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8日7时30分许,西安瑞安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城项目部(以下简称“瑞安公司”)普工王某,在韩城市新城区绿地城一期15号楼2单元拆除地下室采光井护栏时,不慎从作业面坠落至地下室地面,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韩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新城办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资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XW377
名称:西安瑞安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沣东大道2196号
法定代表人:郝仲
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年04月09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工程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体育环境设施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20年4月11日,瑞安公司与陕西天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公司”)签订了韩城绿地城DK1项目采光井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工程范围为采光顶幕墙安装及栏杆拆除,工程劳务总价53万元。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韩城市新城区绿地城一期15号楼2单元南侧地下室采光井,采光井东西长9.2米,南北宽1.5米,向上有0.3米高的水泥台,护栏在水泥台预埋件上固定,每隔1米左右用立柱连接,护栏高1.3米,采光井口距离地下室地面5.3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4月28日7时左右,瑞安公司班长王海鹏召开班前会,安排普工李某、王某继续对15号楼2单元南侧的采光井护栏进行拆除,两人做完准备工作后于7时30分许开始工作。李某在松最东边第一个护栏预埋件上的螺丝,王某在李某以西拆除另一个护栏过程中,站在水泥台上用手摇晃拆除护栏,在摇晃护栏的过程中失去控制,不慎坠落至地下室地面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正在工作的李某听见王某坠落的声响后,立即向周围工作的其他工人呼叫,工人陆续赶到地下室,当时王某在地下室地面头朝南侧躺着,头上有血迹,班长王海鹏到达现场后,电话通知了120急救车,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工人用担架将受伤的王某抬到救护车上,紧急送往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王某经抢救无效于4月29日凌晨5时左右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王某,男,汉族,系瑞安公司普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
四、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某安全意识淡薄,在现场作业时存在侥幸心理,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站在水泥台上违规对护栏进行拆除,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瑞安公司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并制止。
2.瑞安公司对工人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扎实,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风险辨识不足,自我保护意识差,违规进行作业。
3.天浩公司作为发包方,对项目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西安瑞安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有关责任认定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王某,瑞安公司普工,安全意识淡薄,自保意识差,对现场的安全风险辨识不足,在进行作业时违规摇晃护栏进行拆除,应负事故的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予追究。
(二)王海鹏,瑞安公司现场施工班长,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工人的安全培训教育和现场巡查不到位,对工人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建议撤职处理,并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三)梁晓龙,瑞安公司项目经理,主管项目部的全面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把控不严,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
(四)高建荣,天浩公司韩城项目采光井工程现场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建议撤职处理,并按天浩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五)赵鹏,天浩公司韩城项目采光井工程项目经理,主管本项目的全面工作,对工程以包代管,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应负事故的领导责任,建议向公司作出书面检查,并按天浩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六)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西安瑞安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20万元的经济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瑞安公司要立即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的现场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瑞安公司要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工人的安全保护和防范意识,落实岗位安全职责,采取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三)天浩公司韩城项目部要强化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管,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工人违章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