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规定,2025年11月11日,我区成立了静海大邱庄汇祥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评估组,开展该起事故评估相关工作。2025年12月25日,事故评估组完成事故评估工作,形成本报告。
一、评估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存在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等规定,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特开展此次事故评估工作。
二、评估依据及职责分工
2025年11月11日,我区成立了静海大邱庄汇祥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评估组,区应急管理局、公安静海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总工会和大邱庄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开展评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评估组成员单位做好评估工作;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员行政处罚方面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意见,对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撰写总体评估报告。
公安静海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总工会负责参与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
大邱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责任,配合评估组其他成员单位做好此次事故评估工作。
三、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9月19日,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的天津汇祥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以下简称:汇祥通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41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经区政府决定成立静海大邱庄汇祥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带钢卷超限放置在上料架上,致使上料架整体重心偏移处于失稳状态,导致2#成型机组上料架向南侧倾倒,砸到正在作业的刘士召,刘士召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为:
1.汇祥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汇祥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管理。
3.汇祥通公司违反了《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制定上料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对上料架所能承载带钢卷的重量、宽度等作出规定。
4.汇祥通公司违反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5.3.2的规定,上料架未采取任何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固定,不能满足稳定性要求。
5.汇祥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能辨识出上料架存在倾倒的潜在风险,也未能发现并消除上料架与所上带钢卷不匹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024年11月13日,事故调查组向区政府提交《静海大邱庄汇祥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24年11月25日,区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结束。
四、评估工作部署开展情况
2025年11月12日,事故评估组召开了静海大邱庄汇祥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评估组会议,对事故评估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2025年11月至12月,事故评估组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天津汇祥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收集整理。
2025年12月,区应急管理局将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撰写评估报告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评估事项及结论
(一)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汇祥通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静)应急罚〔2024〕支队-S018号,对汇祥通公司给予人民币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刘某举作为汇祥通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且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迟报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静)应急罚〔2024〕支队-S019号,对刘某举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计人民币3.10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6日,汇祥通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刘某举足额缴纳罚款。
(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汇祥通公司针对“9·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管理问题和事故隐患,采取风险辨识、完善和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措施,全方位、多角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水平。具体整改事项如下:
1.2024年12月,汇祥通公司重新制定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管理手册》,对现有成型机组等设备设施全面开展了安全风险辨识工作。针对辨识出的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倾倒等安全风险,明确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岗位级四个管控层级,严格依据该管理手册规定的控制措施推进安全管理工作。2024年12月,汇祥通公司组织开展岗位风险专题教育培训,实现全体员工全覆盖,培训后即时组织考核,确保员工熟练掌握本岗位风险点及防控要求。
2.2024年12月,汇祥通公司制定打包工,裁剪工,天车工,上料工等各岗位操作规程,对上料架实施统一编号管理,要求员工必须使用与带钢尺寸相匹配的上料架。同时,汇祥通公司采取焊接、膨胀螺栓固定等安全技术措施对成型机组的上料架进行加固处理。
3.2024年12月,汇祥通公司公司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从主要负责人、生产部、办公室等部门以及天车工、裁剪工、上料工等一线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覆盖各部门及全体从业人员的责任体系。2024年12月、2025年11月,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学习,学习后组织考核,最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闭环体系。
4.2024年12月,汇祥通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金绍臣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石明鑫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5.2024年12月,汇祥通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专题学习,同时组织学习事故调查报告,引导员工深刻汲取教训。日常通过定期开安全早会部署安全工作,切实增强员工安全意识,细化公司安全管理。
六、总体评估结论
针对静海大邱庄汇祥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评估工作已完成,现总结如下:
1.区应急管理局对汇祥通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刘某举的行政处罚均已落实。
2.针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汇祥通公司已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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