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3日7时45分,位于蓟州区东二营镇郑沟庄村的欧某虎树枝粉碎点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80万元。
事故发生后,领导高度重视,国勋市长做出批示,请蓟州区做好善后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区政府批准,6月16日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公安蓟州分局和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6·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调查组下设管理组和技术组开展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3月3日,欧某虎、王某名、孙某超三人(欧某虎是大股东)合伙,租赁东二营镇郑沟庄村一空地,安装一台木材破碎机,用于粉碎树枝压缩成块送到发电厂做燃料使用。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6月13日,欧某虎树枝粉碎点因设备故障未生产,6时55分,粉碎点雇工杜某阳联系东施古镇的电工索某存,请他去粉碎点维修破碎机的电柜。7时21分,粉碎点雇工宗某来到场地,驾驶装载机清理了木材破碎机北侧的存料。7时35分第一次到入料口处升起铁磙查看设备。7时44分宗某再次来到入料口,用遥控操作按钮将铁磙升起后,在未开启铁磙支撑拉杆和关闭气压阀门的情况下独自探入铁磙下面的入料口。7时45分,铁磙开始下落,宗某未能及时撤出,将其挤压在侧板处,之后铁磙又自动升起,宗某滑到入料口的平台上,铁磙再次下落将其压在下面。索某存8时许到达粉碎点,未发现有人,就直接到破碎机北侧1米处维修配电柜。8时30分,索某存听到装载机驾驶座位上有一个手机在响,过去一看视频电话来电头像是杜某阳,就接通了,视频电话里杜某阳问宗某哪去了,索某存说没看见人,杜某阳说他一会儿过来,然后就挂断了。9时许索某存将配电柜维修完毕就离开了。11时50分许,雇工杜某阳到粉碎点找宗某时,在破碎机入料口处发现宗某,就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场后确认宗某已死亡。
事故发生后,调查人员现场询问时,欧某虎谎称有营业执照,并提供了王某名个人用于经营网店的天津市柠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照片,后经核查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含碎屑加工处理,且注册地址不是事发地点,欧某虎才承认尚未办理营业执照。
(二)应急救援情况
1.应急救援情况
11时55分,杜某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时05分拨打了110,12时12分拨打了119。12时10分左右120急救车赶到现场,经医生检验确认宗某已死亡。消防救援支队赶到现场后将铁磙升起把宗某尸体由入料口平台抬至地面。公安部门接报后到现场调查,于12时55分将情况通报给区应急局,区应急局立即责成相关人员赴现场调查核实。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110和119急救电话,相关单位向各自上级领导报告了事故情况。
2.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救援过程中,事故单位采取救援措施合理,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到位,未发生因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情况。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指挥得当,协调有序。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响应迅速,响应程序合法,未发现应急救援过程中存在问题。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宗某:男,23岁,欧某虎树枝粉碎点农民临时工,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下窝头镇台头村。事故发生后,欧某虎已与死者家属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共计赔偿死者家属80万元,死者尸体已火化。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的有关规定,确认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为8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欧某虎树枝粉碎点“6·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现场勘查、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宗某安全意识不强,在未采取防护措施和无人监护的情况下违规冒险进入危险区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欧某虎树枝粉碎点未依法登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生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2. 欧某虎作为树枝粉碎点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违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至(六)项的规定。
3.东二营镇党委、政府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已经发现的新生产单位未安排部署检查排查,打非治违工作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欧某虎树枝粉碎点“6·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自然人非法生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的建议
宗某,欧某虎树枝粉碎点农民临时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有关人员,建议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调查,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向区应急局反馈。
(二)有关公职人员的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的问题,建议将相关材料移交区纪委监委调查。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蓟州区纪委监委提出,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向区应急局反馈。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给予处理的建议
欧某虎,树枝粉碎点大股东,因该事故是自然人非法经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建议不再对欧某虎进行行政处罚。
六、整改措施
东二营镇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切实加强监管,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分析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找准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镇域安全稳定;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召开安全生产大会,通报事故情况,吸取事故教训,得到安全教育,举一反三,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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