,有效期限从 2016 年 7 月 4 日至 2019 年 7 月 3 日;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86171033M,法定代表人马飞,营业期限为长期。

(五)矿井生产系统

1、采装系统:

2.运输系统:

3.排土系统:采用卡车和推土机排土,初期外排,后期过渡到内排。

4.边坡参数:

5.防排水系统:

(六)事故发生地点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的刁窝采区分成一工区和五工区进行开采作业,事故滑坡区域位于五工区西帮,滑体体积约 680m3,滑体南北向长约29m,高约14m,滑体平均厚度约 7m,边坡高度84m。

二、事故发生前安全管理及政府监管情况

(一)百川煤业主体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百川煤业主体公司在下属各矿首采区派驻驻矿人员,每周五天 24 小时盯守,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每月对各采区例行巡查一次。

刁窝采区安排在 6 月 25 日巡查,巡查时发现有滑坡地段,询问采区负责人,告知无人员伤亡,仅损坏一台挖掘机,巡查人员下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表”,并将情况汇报公司。

(二)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浑源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对煤矿的监管,主要是由局安全监管科人员日常监管、纠察队人员巡查监管、县政府“五人小组”日常检查三部分组成。

2017 年 8 月 11 日县煤管局下发了《关于责令全县煤矿停止采剥作业进行生态修复的通知》(浑政煤字〔2017〕48 号),责令各煤矿停产,至今未进行复产验收。

为了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2018 年 4 月 23 日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煤矿管理、规范煤矿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浑政煤字〔2018〕118 号),2018 年 6 月 4 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管理 严格规范煤矿开采秩序的通知》(浑政煤字〔2018〕34 号),2018 年 7 月 9 日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全县矿山企业安全工作的通知》(浑安监字〔2018〕18 号)。

安全监管科按照执法计划,每月对全县煤矿进行一次检查和隐患排查,今年共对百川煤矿检查、排查 4 次,共查出隐患 22条;“五人小组”今年上半年对百川煤矿检查 18 次,共查出隐患 18 条。

针对百川煤矿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浑源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下达了责令矿井停产整顿,罚款人民币1 4 9 . 9 9 万 元 , 对 矿 长 潘 永 旺 罚 款 8 万 元 的 行 政 处 罚 。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 年 6 月 24 日 18 时左右,刁窝采区施工方现场管理员江来、陈明洪接替上班工作进行现场管理指挥。

当时现场共有 6台挖掘机各配备 3-4 辆自卸车工作,西边坡处(发生事故地点)有一台因故障停止工作的修理排水渠的挖掘机(编号 1550 号,上午 10 时左右损坏,司机陈全兴)。

约 20 时 30 分左右,西边坡突然垮落,将一台挖掘机和一辆 正在装车的自卸车掩埋,停在旁边的故障挖掘机被砸中右后尾部。

此时,江来正在从项目部办完事回工地的半路上,听到对讲 机说西边坡山体滑坡了。迅速赶到出事现场,先指挥其它挖掘机 和自卸车全部撤出工地,然后来到靠近滑坡的地方查看,发现一 台挖掘机(1550 号)被砸到右后尾部,另一台挖掘机(1520 号) 和一辆自卸车(1522 号)被压在滑坡的石头里面,马上给施工 队生产、安全负责人张行美打电话汇报。张行美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和技术员江训福开车来到现场,随后接到事故汇报的采区项目经理翁祖友、安全生产副队长陈明洪、胜达公司生产经理林龙海、胜达公司刁窝采区生产经理王连龙等赶到现场。

(二)抢险救援情况

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后,王连龙安排在事故现场周围设置警戒,张行美安排江来调来三台挖掘机和两台炮锤挖掘机开始救援。

大约 23 时左右,找到挖掘机司机,25 日 0 时左右找到自卸车司机。

两名被埋的人员找到后,林龙海、王连龙、张行美商量,最后林龙海决定将挖开的事故现场回填。

随后,张行美安排挖掘机把挖出的土石填回原处,将挖出的挖掘机和自卸车掩埋。

第二天将另一台被砸坏的故障挖掘机拖离现场。

7 月 9 日,边坡滑坡事故被核实后,为了进一步确认伤亡人数,经事故核查组研究,决定清理挖掘垮塌的土石方,并成立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

在现场搭建帐篷 3 顶,调来消防车辆 2 辆,从电力部门调来大型发电机 2 台,安排电视台记者全程拍摄,调来移动通信信号车到达现场,确保通信畅通。

7 月 10 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薛明耀,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建贵,大同煤监分局、市安监局、市煤炭局、浑源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到达事故现场,研究制定排险方案,在平朔露天煤矿专家的指导下,于下午 18 时开始组织挖掘清理工作。

期间,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张吉福对事故调查及事故现场清理工作做出重要指示。 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建贵,大同煤监分局、市煤炭局主要领导,浑源县县委书记及县长盯守事故现场,共同指挥清理工作。

期间,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到达事故调查组和事故现场,指挥清理工作并对事故调查做出重要指示。

至 11 日晚 23 时,被渣土掩埋的一台挖掘机(1520 号)和一辆自卸车(1522 号)的全部车体清理出来,边坡垮塌现场清理至事发作业平台的边坡部位,已见实体岩层,清理工作结束。

(三)事故瞒报及核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施工方向胜达公司生产经理林龙海、胜达公司刁窝采区生产经理王连龙林汇报事故情况,林龙海向胜达公司副总经理陈峰汇报:“刁窝五区西边坡一块山体滑坡,人没事,有一部挖掘机尾部被一块大石头压着,其他没事”。

施工方未向百 川煤矿及主体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而是自行展开 抢救。

将被埋人员挖出后,翁祖友联系两辆面包车将伤者先后送 至浑源县人民医院,医院确认两人已死亡。

翁祖友和死者家属联 系,将挖掘机司机龚陆军送往临汾市,将自卸车司机刘志强送往 河北蔚县七里河一处殡仪馆,26 日送往临汾老家,随后和死者 家属协商处理善后事宜,分别赔偿龚陆军家属 139 万元,赔偿刘 志强家属 138 万元。

6 月 25 日,百川煤业主体公司应急救援科科长靖大力在进行例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刁窝采区西边坡滑坡,向林龙海和王连龙询问事故情况,林、王回复:前一天大约晚上九点左右发生滑坡,只有一台挖掘机被砸坏,无人员伤亡。

6 月 26 日,县煤管局得知滑坡情况后,派安全监管科科长李福荣到煤矿进行调查,采区负责人林龙海、王连龙和张朝福说滑坡部位前几天就发现有碎石掉落,所以没有安排在此部位施工,滑坡只砸坏了一台挖掘机,没有人员伤亡。

6 月 28 日,胜达公司向百川主体公司和县煤管局上报“关于刁窝采区边坡险情的处置情况说明”,均陈述无人员伤亡。

7 月 4 日,浑源县煤管局、公安局、总工会成立核查组对该起滑坡事故进行核查。

7 月 9 日大同市核查组介入核查工作,当日施工方承认事故造成 2 人死亡。

公安机关在大同、临汾、湖南等地对百川煤矿刁窝采区 6 月24 日当班全部作业人员及死者家属和运送遇难者车辆司机进行一一比对核实,已全部核查清楚。

除 2 名死者外,其他人员生活正常。

确认网络舆情反映的“6·24”边坡滑坡事故死亡 2 人。

四、事故现场勘察及技术分析

(一)现场勘察情况

(二)技术原因分析

(三)事故类别

调查认定该起该事故为边坡滑坡事故。

五、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核实,事故造成 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479 万元。

六、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百川煤矿

1、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百川煤业主体公司任命的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均为挂名矿领导,没有实际管理权利。

2.未按照山西省煤炭厅批复的初步设计按采区序号顺序开采,而是对除六采区外的五个采区同时进行开采,且五个采区由三位不同的投资人各自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管理。

3.2017 年 8 月 11 日,浑源县煤管局以浑政煤字〔2017〕48号文对全县所有煤矿下达停止采剥作业通知,要求各煤矿立即停止采剥作业,进行生态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百川煤矿短暂停产后,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

4.煤矿边坡隐患排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该矿制定了《2018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露天煤矿边坡管理制度》《2018年边坡稳定分析报告》《边坡稳定专项技术措施》等制度措施, 但现场未落实。

5.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事故发生前一周,施工方发现事发地段有沙土碎石滑落,也向胜达公司刁窝工区负责人进行了汇报,但双方均没有对此现象引起重视,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消除隐患,在隐患未排除的情况下继续在该地段进行采剥作业;未按规定设置边坡位移监测装置,导致山体发生位移后不能及时发现。

6.事故发生后施工方私自进行处理,未向主体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违法瞒报事故。

(二)百川煤业主体公司

1、未对所属煤矿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公司名为国有控股,实际投资人为其它三家股东,所属煤矿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均由各自独立的投资人实际控制,主体企业无法掌控,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员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下达的生产安全指令落不到实处。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所属煤矿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多采区同时开采监管不力;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不全面、不彻底,未能及时发现刁窝采区西边坡存在的安全隐患。

3.安全技术力量薄弱,对所属煤矿的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下设职能科室与百川煤矿为一套人马,人员配备不足,公司安全技术管理职能科室有技术科、安全科、培训科、应急救援科、驻矿五人小组,其中只有安全科有一名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部分人员没有煤矿相关从业经验,对煤矿进行检查时不能有效发现煤矿存在的深层次安全隐患和问题。

4.对胜达公司刁窝采区瞒报事故失察。

(三)浑源县煤炭工业管理局

对百川煤业公司监管不力,虽然对其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多采区作业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停产整顿,但跟踪落实不到位,也未向上级报告;对安全监管五人小组驻矿履职情况监督不力。

(四)浑源县青磁窑乡党委、乡政府

浑源县青磁窑乡党委、乡政府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中,履职不力,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不到位,只对煤矿乱排渣行为进行巡查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对进入采区监督检查阻力较大的情况,既未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也未采取有效的监管和检查措施。

七、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百川煤矿刁窝采区五工区西帮边坡岩体性质不稳定,处在断层带影响范围内,常年受山顶自然水沟流水冲刷且没有按规定高度、倾角形成保安台阶,最终导致边坡失稳,发生滑坡。

(二)间接原因

1、百川煤矿及施工单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及技术管理混乱。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

(2)未按照山西省煤炭厅批复的初步设计按采区序号顺序开采,而是对除六采区外的五个采区同时进行开采。

(3)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百川煤业主体公司任命的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均没有实际管理权利。

(4) 煤矿边坡隐患排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该矿虽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但在实际现场操作中均没有落实到位。

(5)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未按规定设置边坡位移监测装置,导致山体发生位移后不能及时发现;

事故发生前已发现事发地段有沙土碎石滑落,但施工方和刁窝采区管理方均没有对此现象引起重视,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消除隐患,在隐患未排除的情况下继续安排在该地段进行采剥作业。

2.百川煤业主体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不严格,安全技术力量薄弱。

(1)未对所属煤矿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公司名为国有控股,实际投资人为其它三家股东,所属煤矿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均由各自独立的投资人实际控制,主体企业无法掌控,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员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下达的生产安全指令落不到实处。

(2)对所属煤矿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监管不力;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不全面、不彻底,未能及时发现刁窝采区西边坡存在的安全隐患。

(3)下设职能科室与百川煤矿为一套人马,人员配备不足,安全技术力量薄弱,弱化了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所属煤矿的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3.浑源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对百川煤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长期存在多采区同时作业违规行为监管不到位。

4.浑源县青磁窑乡党委、乡政府履职不力,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不到位。

八、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瞒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九、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一)因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人员(3 人)

1、翁祖友,男,36 岁,群众,福建省福清人,浙江省衢州迈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百川煤矿刁窝采区施工队项目经理。

无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明知高边坡不能作业的情况下,强行指令工人冒险作业并导致事故发生,对这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

2018年 7 月 10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2.张行美,男,40 岁,福建省福清人,浙江省衢州迈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刁窝采区五工区施工队生产安全负责人。

无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明知高边坡不能作业的情况下,强行指令工人冒险作业并导致事故发生,对这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

2018年 7 月 10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3.江训福,男,32 岁,福建省福清人,浙江省衢州迈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刁窝采区五工区施工队技术人员。

无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明知高边坡不能作业的情况下,强行指令工人冒险作业并导致事故发生,对这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

2018 年 7 月10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二)因瞒报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人员(2 人)

4.王连龙,男,49 岁,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浑源县胜达矿 - 20 - 业投资有限公司刁窝采区生产经理。

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事故发 生后隐瞒真相,未按规定向上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在网络舆情上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

2018 年 7 月 11 日因 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5.林龙海,男,34 岁,福建省连城人,浑源县胜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经理,负责管理官王铺和刁窝两个采区。

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事故发生后隐瞒真相,未按规定如实向上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在网络舆情上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

2018 年 7 月 11 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人员(14 人)

6.江来,男,34 岁,群众,福建省福清人,浙江省衢州迈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刁窝采区五工区施工队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现场施工管理指挥工作。

煤矿边坡隐患排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虽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但在实际现场操作中均没有落实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00)整的行政处罚。

7.陈明洪,男,34 岁,群众,福建省福清人,浙江省衢州迈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刁窝采区五工区施工队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现场施工管理指挥工作。

煤矿边坡隐患排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虽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但在实际现场操作中均没有落实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00)整的行政处罚。

8.陈峰,男,40 岁,群众,福建省福清人,浑源县胜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管理百川煤矿官王铺、刁窝采区的安全生产及日常工作。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未按照山西省煤炭厅批复的初步设计按采区序号顺序开采;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瞒报事故失察,对这起事故及瞒报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①,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整的行政处罚。

9.陈坚斌,男,57 岁,福建省福清人,浑源县胜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投资方负责人和采区生产实际控制人,直接安排和指挥百川煤业官王铺、刁窝采区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工作。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未按照山西省煤炭厅批复的初步设计按采区序号顺序开采;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对瞒报事故失察,对这起事故及瞒报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130,000.00)整的行政处罚(其中因瞒报处上一年年收入100%计 12 万元)。

10.张朝福,男,48 岁,群众,百川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未按照山西省煤炭厅批复的初步设计按采区序号顺序开采;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煤矿边坡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施工方安全监管不力,对瞒报事故失察,对这起事故及瞒报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建议给予撤职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的行政处罚。

11.张国斌,男,47 岁,中共党员,百川煤矿生产副矿长, 负责煤矿生产管理工作。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未按照山西省煤炭厅批复的初步设计按采区序号顺序开采; 煤矿边坡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现场安全 管理混乱,对施工方安全监管不力,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第一项,建议给予撤职处分;同时,建议由所在党组织给予 相应的党纪处分。

12.潘永旺,男,64 岁,中共党员,百川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矿的生产、安全工作。

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刁窝采区存在的问题失察,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建议给予撤职处分;同时,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13.郝晓鹏,男,26 岁,群众,百川煤业主体公司驻百川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负责百川煤矿日常安全监管。

日常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刁窝采区西边坡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刁窝采区存在的问题失察,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①,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4.吴椿,男,33 岁,中共党员,百川煤业主体公司安全科科长,负责公司所属煤矿安全巡查和指导工作。

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不全面、不彻底,对刁窝采区存在的问题失察,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5.靖大力,男,34 岁,中共党员,百川煤业主体公司应急救援科科长,负责煤矿日常应急救援及安全巡查工作。

履职不力,对刁窝采区存在的问题失察,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6.赵建华,男,35 岁,中共党员,百川煤业主体公司技术科科长,负责公司及煤矿技术工作。

对刁窝采区未按规定设置边坡位移监测装置等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对刁窝采区在技术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失察,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7.张明,男,53 岁,中共党员,百川煤业主体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松懈,对百川煤矿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刁窝采区存在的安全问题失察,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8.李有,男,52 岁,百川煤业主体公司总工程师兼百川煤 矿总工程师,负责公司及煤矿的技术管理工作。

对未按照山西省煤炭厅批复的初步设计按采区序号顺序开采及刁窝采区存在的技术及管理问题失察,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9.马飞,男,49 岁,中共党员,百川煤业主体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未对所属煤矿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 ;对百川煤矿未经政 府相关部门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未按照山西省煤炭厅批复的 初步设计按采区序号顺序开采监管不力;对公司及所属煤矿存在 的问题失察,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第七项,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相 应的党纪处分。

(四)纪委监委对相关公职人员的处理情况(8人)

20.杨振仁,男,54 岁,中共党员,浑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煤炭工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接照法律法 规规定认真查处浑源县境内五座煤矿企业的违法生产行为,造成浑 源县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国家资源重大损失,发生了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其行为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经查,杨 振仁还涉嫌其它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廉洁纪律,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等行为。

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2015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 和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经县纪委监委 2018 年 11 月 9 日会议研究,并报请浑源县委 2018 年 11 月 20 日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给予杨振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建议终止其县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对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21.毛英斌,男,40 岁,中共党员,浑源县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成员,负责包保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驻矿监管工作。

末认真履行驻矿监管职责,未采取措施制止、上报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多次擅自组织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浑源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在 2O17 年 12 月和 2018 年 3 月对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因多采区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实施行政处罚后,仍然对其他采区未进行监督检查。毛英斌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及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应负主要责任。

因其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经浑源县纪委监委2018 年 8 月 31 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毛英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浑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22.刘德昌,男,54 岁,中共党员,浑源县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炭安全纠察分队队长,受浑源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依法委托对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超能力生产和煤炭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对全县需要关闭、清理、停业整顿的煤矿实施监督检查。

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查处工作不力,未对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擅自开工作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及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应负主要责任。

因其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经浑源县纪委监委2018 年 8 月 31 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德昌开除党籍、开除 公职处分,将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浑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23.李福荣,男,56 岁,中共党员,浑源县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临时负责人兼浑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人。

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对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成员驻矿履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监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及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应负重要责任。

因其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经浑源县纪委监委 2018 年 8 月 31 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福荣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

24.刘步强,男,51 岁,中共党员,浑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主任科员,分管煤矿安全监管科、煤炭安全纠察分队和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负责煤矿安全执法、代管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工作。

对分管部门工作疏于管理、履职不力,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及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因其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经浑源县纪委监委 2018 年 8月 31 日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浑源县委 2018 年 9 月 1 日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步强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

25.牛鹏飞,男,46 岁,中共党员,浑源县青磁窑乡党委书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履职不力,对进入采区监督检查阻力较大的情况,既未向浑源县委、县政府汇报,也未向相关部门反映,更没有采取有效的监管和检查措施,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及给 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因其履职不力,存在失职行为,经浑源县纪委监委 20l8 年 9 月 4 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牛鹏飞党内警告处分。

26.靖海泉,男,44 岁,中共党员,浑源县青磁窑乡委员会党委副书记、乡长。

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中,履职不力,日常监管不到位,对进入采区监督检查阻力较大的情况,既未向浑源县委、县政府汇报,也未向相关部门反映,更没有采取有效的监管和检查措施,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及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因其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中,履职不力,存在失职行为,经浑源县纪委监委 2018 年 9 月 4 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靖海泉党内警告处分。

27.原恒文,男,35 岁,中共党员,浑源县青磁窑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协助乡长分管青磁窑乡工业、煤炭和安全等工作。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中,履职不力,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只对煤矿乱排渣行为进行巡查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对进入采区监督检查阻力较大的情况,既未书面向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汇报,也未采取有效的监督检查措施,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及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因其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中,履职不力,存在失职行为,经浑源县纪委监委 2018年 9 月 4 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原恒文行政记大过处分。

(五)对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1、百川煤矿于 2018 年 6 月 24 日发生边坡滑坡事故,依据《中- 30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 规定,对百川煤矿处叁拾万元(¥300,000.00)整的行政处罚,对实际控制人胜达公司处伍拾万元(¥500,000.00)整的行政处罚。

2.事故发生后实际控制人胜达公司瞒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第四十条第一款 规定,对胜达公司处伍佰万元(¥5000,000.00)整的行政处罚,责令全矿停止一切生产活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件编号:(晋)MK 安许证字〔2016〕D109Y1]。

十、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百川煤矿

1.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覆盖所有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选派能力强、素质高的人员担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通过相应相应水平和能力。

2.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坚持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主管部门的批准要求进行开采作业,并关闭除首采区外的其它采区,严禁多采区同时作业;发生事故后要按规定及时、如实、准确向相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迟报、瞒报、谎报事故。

3.加强对重点作业地点、重点工艺环节、重点灾害的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地质灾害普查、防治工作,健全落实暴雨预警制度、应急值守制度,完善矿区防排水系统。严格落实边坡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边坡的监测监控预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滑坡等事故征兆,要立即停产撤人,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冒险组织作业。

4.切实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增强风险隐患辨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自觉遵章守纪,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二)山西浑源百川煤业有限公司(主体企业)

1、要严格落实主体企业监管责任,对所属煤矿要真正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杜绝管不了、管不住或控股权、管理权“两张皮”现象。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技术、安全管理等职能科室力量。

2.加强对所属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责任制落实、按规定进行开采作业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督促煤矿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清单,并跟踪督办。

3.要切实发挥管理、技术的指导作用,深入现场,及时掌握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问题。

4.对百川煤矿的停产情况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三)浑源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

1、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引导各个部门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充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发生。

2.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秉承“四铁”精神,共同协作,创新监管执法手段,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严格整治煤矿企业“假整合、假控股”、“只挂名、不真管”现象,严厉打击多采区同时作业、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煤矿企业谎报、瞒报事故行为。

3.要正确处置公众舆情,鼓励群众举报、媒体监督,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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