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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覃塘区林源中板厂“12.28”物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覃塘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28日9时30分左右,贵港市覃塘区林源中板厂在卸车过程中发生一起木头滑落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经覃塘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区政府办、检察、安监、林业、工会、监察、公安、人社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多方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事故车辆及相关人员情况

(一)贵港市覃塘区林源中板厂,位于覃塘区山北乡耀山边,法定代表人韦大喜,从业人员10人,经营范围:单板加工、销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45080405753330xc。

(二)事故车辆,车牌号桂MB7635,车主龙永强,核载38吨。该车2017年12月28日运到贵港市覃塘区林源中板厂的木头实际重量是51吨,超载13吨,超高车身栏杆0.8米左右,分六排,成山型。

(三)中介商:刘小波,男,32岁,覃塘区东龙镇高龙村新高屯人。主要负责木头销售中介、木头方数清算及临时调配装载木头的叉车。事发当日,桂MB7635货车上的木头没有卸完,也没有完全清点方数,没有支付货款,木头还不属于贵港市覃塘区林源中板厂。

(四)叉车司机:连伟聪,男,35岁,覃塘区山北乡双岩村上岩屯人。事发当日,临时到贵港市覃塘区林源中板厂帮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2月28日上午8时左右,一辆车牌为桂MB7635货车将一车木头从河池市南丹县运抵位于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耀山边的贵港市覃塘区林源中板厂,该车随车有一名司机韦家茂和一名车主龙永强。车厢内的木头分六排排列,每排超高车厢栏杆0.8米左右,每排成山型,每排各有一条钢丝绳绑着;钢丝绳由货车司机同车主负责解开,其中司机韦家茂负责解车厢内的钢丝绳;车主龙永强负责解车身的钢丝绳。

事发当日8时30分左右,外聘叉车司机连伟聪开始用钗车从货车尾部向车头方向逐排卸车。在卸车过程中贵港市覃塘区林源中板厂没有安排厂方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仅是在卸车之前作口头安全提示。

事发当日9时30分左右将近卸到最后一排时,钗车向后倒车让货车司机进入车厢解开钢丝绳,车主龙永强则一边打手机一边到货车侧面解钢丝绳,在其解松钢丝绳后,货车上一根木头滑落打在其头上,致使其倒下,头部大量出血。事发后厂方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山北乡卫生院急救电话。9时50分左右山北乡卫生院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经初步诊断,发现龙永强已无心跳呼吸,确认龙永强已经死亡。

(二)事故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接到报告的山北乡政府、区安监局、区林业局、山北乡公安派出所的同志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开展了相应的处置工作。死者于发生事故的第二天运到了贵港市殡仪馆,目前还没有火化。

三、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死者,龙永强,桂MB7635货车车主,男,37岁,住址:广西河池市南丹县六寨镇。

四、经济补偿协商情况

事发后,山北乡党委政府组织贵港市覃塘区林源中板厂和死者家属协商经济补偿问题,就经济补偿的金额双方还没有达成统一意见。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桂MB7635货车装载木头超高,解松钢丝绳后木头自然滑落,司机龙永强一边打手机一边解钢丝绳,分散注意力,疏于防范。

(二)间接原因

安全管理不到位。贵港市覃塘区林源中板厂管理人员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货车超载、行为人龙永强自身的不安全行为和贵港市覃塘区林源中板厂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因素交织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这次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超载的违法行为和边作业边打手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以上两项行为均由货车车主龙永强所为,龙永强对此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鉴于龙永强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行政处罚责任。

(2)贵港市覃塘区林源中板厂在本次事故中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对此起事故负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覃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贵港市覃塘区林源中板厂给予行政处罚。

六、整改建议

为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建议:

(1)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现场管理人员作业前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2)企业要加强对违法超载车辆的举报,从源头上控制事故隐患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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