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仓山建新“6·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12月04日

2025年6月21日18时12分左右,福州市仓山区洪湾南路西侧机动车车道左起第二车道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碰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受仓山区政府委托,由区应急管理局张勇副局长担任组长,组织仓山区应急管理局、福州市交警支队仓山大队、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仓山分中心、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五大队、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建新镇政府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同时邀请区监察委派人参加。

经调查认定,福州市仓山区“6•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未在非机动车车道内行驶,且在路口转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车后情况,未伸手示意,突然猛拐,致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右中侧碰撞电动自行车左侧手把后,导致电动车倒地及重型自卸货车未按照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在标志标线指示的左转机动车车道上直行通过路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路段基本情况

交通事故现场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洪湾南路与江滨宅路路口,洪湾南路为双向六车道,沥青材质,道路为南北走向,北往福州市仓山区杨周路方向,南往福州市仓山区东岭路方向,东往福州市仓山区江滨宅路方向,道路两侧设有非机车道及人行道,道路中间为金属护栏隔离,机非设有花圃隔离,路口洪湾南路上设有两条东西方向通行的人行横道,路口西侧三条机动车车道由左向右分别为左转车道、直行车道、直行车道,该路口交通信号灯为黄闪状态,路面完好,视线良好,路口交通信号灯上设有50公里/小时的限速标志。

(二)事故相关车辆、人员、单位基本情况

1、福州黄牌70S5A二轮电动车,车身颜色:奶油白/黑,所有人:阮博杰,身份证号3509##############,登记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10开天图文,产品型号:TDR3128Z,车架号:779422420677317,车辆登记日期:2024年5月13日,发证日期:2024年5月13日,车辆在事故中受损。

2、闽AR2205重型自卸货车,车身颜色:绿色,所有人:福建方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208号红星点金商务中心金华小区(红星国际二期)第一栋9层18单元,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豪沃牌/ZZ3317N4267E1,发动机号:190207043647,车辆识别代号:LZZ1EXSE6KN500838,车辆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交强险保单号:PDZA202435010000253092,车辆商业险保单号:PDAA202435010000238325,该车年检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车辆在事故中轻微受损。

3、福建方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洪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2N81P2E,注册资本:2000万元,成立日期:2019-04-12,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208号红星点金商务中心金华小区(红星国际二期)第1幢9层18单元,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大型货物道路运输;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五金产品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五金零售;建材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张熙妍,女,2010年7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501##############,户籍地址:福建省永泰县嵩口镇######,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建新南路凤高村一民房,系福州黄牌70S5A二轮电动车的驾驶人。

5、侯明东,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机动车驾驶证号码:5129##############,档案编号:350132036946,准驾车型:B2E,户籍住址:四川省营山县灵鹫镇大灵村####,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玉兰村###,系闽AR2205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

6、张谢枝,男,2009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503##############,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418号泰禾红峪花园A区######,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418号泰禾红峪花园A区######,系张熙妍驾驶的福州黄牌70S5A二轮电动车后座乘客,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21日18时12分左右,张熙妍驾驶福州黄牌70S5A号电动自行车(后座乘坐张谢枝)沿福州市仓山区洪湾南路西侧机动车车道左起第二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江滨宅路交叉口向左起第一车道方向转弯行驶时,遇侯明东驾驶闽AR220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洪湾南路西侧机动车道左起第一车道由北往南行驶,张熙妍驾驶福州黄牌70S5A号电动自行车转弯过程中,在交叉路口,闽AR2205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右前部碰撞福州黄牌70S5A号电动自行车左侧,致电动车倒地及后座乘坐的张谢枝跌落地面,闽AR2205号重型自卸货车右侧车轮碾压张谢枝头部及身体,造成张谢枝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6月21日18时12分,闽AR2205号重型自卸货车与福州黄牌70S5A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自卸货车驾驶员及电动车驾驶员发现有人员头部被碾压,立刻拨打110及120报警救援。仓山交警大队接警后,立即出警并在事故现场设立安全防护区域,进行警戒。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现场未有人员被困,120急救人员到场后,发现头部被压伤者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仓山交警大队积极协调赔偿事宜,事故各项善后工作措施得当,平稳有序。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医疗急救等部门能够第一时间启动响应,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应急处置科学有效。

三、事故基本调查事实

1.根据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询问及调取监控视频等资料证实张熙妍驾驶福州黄牌70S5A号电动自行车(后座乘坐张谢枝)沿福州市仓山区洪湾南路西侧机动车车道左起第二车道由北往南行驶;侯明东驾驶闽AR220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洪湾南路西侧机动车道左起第一车道由北往南行驶;张熙妍驾驶福州黄牌70S5A号电动自行车(后座乘坐张谢枝)沿福州市仓山区洪湾南路西侧机动车车道左起第二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江滨宅路交叉口向左起第一车道方向转弯行驶时与同向正在左起第一车道上由侯明东驾驶闽AR2205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洪湾南路与江滨宅路路口发生碰撞。

2.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鉴中心[2025]病鉴字第2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谢枝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右半颅完全崩裂而死亡。

3.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车速鉴字第6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福州83E87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的车辆行驶速度约为28km/h。

4.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车速鉴字第5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闽AR2205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的车辆行驶速度约为30km/h。

5.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车痕(C)鉴字第17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福州黄牌70S5A号电动自行车的行车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统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6.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车痕(C)鉴字第17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闽AR2205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行车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统符合运行安全状态要求,车辆右侧下视镜缺损,不符合车辆行车安全状态。

7.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车痕鉴字第8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闽AR2205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事故路段与由张熙妍驾驶福州黄牌70S5A号电动自行车(后座乘坐张谢枝)相遇时,闽AR2205号重型自卸货车前保险杠的前右中部与电动车左方向手把的下侧面发生碰撞,且重型自卸货车前右下部与电动车驾驶人张熙妍身体也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车倒地,电动车后座乘客张谢枝跌落路面,随即,重型货车继续向前运动,其第三、第四轴的右侧旁胎又碾、挤压张谢枝的头面部。

8.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醇鉴字第20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熙妍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9.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醇鉴字第20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侯明东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10.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毒鉴字第2025063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熙妍的血样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依托咪酯成分。

11.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毒鉴字第2025063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侯明东的血样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依托咪酯成分。

12.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车痕鉴字第8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闽AR2205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存在改装。

13.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车痕鉴字第8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福州黄牌70S5A号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额定电压60V,车辆速度可达到28公里/小时,与该车《产品合格证》、《车辆基础信息》不一致,存在改装。

14.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C)鉴字第17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闽AR2205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右侧防护装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

15.福建方利运输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范制定2025年安全生产经费提取计划;监控平台工作人员主动发现车辆违法能力不足;驾驶员岗前培训不到位;车辆隐患排查不到位;企业奖惩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四、事故原因分析

1.当事人张熙妍未满16周岁驾驶福州黄牌70S5A号电动自行车后载张谢枝,未在非机动车车道内行驶,且在路口转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车后情况,未伸手示意,突然猛拐,致闽AR2205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右中侧碰撞福州黄牌70S5A号电动自行车左侧手把后,导致电动车倒地、后座乘客张谢枝跌落地面,闽AR2205号重型自卸货车右侧车轮碾压张谢枝身体及头面部,造成张谢枝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及《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侯明东驾驶闽AR2205号重型自卸货车未按照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在标志标线指示的左转机动车车道上直行通过路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张熙妍未满16周岁驾驶福州黄牌70S5A号电动自行车后载张谢枝,未在非机动车车道内行驶,且在路口转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车后情况,未伸手示意,突然猛拐,致闽AR2205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右中侧碰撞福州黄牌70S5A号电动自行车左侧手把后,导致电动车倒地、后座乘客张谢枝跌落地面,闽AR2205号重型自卸货右侧车轮碾压张谢枝身体及头面部,造成张谢枝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交警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2.侯明东驾驶闽AR2205号重型自卸货车未按照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在标志标线指示的左转机动车车道上直行通过路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交警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3.福建方利运输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范制定2025年安全生产经费提取计划;监控平台工作人员主动发现车辆违法能力不足;驾驶员岗前培训不到位;车辆隐患排查不到位;企业奖惩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由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进一步整治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要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切实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坚决遏制死伤事故发生。

(二)加强重点车辆监督管理。相关行业部门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督导检查,强化源头管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车辆、驾驶人信息备案,加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确保各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相关行业部门要针对客货运车辆等重点管理对象,加强安全宣传,引导交通参与者遵章守法,通过社会全方位多渠道地开展宣传工作,广泛传播安全出行理念,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出行意识。

仓山区洪湾南路与江滨宅路交叉口附近“6•21”死亡事故调查组

2025年10月16日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升级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