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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新天宇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15”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锦州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01月30日

2021年5月15日12时20分,辽宁永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污水预处理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多方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工程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日,辽宁永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将辽宁永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3000吨颜料中间体项目污水处理站二期预制桩工程发包给辽宁新天宇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5月辽宁新天宇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场开展试打桩作业,未与监理公司签订正式现场监理合同。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涉及的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1.辽宁永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滨海新区龙栖湾新能源产业片区洋山路三段1号附楼208室,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MA10XLJ23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2.辽宁新天宇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大街六段7号,法定代表人:蔡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5980608593,经营范围:钢结构制作安装、彩板制作安装、保温材料及岩棉制作安装、房屋租赁、场地租赁、混凝土构件及金属制品生产、销售;机械式停车设备的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及维修;停车场设计、建设及管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21025299,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9日。建筑企业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证书编号:D321025296,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15日早上,天气小雨,地面潮湿,辽宁永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3000吨颜料中间体项目污水处理站二期预制桩项目工程施工现场处于停工状态。8点12分左右,工人金某某扛着10余根钢筋路过辽宁永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3000吨颜料中间体项目污水处理站二期预制桩项目试打桩施工现场时,踩到一块钢板上后倒地不起,四周无其他人经过。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2021年5月15日8点50分左右,项目副经理兼施工员冯某准备组织工人施工,走过保安室时发现施工现场临时道路上有一人趴倒在地,旁边有10余根钢筋,通知了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金某,金某到达现场后拨打了120电话。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判断人员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金某某,男,年龄:52岁,身份证号码:210************639,家庭住址:辽宁省凌海市翠岩镇代往屯村*组***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

金某某死亡后,辽宁新天宇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补偿协议》,辽宁新天宇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金某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等合计人民币100万元整,分两次付清。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锦州滨海新区应急局收到公安分局事故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组成事故调查组,组织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多次实地勘查,询问了有关单位人员的现场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经事故现场勘查、询问笔录和综合分析,调查组一致认为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辽宁永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污水预处理项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二级箱到三级箱(设备打桩机)电缆敷设过道处未按规定直埋或架空敷设,且电缆接头在过道处直接用3000*500的铁板覆盖,造成一相接头与铁板长期摩擦破损,漏电致使铁板带电,造成路过此处金某某接触铁板触电,导致其电击死亡。

2.间接原因

辽宁新天宇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界面划分不清,责任不清。

一是现场用电设备超过五台或用电负荷超过50KW是应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即临时用电方案,现场没有提供临时用电方案。

二是现场询问电工证件已漏检,不符合规范要求持证上岗的要求。

三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敷设未直埋,接头处未能包好绝缘并套防水处理,过道处未进行穿管敷设,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规范要求电缆直埋深度不低于700,且电缆周围应填不小于50mm黄沙,接头处应包好绝缘并做好防水处理并穿管后直埋,电缆过道处应穿管后直埋。

四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两级漏电保安器均未起到保护作用,二级箱虽然设置了漏电保安器,但没有按要求接入漏电保安器,一级箱的漏电保安器的选择不合理不符合规范的要求,总配电箱漏电保安器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进而造成两级漏电保安器均未起到保护作用。且要求漏电保安器做到每月检验一次并有记录,现场没有记录。二级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超过30米,现场实地勘察60米,也不符合规范的要求。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事故是一起触电安全事故,死亡一人,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王某某,辽宁新天宇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作为对施工现场全面负责的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未履行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同时,责令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不再担任项目经理。

2.辽宁新天宇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对施工现场实施有效地监督和管理,未能及时整改施工现场的违规行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针对滨海新区住建和交通运输局在此次事故中暴露出未能对建设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监测和质量检测单位安全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的问题,建议由区安委会对该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辽宁新天宇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是要认真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加强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到持证上岗;三是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尤其是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业人员,完善临时用电的技术数据,及现场设备及开关的选型更加合理,上下级参数匹配协调一致;四是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经营,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辽宁永利新材料有限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外委作业的安全管理,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现象发生,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过程管控,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时刻督促委外作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坚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三)行业监管部门要对此事故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根据职责,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全面排查风险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和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从严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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