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6日19时许,在高淳开发区云溪医谷项目材料堆场,青岛弘旭林商贸有限公司雇用的货车司机在车厢顶部对防护栏杆绑扎固定时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6万元。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通过现场勘验、法医学检测鉴定,认定事故直接原因:青岛弘旭林商贸有限公司雇佣的货车司机范某某在对货物捆扎固定作业中因安全操作技能掌握不到位,从车顶摔落至地面导致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故发生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青岛弘旭林商贸有限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通过中介平台聘请范某某为本单位从事运输业务,未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未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不清,意识不强
云溪医谷项目一期工程项目部物资设备部部长伏某,作为项目上设备租赁业务负责人,对防护栏杆退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高淳开发区青岛弘旭林商贸有限公司“5·1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掌握不到位所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认定
依据《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青岛弘旭林商贸有限公司为该起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
(二)对负有责任单位的处理
青岛弘旭林商贸有限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通过中介平台聘请范晓龙为本单位从事运输业务,未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未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项目部物资设备部部长伏某,作为项目上设备租赁业务负责人,对防护栏杆退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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