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7日14时47分许,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卫四路金二西路口北侧35米道路处,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致一人重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和《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实施本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决定》(金府发〔2019〕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经金山区人民政府授权,由金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公安金山分局、金山区总工会组成“上海张田贸易有限公司‘5·7’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金山区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调阅道路监控、委托伤势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上海张田贸易有限公司“5·7”物体打击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1.上海张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437xxxxxx,法定代表人:颜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金光村xxxxxx,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2年9月27日,经营范围:文化办公用品及设备、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百货、家电、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服装服饰、健身器材、皮具的销售,室内装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品牌管理,旅游咨询,服装服饰、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居用品的销售,电脑图文设计,会展会务服务,从事计算机信息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事发日,张田公司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注销。
2.上海宇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冶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809xxxxxx,法定代表人:孙某彬,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上海市杨浦区仁德路xxxxxx,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8年10月15日,经营范围:金属材料、钢材、建材、装潢材料、水暖配件、五金交电、机电产品、日用百货、汽摩配件、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办公用品的销售;商务咨询(不得从事经纪)。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上海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503xxxxxx,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xxxxxx,注册资本:201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3年5月9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运,除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建,市政工程,环保工程,装潢装饰工程,基础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劳务,防腐保温工程,仪表及电器安装调试,化工设备、污水管道、机电设备、工业设备、阀门、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除特种设备),水电、冷冻设备安装修理,消防工程,压力管道安装,服装生产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杨某某,男,52岁,江苏射阳人,持有A2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为2025-01-02至长期,货车驾驶员,自购重型普通货车(沪DF1709,涉事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营运活动。
(二)涉事车辆情况
涉事重型普通货车(沪DF1709)于2015年4月13日注册登记,登记所有人:上海张田贸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非营运;整备质量:9400kg;外廓尺寸11990*2495*3660mm,核定载质量:21355kg。
(三)涉事运输业务关系
1.宇冶公司与聚盛公司系长期货物供应关系,由宇冶公司为聚盛公司提供钢材、镀锌管、螺纹钢等货物,按照交易习惯,宇冶公司负责供货及运输,合同签订非必要。宇冶公司长期委托杨某某承担货运业务。
2.2025年5月,应聚盛公司需求,宇冶公司提供规格分别为DN40*3*4米、DN40*3*2米的镀锌管各11件(单件重量分别为1.2吨、0.6吨),每件91支,未签订供货合同或协议。宇冶公司实际负责人孙某某于5月6日联系杨某某,委托其承担此次货运业务,并按要求送至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厂区(由聚盛公司接应、卸货),未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7日上午,杨某某驾驶货车(沪DF1709)完成装车,满载DN40*3*4米、DN40*3*2米规格的镀锌管各11件。13时33分,货车由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号门进入厂区;14时许,货车到达金三路卫三路口东侧150米(第一处卸货点)。其后聚盛公司脚手架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林某某安排叉车及人员卸下11件DN40*3*4米规格的镀锌管。
14时40分许,杨某某驾驶货车驶向卫四路金二西路北侧35米指定堆场(第二处卸货点,距第一处卸货点的行驶距离约2300米),聚盛公司叉车紧随其后(通过查看卫四路金二西路道路监控,货车与叉车先后通过路口,时间相差1分30秒)。
14时47分许,聚盛公司叉车到达第二处卸货点(堆场门口)后,驾驶员徐某某发现杨某某躺在地上,鼻腔流血,人有意识,货车右后侧栏板已打开,一件DN40*3*2米规格的镀锌管斜跨在货车与地面之间。
(二)事故救援及治疗情况
事故发生后,聚盛公司人员自行驾车将杨某某送至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救治,后于当晚转院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救治。5月10日,杨某某进行颈椎手术。5月12日,杨某某转入ICU。截至目前,杨某某仍处于昏迷状态。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伤者:杨某某,男,52岁,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xxxxxxxxxx,户籍地址:江苏省射阳县四明镇xxxxxx,自然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截至目前,本事故尚未开展善后赔偿工作,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四、现场勘查及有关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1.事发现场位于卫四路金二西路口北侧35米道路处,该事发现场为第二处卸货点,第一处卸货点位于金三路卫三路口东侧150米处,两处卸货点间车辆行驶距离约2300米。涉事货车已停至堆场内,货车上剩余镀锌管件已卸载。
2.第一处卸货点位于金三路卫三路口东侧150米处,现场地面见有多捆镀锌管,现场管道下方已搭设部分满堂脚手架;另见一工程概况牌,工程概况牌上写有“配合搭拆镀锌管满堂脚手架(14米内)”。
3.第二处卸货点位于卫四路金二西路口北侧35米道路处,现场东侧见有一堆场,堆场内见有一红色栏板式货车,货车车牌号“沪DF1709”,货车左侧车门处印有“上海张田贸易有限公司”;货车货箱长度*宽度*高度分别为9.72米*2.66米*2.21米,货箱栏板高度为0.79米,栏板底部距地面高度为1.42米;涉事货车货箱共有4块栏板,自前向后每块栏板的长度分别为2.22米、2.26米、2.26米、2.25米。
4.调查人员已调取事发当天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
5.调查人员已调取事发当天厂区入口及道路监控。
6.附图略。
(二)伤势鉴定情况
事发后,调查组调取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及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诊疗记录及影像资料。2025年6月20日,事故调查组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伤者杨某某进行损伤鉴定。2025年7月22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5]临鉴字第3452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某某本次事故伤害致头面部多发损伤伴面颅骨多发骨折(本次外伤属完全原因)和颈脊髓损伤伴四肢瘫痪(本次外伤属同等原因)等;其损伤的损失工作日超过105日,企业职工伤害程度评定为重伤。
(三)其他调查情况
1.调取涉事货车行驶路径道路监控可知:①进入厂区,货车满载,镀锌管件未采取固定措施;②第一处卸货点作业结束,8件DN40*3*2米规格的镀锌管件规则堆放在货车车厢右后部位,未采取固定措施;另有3件镀锌管件无序摆放。③货车行驶至卫四路金二西路口,车厢内规则摆放的镀锌管件发生明显滚动移位,一件镀锌管件斜靠在右后侧栏板处。


经查,涉事货车装车时,镀锌管件堆放相对紧密、互为支撑,堆码重心基本居中但高出栏板。每件镀锌管之间仅垫有一根枕木,未采取其他类似立杆、挡板或绳索捆扎等固定措施,单件镀锌管件存在偏移或滑落风险。第一处卸货点作业完成后,剩余镀锌管件失去横向支撑,堆码重心明显偏移,且未采取进一步货物固定措施,镀锌管件偏移或滑落风险增大。
经查,聚盛公司向宇冶公司提供的《供应商送货车辆管理告知书》明确载明“车辆驾驶员应配合聚盛公司卸载货物,过程中必须听从聚盛公司现场人员指挥,在聚盛公司人员未到场之前不得擅自下车及卸载货物”,已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宇冶公司实际负责人孙某某未向杨某某提供或告知《供应商送货车辆管理告知书》内容,致使杨某某未能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经查,第一处卸货点作业中,杨某某负责栏板的开、关,聚盛公司负责镀锌管件的装卸。聚盛公司现场负责人林某某在卸货完成后,未及时排查堆码重心偏移可能导致货物倾斜的安全事故隐患。货车行驶过程中,单件镀锌管件发生明显位移,倚靠在货车栏板上。杨某某在未开展安全检查、未确保货物安全状态的情况下,即自行打开栏板,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5.经查,涉事货车由杨某某出资购买,张田公司收取800元/年的挂靠费用。张田公司对涉事货运车辆长期“挂而不管”,放任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行为;且未对驾驶员杨某某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能确保杨某某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2024年,张田公司明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注销,但未制止涉事货车继续从事营运活动。
6.经查,宇冶公司实际负责人孙某某未查验涉事货运企业、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营运资质,便交由杨某某驾驶非营运性质车辆开展镀锌管件运输作业。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货车驾驶员杨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未对承运货物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以确保货物的稳定性。第一处卸货点作业完成后,堆码重心产生明显偏移,杨某某未核实并采取加固措施,货物偏移风险增大。运输途中,镀锌管件偏移并倚靠在货车栏板上。杨某某在未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打开栏板,镀锌管件突然滑落,连同栏板一起砸中杨某某口面部,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张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放任非营运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二是未对货车驾驶员杨某某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能确保杨某某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宇冶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未查验涉事货运企业、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营运资质,交由杨某某驾驶非营运性质车辆开展镀锌管件运输作业;二是未向货车驾驶员杨某某提供或告知《供应商送货车辆管理告知书》内容,致使杨某某未能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聚盛公司现场负责人林某某,未及时排查堆码重心偏移可能导致货物倾斜的安全事故隐患。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杨某某,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一是未对承运货物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以确保货物的稳定性;二是货物偏移后,未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即打开栏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依法承担事故责任。
2.林某某,聚盛公司卸货作业现场负责人,未及时排查堆码重心偏移可能导致货物倾斜的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金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单位认定及处理建议
1.张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放任非营运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二是未对货车驾驶员杨某某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能确保杨某某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金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宇冶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未查验涉事货运企业、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营运资质,交由杨某某驾驶非营运性质车辆开展镀锌管件运输作业;二是未向货车驾驶员杨某某提供或告知《供应商送货车辆管理告知书》内容,致使杨某某未能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金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张田公司
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失效或注销后应立即停止车辆营运活动,做好车辆的登记变更、转移、出售及报废等工作,同时要做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升驾驶员安全防范意识。
(二)宇冶公司
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货物道路运输等生产经营活动前要做好企业、车辆及人员资质审查工作,确保承运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承担运输作业任务,并及时将货物运输规范要求和装卸货注意事项告知驾驶员。
(三)聚盛公司
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货运车辆及其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规范装卸的安全操作规定,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及驾驶员的不安全行为,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宁乡高新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宁乡…
中核汇能新疆伊犁100万千瓦风电源网…
**(河南)有限公司“10·21”物体打…
中建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18”…
吴川长岐广湛高铁九标段“4·15”一…
关于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新基星湖嘉…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3.14”物…
上海申昆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4.8”…
工伤事故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
未带安全帽物体砸中头部
违章操作致伤事故
物体打击事故案例
海阳核电5.8事故案例分析
安全意识不强 导致一人死亡
砸伤脚趾骨事故
氧气瓶压脚事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