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4日11时10分许,宁乡高新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的两室项目建设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9.9万元。事故发生后宁乡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住建局牵头,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市应急管理局、高新区规建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长沙市安委办室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宁乡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14日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并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布。
根据《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有关规定,评估组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评估组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了工作方案,对人员处理情况和事故发生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梳理。评估组听取了事故发生后的工作情况汇报,在事故发生企业查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向相关人员询问了解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资料,完成了评估工作。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曾某杰,肇事挖掘机司机。违规操作挖掘机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由宁乡市住建局将其涉案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经宁乡市公安局侦察后,人民法院判刑曾某杰。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湖南尚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由宁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湖南尚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8月12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8月22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0月17日,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2、刘某君,湖南尚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由宁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1824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8月12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8月22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0月17日,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3、湖南爱和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某和。宁乡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对湖南爱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某和进行了立案。根据宁乡市检察院建议,市应急管理局召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应急管理局与住建局联合召开会议进行进一步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将湖南爱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及实际负责人刘某桂出借工商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至其登记机关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移送线索后,对湖南爱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22年12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湖南爱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4、湖南兴湘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项目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制止。已由宁乡市住建局依据下达限期改正通知,约谈湖南兴湘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
5、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现场作业班组及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及时组织班前教育。已由宁乡市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给予罚款45000元的处罚。
6、丁某峰,湖南尚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已由宁乡市住建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丁某峰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二千伍佰元罚款。
7、杨某洁,湖南尚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原安全管理人员。经调查,事故发生前于的2021年10月20日,杨某洁已离开该项目工地,不负安全管理责任,不予处罚。
8、张某东,湖南兴湘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 宁乡市住建局已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报长沙市住建局,移交张某东所持监理工程师证发证机关处理。
9、苏某,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已由宁乡市住建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熊某五,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员,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已由宁乡市住建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周某雄,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员,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已由宁乡市住建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给予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谭某贤,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员,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已由宁乡市住建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湖南尚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立健全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公司按要求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公司健全机制,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2、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确专人进行管理,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切实履行好总承包管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所有进场员工都要求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3、湖南兴湘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完善相关监理制度,强化对派驻项目现场的监理人员的考核和管理,确保和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加大了对施工过程的监理力度,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监理单位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
4、宁乡高新区开发建设局进一步健全制度和机制,加强园区在建产业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时督促整改,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园区产业项目的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宁乡市住建局派出专门人员联系宁乡高新区,加强对宁乡高新区开发建设局监管工作的指导。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宁乡市住建局、宁乡高新区等单位和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规定,依据市政府批复意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企业和人员。发生事故企业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建章立制,落实事故各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有效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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