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5日8时40分许,彭州万达广场城市综合项目施工工地,在清理影响施工电梯正常运行的钢管时,发生一起高坠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为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经彭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彭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以市应急局局长曾正泽为组长,市应急局副局长杜强、市住建局副局长邓伟为副组长,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应急局等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成立了以住建局副局长邓伟为组长的技术小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对该起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对相关人员的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概况
彭州万达广场城市综合项目施工工地位于彭州市玉垒西路、九峰北路、牡丹大道、蓥华西路之间,2020年10月7日,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将彭州万达广场城市综合体项目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工程北区西地块(住宅8#-12#,商铺17#-19#,地下车库)分包给北京鼎和诚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总价3300万,开工日期2020年10月9日,总工期为417天。
北京鼎和诚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商贸公司玉皇庙门市部2幢1至2层,公司法人许忠明,经营范围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2019年8月5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劳务分包不分等级,有效期至2024年8月4日。2019年10月28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是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7日。2020年12月4日,北京鼎和诚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苏云富(死者)签订劳务合同,从事普工工作,合同约定从12月4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每月15日发放工资,每日工资为220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年12月5日上午7时左右,苏云富到9号楼进行二次结构混凝土浇筑作业,8时30分班组长张声书安排苏云富、兰方军到6层清理影响斗车运输通道的钢管,同班组的胡桂英、黄花萍两人负责在楼下装混凝土并乘坐施工电梯运输至6层。8:35分,胡桂英和黄花萍两人乘坐施工电梯往6层运输混凝土升至5层至6层之间时,施工电梯司机李乾敏发现施工电梯轿厢上空有两根钢管伸出影响施工电梯正常运行,就要求必须把钢管清除,确保安全后才继续向上运行,于是胡桂英在电梯内呼喊在6层清理钢管的同班人员兰方军帮忙收拾影响施工电梯运行的钢管。兰方军答应后,尚未行动,苏云富主动说去处理。8:40分苏云富钻出临边防护栏杆,在无防护的阳台拖拽钢管,在清理第一根钢管时,因钢管过长拖拽时碰撞建筑结构,被反作用力弹出阳台,从15米高的6层阳台坠落至1层地面受伤。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8:50分,120急救人员到达后将伤者送至彭州市人民医院,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后,于2020年12月5日11时35分宣布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健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了解和处置。
(三)人员伤亡及善后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死者:苏云富,北京鼎和诚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普工,男,汉族,56岁,家庭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红星村7组。
2.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相关部门立即督促事故单位开展善后处置工作,2020年12月6日,死者家属已与北京鼎和诚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亡调解协议书,事故善后工作得到了基本解决。
(四)对事故单位查实情况
北京鼎和诚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不到位:经查死者所在班组12月4日进入工地施工,施工半天后,在当日上午11点30分才进行了三级教育培训;事故发生当天北京鼎和诚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对事故发生班组开展班前教育,无针对该工种的特点采取相应教育培训内容。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苏云富违反安全纪律,冒险钻出防护栏杆,将自身置于无防护的临边作业环境内,在拖拉钢管时未系安全带,因钢管过长拖拽时碰撞建筑结构,被反作用力弹出阳台,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苏云富安全意识淡薄,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差;
2.北京鼎和诚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的违章行为;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不到位,没有针对各工种的特点采取相应教育培训内容,以致员工对安排的工作危险性认识不全面。
(三)事故性质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苏云富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自我防护意识不强,违章作业,直接钻出防护栏杆作业且未系安全带,将自身置于无防护的临边作业环境内,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予追究行政责任。
2.责成公司依照内部管理制度给予处罚的人员
文辉,北京鼎和诚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派至彭州万达广场城市综合体项目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工程的安全员,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的违章行为。建议由北京鼎和劳务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彭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安大保,北京鼎和诚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派至彭州万达广场城市综合体项目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不到位,对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北京鼎和诚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不到位,没有针对各工种的特点采取相应教育培训内容,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市综合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分包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分包企业严格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北京鼎和诚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加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三)加强作业现场的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操作等行为。
(四)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落实班前教育和针对各工种的特点采取相应教育培训内容,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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