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二)其他相关单位情况
(三)涉事吊车情况
(四)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五)事故发生经过
(六)事发现场基本情况
(七)有关部门履职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 事故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二) 善后处置情况
三、事故类别认定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二) 有关监管部门
(三) 其他相关单位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二)监管单位处理建议
(三)事故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四)监管单位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五)其他单位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二)出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三)行业安全监管不到位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附件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估算表
附件2事故伤亡人员名单
都匀经济开发区广州产业园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7·1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
调查报告
2025年7月11日16时06分许,都匀经济开发区广州产业园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使用汽车起重吊车开展吊装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6万元。
事故发生后,州、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作出具体批示。都匀经济开发区相关领导,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都匀经济开发区安监办、匀东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负责人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督促企业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黔南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都匀市“7·11”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黔南安函〔2025〕7号)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24日成立了由都匀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都匀经济开发区安监办、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总工会、匀东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都匀经济开发区广州产业园“7·11”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笔录及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总结教训,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都匀经济开发区广州产业园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7·11”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2年11月7日,注册资本:叁佰捌拾万元,法定代表人: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44;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开发区广州产业园**栋。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测绘服务;建设工程勘察;司法鉴定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房地产评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编号:(黔)建检专字第20****08号;发证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时间:2024年12月10日;有效期至:2029年12月9日)。
(二)其他相关单位情况
贵州东润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企业、都匀经济开发区下属平台公司),成立时间:2020年4月16日,法定代表人:许*,注册资本:捌亿圆整,住所:贵州省黔南州都匀经济开发区****小区*栋*楼,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水产养殖;动物饲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土地整治服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物联网应用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园区管理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集贸市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子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农副产品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水产品批发;牲畜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文具用品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24年1月31日贵州东润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将都匀经济开发区黔南·广州产业园**栋标准厂房租赁给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使用,合同中第七条约定了安全责任,但未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2025年1月6日贵州东润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用安全生产协议》,明确了租赁期间双方的安全责任。
(三)涉事吊车情况
车牌号码:贵J****3,车辆类型: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主:莫*庄,品牌型号:徐工牌XZJ******5K,车辆识别代号:LXGC*********28,发动机号码:D9*****74,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2月,最大额定总起重量:25000千克,工作幅度:3米。经判定,该车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监管范围[[1]]。
致害物系吊机主吊钩,由滑轮组及挂钩组成,滑轮组宽度43.5cm,滑轮组外壳40cm,挂钩长60cm,挂钩与滑轮组连接后总长度90cm。
图

1 致害物(主吊钩)示意图
(四)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死者情况
廖*全,男,58岁,居民身份号码:522***********437,住址:都匀市匀东镇大坪村*****号。系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7月11日聘请的临时工,未签订用工劳动合同。在事故中死亡。
2.其他人员相关情况
唐*,男,49岁,居民身份号码:220**********119,住址:贵州省福泉市金山街道办事处***路*****室。系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系该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文*,男,33岁,居民身份号码:522***********13,住址:贵州省凯里市鸭塘镇(开发区)**村****号。系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副组长,配合总经理唐*开展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系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韦*明,男,60岁,居民身份号码:522***********38,住址:贵州省都匀市匀东镇**村****号。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事故当天吊装作业临时现场管理人员。
罗*,男,58岁,居民身份号码:522***********10,住址:贵州省都匀市小围寨街道办事处**廉租房*****。系贵J***3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操作员,驾驶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有效期2025年3月13日至长期,发证机关:贵州省黔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项目代号:Q1、Q2,发证日期:2023年8月29日,有效期:2027年7月,发证机关: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11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有一批混凝土配重块从福泉市牛场镇运回公司需要卸载,13时30分许,文*联系作业工人廖*全到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候,14时15分许,罗*驾驶贵J***3起重吊车来到现场,开展水泥配重块卸载工作,16时左右,在已卸完5车水泥配重块,开展第6车水泥配重块卸载,16时06分40秒,起重吊车在空钩情况下,主吊钩钢丝绳断裂,主吊钩掉落击中站在主副吊钩下方的作业工人廖*全头部右侧,廖*全当场倒在运送水泥配重块的货车上。事故发生时,廖*全未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
(六)事发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都匀经济开发区广州产业园**栋室外东侧区域,该区域为空地,西侧为**栋厂房,南北向为园区道路。事故发生时。南北向停有一辆黄色拖车(车牌号:贵J***0挂),车上装有水泥配重块(规格:长1.5米,宽1.1米,高0.8米,重量约2吨),起重吊车停在黄色拖车左后侧区域。

图2 吊装作业现场

图3 主吊钩掉落位置及死者站立位置还原图
(七)有关部门履职情况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以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党组会21次,局长办公会3次,其中研究安全生产工作7次,制定了《都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2025 年安全生产年度检查计划工作方案》《都匀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及《都匀市涉企“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计划清单》,将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检查企业162家次(其中建筑质量检测公司2家次,检查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1次),查出隐患282条(其中涉及建筑质量检测公司1条),并督促企业整改完毕。
2.都匀经济开发区安监办
2025年以来,都匀经济开发区安监办召开办务会议12次,其中9次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企业检查402家次(其中涉及广州产业园企业6家次),查出隐患问题284条(其中涉及广州产业园企业0条),并督促企业整改完毕。制定了《都匀经济开发区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都匀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都匀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及自然灾害全链条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并按照规定开展了相关工作。
(八)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直接经济损失146万元,详见《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估算表》。
(九)其他情况
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为晴,北风1级。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韦*明立即向公司法人代表文*报告,文*立即赶到现场查看情况后,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唐*汇报现场情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都匀经开区安监办、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医疗等部门及匀东镇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2025年7月11日16时30分许,公安部门赶到并控制现场,16时40分许,救护车赶到现场对伤者廖*全进行救治,当场确认死亡。
2025年7月12日都匀市公安局出具了廖*全尸体检验记录,依据现场勘查、表面检查等工作,得出结论:初步分析死者符合颅脑死亡的尸体征象。
(二)善后处置情况
2025年7月11日22时许,死者家属与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就廖*全死亡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2025)匀东人调185号),约定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向死者家属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46万元,7月12日凌晨0时10分许死者由殡仪馆车辆运送至殡仪馆,7月12日上午12时许火化完成,并将骨灰运回家中,7月15日安葬完成。至此善后处置完毕。
(三)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都匀经开区安监办、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医疗等部门及匀东镇人民政府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救援力量,坚持安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救援原则,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各类危害,科学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有序,事故善后处置得当。
三、事故类别认定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有关规定,认定事故类别为起重伤害事故。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一是作业使用的吊机存在机械故障:吊机主卷扬机意外启动,同时高度限位器失效,导致主吊钩冲顶,进而导致吊机钢丝绳过载断裂[[2]];二是作业人员廖*全存在不安全行为: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在吊机运行过程中,违章进入吊臂下方危险区域。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在时间和空间上交叉,廖*全被掉落的主吊钩砸中头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根据调查需要,2025年9月8日调查组委托上海复达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吊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涉案吊机钢丝绳的钢丝破断拉力总和、钢丝抗拉强度钢丝扭转次数、钢丝反复弯曲次数均符合 GB/T 20118-2017《钢丝绳通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另根据对涉案吊机钢丝绳的观察,涉案吊机钢丝绳表面未见干燥迹象及生锈情况,钢丝绳表面存在油类物质,因此推断涉案吊机钢丝绳日常有过维护保养。故涉案吊机钢丝绳断裂原因为主卷扬意外启动,同时高度限位器失效,导致主吊钩冲顶,进而导致涉案吊机钢丝绳过载断裂。
3.间接原因
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一是未建立健全吊装、高空等特种作业审批制度,未严格落实审批流程;二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三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四是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认定,都匀经济开发区广州产业园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7·11”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一是未建立健全吊装、高空等特种作业审批制度,未严格落实审批流程,当天吊装作业未进行作业审批;二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前未对现场作业监督人员韦*明、作业人员廖*全、罗*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三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作业前未对吊装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四是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警戒线,作业现场监督人员未履行监督义务,导致作业人员在吊臂活动范围内,未监督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等劳保用品。
(二)有关监管部门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制定了《都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2025 年安全生产年度检查计划工作方案》《都匀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及《都匀市涉企“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计划清单》,将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纳入监督检查范围,但在对涉事企业的具体检查中,一是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检查问题浅表化(例如:对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查,仅发现“未建立应急预案”这一项程序性缺失问题,未能发现企业运行中的实质性安全风险。);二是主要对企业的技术情况进行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少,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在起重吊装等危险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都匀经济开发区安监办
一是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资产所有人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代替安全监管;二是督促厂房出租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截止事故发生当日,广州产业园仍有10家企业未与贵州东润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三)其他相关单位
贵州东润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一是与部分承租单位未及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与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滞后租赁合同签订时间近1年,且截止2025年8月26日,尚有10家承租单位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二是对于承租单位的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有效检查少,2025年以来对承租单位检查39家次(其中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次),查出安全隐患9条(其中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条),查出隐患多为消防通道堵塞和灭火器过期等浅表化问题。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审批制度,当日吊装作业未经审批;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未对现场作业及监督人员进行必要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作业前未对吊装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现场管理混乱,未设置安全警戒线,未监督作业人员站立于危险区域外及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3]]的规定,建议由都匀市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贵州东润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广州产业园厂房承租企业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建议贵州东润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书面检讨。
(二)监管单位处理建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讨。
都匀经济开发区安监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都匀经济开发区安监办向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书面检讨。
(三)事故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廖*全,系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7月11日聘请的临时工,安全意识淡薄,未正确佩戴劳保用品,且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在吊臂、吊钩移动过程中站立于吊臂活动区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唐 *,系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系该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一是未组织建立健全吊装、高空等特种作业审批制度,未严格监督落实审批流程;二是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前未组织人员对现场作业监督人员韦*明、作业人员廖*全、罗*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三是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作业前未对吊装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4]]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文 *,系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副组长,配合总经理唐*开展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系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是未参与制定并监督落实建立健全吊装、高空等特种作业审批制度,未严格监督落实审批流程;二是监督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前未组织人员对现场作业监督人员韦*明、作业人员廖*全、罗*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三是监督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作业前未对吊装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5]]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韦*明,系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事故当天吊装作业临时现场管理人员。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警戒线,作业现场监督人员未监督作业人员在吊臂活动范围外,未监督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等劳保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四)监管单位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监管单位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建议一是部分人员移交都匀市纪委监委和都匀经济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调查处理;二是部分人员在单位内部进行处理。
(五)其他单位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租赁单位(贵州东润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存在的问题,建议向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深刻检讨。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事故单位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建立关键特种作业的审批制度,使得高风险吊装作业处于失控状态,事发当天的作业完全脱离了制度约束;二是作业前未对现场监督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导致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能识别和规避作业风险;三是作业前未对吊机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为事故发生埋下祸根;四是未设置安全警戒区域,未有效监督人员处于危险区域(吊臂活动范围)外,未监督作业人员佩戴基本劳保用品(安全帽),使现场作业处于无防护的危险状态。
(二)出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贵州东润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园区管理方,履行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安全管理存在短板。一是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滞后,使得租赁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不清晰;二是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停留在表面,未深入排查和纠正如特种作业管理、现场安全措施等系统性、深层次的安全风险。
(三)行业安全监管不到位
相关监管部门发挥监管作用不强,对类似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这样的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一是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导致监管工作缺乏系统性、计划性;二是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直接监管职责不到位,以督促资产所有人履行职责来代替自身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导致监管力度有所减弱。
本次事故深刻警示,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的失守都可能酿成悲剧。必须坚决杜绝企业主体责任“悬空”、出租方管理责任“虚化”、行业监管责任“盲区”和属地监管责任“弱化”的现象。 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将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和每一处作业现场,形成严密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链条,才能有效防范和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一是要健全并严格执行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建立并发布涵盖吊装、高空、动火、有限空间等所有特种作业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流程、责任人和安全措施。所有特种作业前,必须完成《危险作业审批单》的填写、审批和现场交底,未经审批严禁作业。二是要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立即为所有员工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严格执行“作业前安全教育”制度,每次高风险作业前,必须由现场负责人针对本次作业的具体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进行针对性交底,并全员签字确认。对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三是要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并执行吊装设备及关键工器具的 “作业前安全检查确认制”。操作人员每日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开展例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状态。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措施、时限和验收标准,确保隐患整改形成闭环,彻底消除。四是要规范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所有高风险作业现场必须使用警戒带、围栏等实施硬质物理隔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明确现场监督人员的权责,其核心职责是纠正和制止违章行为。必须严格监督作业人员处于安全区域(如吊臂活动范围外),并确保所有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贵州东润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是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协议制度。必须与所有现有承租单位补签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安全协议与租赁合同同步签订、同步生效”的刚性规定,杜绝协议滞后甚至缺失的现象。新引入承租单位,必须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作为合同生效的前置条件。二是要提升安全检查的深度与效能。立即修订安全检查标准,改变过去仅检查消防通道、灭火器等浅表问题的做法。检查内容必须深度覆盖承租单位的特种作业管理、安全教育培训、设备设施安全、现场监护、应急预案等核心环节。三是要双方协同抓好长效机制建设。贵州东润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建立承租单位危险作业报备制度,广州产业园区内企业在进行吊装等高风险作业前,应提前向贵州东润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报备。
(二)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部门职责。一是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体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建筑质量检测活动的公司进行彻底摸排,建立准确、完整的监管企业名录库,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立即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二是强化建筑质量检测类公司安全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必须切实承担起对建筑质量检测类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厘清该类企业所涉业务活动(如现场取样、设备使用、运输等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将其纳入建筑行业安全监管整体框架,消除监管盲区。三是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内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其对建筑质量检测等行业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和监管水平。同时,通过召开警示会议、上门服务指导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自觉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
(三)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都匀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一是针对辖区监管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避免出现以监督出租单位代替监管企业的情况。二是强化对出租方的法律责任宣贯与压力传导,组织召开由都匀经济开发区内所有厂房出租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再次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出租方安全责任的规定,通过典型案例警示,强化其主体责任意识。
附件1
| 事故发生单位 | 贵州华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
| 事故单位地址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开发区广州产业园**栋 | |||
| 事故发生时间 | 2025年7月11日 | 事故发生地点 | 都匀市开发区广州产业园 | |
| 法定代表人 | 文* | |||
| 事故等级 | 一般事故 | 事故特征 | 起重伤害 | |
| 事故伤亡 | 1人死亡 | |||
| 预 计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 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 0万元 | |
| 丧葬及抚恤费用 | 146万元 | |||
| 补助及救济费用 | 0万元 | |||
| 歇工工资 | 0万元 | |||
| 善后处理费用 |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 0万元 | ||
| 事故赔偿费用 | 0万元 | |||
| 现场抢救费用 | 0万元 | |||
| 现场清理费用 | 0万元 | |||
| 财产损失价值 |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 0万元 | ||
|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 0万元 | |||
| 总计:146万元(人民币:1460000.00元) | ||||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估算表
附件2
事故伤亡人员名单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住址 | 伤亡情况 | 备注 |
| 1 | 廖*全 | 男 | 522***********7 | 都匀市匀东镇大坪村*******号 | 死亡 |
[[1]] 2025年8月15日都匀市市场监管局的《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都匀经开区广州产业“7.11”事故调查组认定涉事吊车设备属性的复函》,判定:涉事“汽车起重机”(贵J38393)特征不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特种设备,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监管范围。
[[2]] 上海复达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2025]技鉴字第0908009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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