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5日10时18分左右,一工人杨某(系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员工)在某某县某某大酒店建设项目拆除静置在高空吊篮过程中,不慎坠落身亡。为查清事故性质、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相关责任等,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成立了某某大酒店 “6.5”建设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事故展开调查。目前,事故经过、原因、性质和相关责任等已调查清楚。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某某县某某大酒店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某某县某某大酒店建设项目,是某某县委、县政府2010年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项目由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某某现场建设一个五星级酒店。该项目于2011年4月18日破土动工修建,于2012年9月完成主体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其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由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总造价(包工包料)1.5亿元人民币发包给贵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完成,酒店投入营运后支付完工程款,合同约定期限为9个月完工全面投入营运。但由于诸多因素造成工程未如期履约、按期完工,一直拖到2015年9月仍未完工。鉴于此,时任某某县委副书记黄某某和司法局局长张某对该项目进行进度监督过程中,将某某中科建设有限公司清退出场,重新由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完成未装修部分的装饰装修工程(总造价5千多万元人民币),仍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某某公司承接后,继续使用某某中科建设有限公司安装的吊篮等设备。某某公司施工三个月后,由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外债务发生诉讼,所有账户被查封,资金链断裂,造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面瘫痪,直到现在。由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账的装饰装修工程款一分未支付,工程全面停工到现在长达7年。停工后,县工作组介入,要求施工方拆除吊篮等施工设备,因中科和某某两家公司的工程款一直未支付,两家施工单位都不愿意拆除,导致外墙有17台吊篮及1至4层外架一直未拆除。停工期间,开发商负责人龚某某请有一名工人(安某某,电话:17700000000)看护停工现场。
二、某某省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该公司法人为:杨某某;公司地址为:某某县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某组15号;成立于2019年3月22日,注册登记日期为2019年3月22日,注册登记机关为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626MA6HL20000,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50000000.00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由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中规定:建筑机械设备出租,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贵州省启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除营业执照外,无其他证照。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基本经过
市第五安全督导组第三建筑分队第二轮第二批督查中,发现云海大酒店存在“长期停工,17台吊篮静置于大楼外墙上空,未降至首层地面并未采取相关防护措施”的安全隐患问题,并于4月25日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监督检查执法建议书,要求责成对云海大酒店项目责任主体立即采取将吊篮降至地面等安全措施。同时,要求对该项目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15日内将该项目整改、行政处罚以及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报铜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接到问题反馈后,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安露带领相关人员到现场实地查看,并和市第五安全督导组第三建筑分队报告拆除吊篮安全风险大。市第五安全督导组第三建筑分队坚决要求拆除。于是安露就安排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站负责人田茂信找一家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拆除。
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站负责人田某某从5月初以来,多次电话联系该酒店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龚某某,要求拆除外墙17台吊篮,龚某某说没有资金拆除。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5月26日致函到某某县社会矛盾调解中心,要求协助调解吊篮拆除工作。5月27日,某某市第五督导组第三建筑分队夏某某等人到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楼会议室召开问题反馈会,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陈某某、安监站站长田某某及安监站工作人员鲁某某、秦某某等参加会议,再次要求对某某酒店吊篮进行拆除。会后,陈某某将会议精神电话报告安某,安某电话中提出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拆除,否则就采取另外措施。田某某6月1日早上,打电话给某某县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安某,安说协调处理不了。随后,田某某马上打电话给龚某某征求意见,询问是否可以由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叫其他吊篮租赁企业来降吊篮,龚某某说可以。
在这种难以协调处理好的情况下,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站负责人田某某联系某某省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请其公司派人帮助将酒店项目17台吊篮降至地面。本来杨某某要求要谈拆除报酬的,杨某某的父亲杨某考虑到和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打交道多年,工作业务往来较多,主动答应不收取报酬帮忙拆除。于是5月31日,某某省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人员到现场查看后,说能将吊篮能降至地面。
6月4日,田某某和杨某某、杨某及某某省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请的工人代某某到酒店项目处查看吊篮线等安全后,于当天下午接好吊篮电源。田茂信再三叮嘱杨某等人在降吊篮过程中一定注意安全施工。
6月5日早上,杨某、代某某、杨某某等人到某某酒店开始拆除工作。杨某某在京都国际招呼总电,杨某、代某某等人上楼拆吊篮。杨某和代某某上楼顶试吊篮是否通电,吊线是否能用。杨某和代某某试第一个吊篮,认为没有问题,杨某就喊代某某系好安全带后往下开下去。接着,杨某去试另外一个吊篮。10点20分左右,杨某在降吊篮过程中,吊篮钢丝绳突然断裂,吊篮突然发生倾斜猛力颠簸,因个人劳动防护措施不当坠落到地面身亡。
(二)救援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某某组织县公安局、应急局、某某街道、消防大队、120等单位赶赴现场展开应急救援。杨某因伤势过重,现场抢救无效身亡,其尸体于2022年6月5日12时许送往县殡仪馆。为妥善处置该起事故,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某某大酒店建设项目“6·5”坠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目前,死者善后处理工作已经全面结束(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次性支付死者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1万元),未出现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死者及其亲属基本情况
(一)死者基本情况
死者杨某,男,土家族,1972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522228********0000,家庭住址: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五组。
(二)死者亲属基本情况
1.罗某某,女,土家族,1972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522227********0000,家住某某县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某组15号,系死者之妻;
2.杨某某,男,土家族,1997年3月出生,身份证号:522227********0000,家住某某县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某组15号,系死者杨某之长子;
3.杨某某,男,土家族,2000年12月出生,身份证号:522227********0000,家住某某县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某组15号,系死者之次子;
4.杨某某,男,土家族,1943年3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522228********0000,家庭住址: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五组,系死者之父;
5. 刘某某,女,土家族,1941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522228********0000,家庭住址: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五组,系死者之母。
五、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因吊篮悬空静置长达7年时间未使用,钢丝绳、电动机、转动部位经长期日晒雨淋导致存在锈蚀、卡死、功能失效等隐患。
2. 某某省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只是一家吊篮租赁公司,无吊篮安拆相应资质,杨进、代传志等人无相应操作证,未按照高处作业有关要求作业,冒险作业,拆除吊篮时安全措施不当,操作不当。
(二)间接原因
1.某某省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拆除吊篮前未认真进行风险研判和评估,和有针对性制定安全拆除方案并报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备案。
2.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对吊篮拆除安全进行严格监管,未审核贵州省启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资质、相关人员操作证,未严格按照吊篮拆除相关规定要求贵州省启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制定专项方案审核报备通过后施工。
3.该项目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重庆润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贵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德江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监理单位等参建相关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施工方在停止施工后未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将吊篮放下,对造成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4.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监管上存在盲区,未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企业进行安全消除。
六、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某某大酒店建筑施工项目“6·5”坠落事故属于一起停工后未及时将吊篮拆除,在消除吊篮安全隐患过程中安全措施不到位所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造成的损失
事故救援、死者死亡赔偿、善后处理等共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5万元。
八、相关责任认定
(一)重庆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中科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监理单位等参建相关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造成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在该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
(二)某某省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只是一家吊篮租赁公司,无吊篮安拆相应资质,在拆除吊篮前也未认真进行风险研判和评估,和有针对性制定拆除方案并报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备案,未按照高处作业有关要求作业,冒险作业,拆除吊篮时安全措施不当,操作不当,在该起事故中应当负次要责任。死者杨进等人无相应操作证,冒险作业,在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
(三)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该起事故中自身作为行业监管部门,未认真审核贵州省启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资质、相关人员操作证,冒险请其拆除吊篮,也未严格按照吊篮拆除相关规定要求贵州省启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制定专项方案审核报备通过后施工,在该起事故中应负监管责任。
九、处理建议
(一)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中科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监理单位等参建相关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造成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建议由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某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4月25日对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某某市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执法建议书》执法建议,对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中科建设有限公司及监理单位,采取行政处罚,并作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某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某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列入“黑名单”联合惩戒。
(二)对某某省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鉴于是不收取报酬帮助吊篮隐患消除工作,建议由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警示约谈教育,无吊篮安装拆相应资质不允许承接吊篮安装相关业务。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吊篮拆除风险未作充分研判,未严格对吊篮拆除安全进行监管,未严格按照吊篮拆除相关规定要求贵州省启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制定专项方案审核报备通过后施工。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班子进行集体警示约谈。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站站长田某某,在吊篮隐患拆除中工作不细,对拆除过程中对一些重要环节处理不当。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对其进行警示约谈。
(五)某某省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员工杨某,无相应操作证,冒险作业,在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十、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建议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督查相关企业对某某酒店烂尾工程,加强安全防范,对其周边威胁人民群众安全范围内实行封闭式管理和设置警戒线。2022年9月30日前,督促相关方对吊篮、钢管脚手架等进行拆除,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要将该起事故在建筑施工领域进行通报和警示,要求各建筑施工企业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涉及建筑施工监管的有关部门,要对全行业领域开展一次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风险隐患。
(四)结合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建筑施工领域,开展一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扭转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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