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3日)
2024年4月11日13时23分许,辽宁麒维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辽阳县寒岭镇辽阳县寒岭正皓矿业有限公司的浓密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7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经县政府批准,2024年4月17日,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总工会和寒岭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正皓矿业浓密机建设工程“4.11”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介入,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由于借用施工资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且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缺失,违章冒险作业造成的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报告义务人向县应急局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属于迟报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辽阳县寒岭正皓矿业有限公司
辽阳县寒岭正皓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皓矿业公司)是一家从事黑色金属矿采选业为主的企业,位于辽阳县寒岭镇金家村。2015年10月23日辽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营业执照,为民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日辉。2015年8月24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核定开采能力为铁矿石35万吨/年,有效期限自2015年8月24日至2023年2月24日。2019年7月辽宁省应急管理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9年7月17日至2022年7月16日。
2.辽宁华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华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华程建筑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号1014-11。2023年7月28日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营业执照,为民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华。2022年5月19日沈阳市城乡建设局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有效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9月26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2年7月12日至2025年7月11日。
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1月10日发布的《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华程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华程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8日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华程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换领为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至此,华程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有效期限至2025年4月30日。
3.沈阳盛茂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盛茂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盛茂勋劳务公司)是一家从事劳务服务为主的企业,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11号信悦汇A1座1006-32工位。2023年12月22日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营业执照,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万元,法定代表人程丹(挂名),实际控制人白雪峰。该企业前身为沈阳市盛茂勋建筑劳务中心,系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并无任何资质。
4.辽宁麒维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麒维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维建设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劳务分包为主的企业,位于辽阳市太子河区农场路76号。2021年9月10日辽阳市行政审批局签发营业执照,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60万元,法定代表王杰。该企业无任何资质。
(二)正皓矿业有限公司浓密机建设工程发包、分包和转包情况及事故统计归属
2023年5月,正皓矿业公司准备发包全尾砂膏体填充系统浓密机及维护车间钢结构厂房制作与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浓密机建设工程),该工程分为2处施工现场,事故发生在位于金家村的正皓浓密机施工现场。
在白雪峰的运作下,正皓矿业公司同意将该工程发包给华程建筑公司,并于2023年8月15日签订合同金额为346.4338万元的施工合同。而事实上,就是白雪峰以挂靠的形式,使用华程建筑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华程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该建设工程。华程建筑公司为转移风险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于2023年8月15日与白雪峰签订了《建筑工程挂靠协议书》。该协议书允许白雪峰使用华程建筑公司的资质组织施工,并利用华程建筑公司的名义开具发票。该协议书还明确不收取白雪峰的管理服务费,若白雪峰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或者出现经济纠纷由白雪峰独立承担一切责任。
在白雪峰的组织下,华程建筑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3个单位,一是正皓浓密机罐体钢结构制作与安装,分包给遵化市煜浩机械设备安装公司;二是填充车间、隔膜泵房、正浩浓密机及青龙浓密机外围护厂房钢结构,分包给辽宁奕泰钢结构工程公司安装,其中加工制作委托辽宁鸿铖钢结构制造公司承揽加工;三是正浩水泥罐和钢结构楼梯制作与安装以及浓密机建设工程收尾部分即小青龙水泥罐体制作与安装,分包给盛茂勋劳务公司。
盛茂勋劳务公司又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转包,其中正浩水泥罐和钢结构楼梯制作与安装转包给沈阳市永利矿业工程公司,小青龙浓密机罐体制作与安装的收尾工程转包给麒维建设公司。2024年3月20日白雪峰通过微信与麒维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事故发生在由麒维建设公司承接工程的施工现场(以上发包及承揽情况见图1)。
综上,“4.11”起重伤害事故数据计入华程建筑公司。
(三)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1.华程建筑公司
华程建筑公司自升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放松安全生产管理,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法定代表人王华对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够熟悉,更谈不上掌握。作为浓密机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对该工程项目没有任何体现,即没有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

图1 正皓矿业浓密机建设工程“4.11”起重伤害事故关系图
2.盛茂勋劳务公司
盛茂勋劳务公司作为劳务作业分包单位,既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也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证书,更没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
3.麒维建设公司
麒维建设公司作为劳务作业转包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也未取得任何资质证书,更没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
(四)事故发生的经过
1.施工过程简述
麒维建设公司承接的浓密机建设工程为小青龙浓密机罐体制作与安装收尾工程。浓密机罐体为圆柱体和圆锥体组合,罐体高约30米、直径约10米,为封闭状态,外部固定在钢制支撑架上,内部安装设备。作业前,施工人员已在距地面不同高度的支撑架上搭设跳板作为简易作业平台。
支撑架安装工序为:①吊装→②调整→③划线→④组对→⑤焊接。由汽车起重机将600㎏支撑架结构件吊装至预定位置后,将钢丝绳索具挂到电动葫芦吊钩上,然后升降电动葫芦调整支撑架结构件的安装位置,最后进行划线、组对和焊接。该电动葫芦额定起重量为10吨,采用额定载荷为2吨的吊带固定在作业平台上部支撑架横向结构梁上。上述汽车起重机吊装作业和电动葫芦吊装调整作业都是危险作业。


图2 小青龙浓密机罐体制作与安装现场
该项作业由麒维建设公司施工队长高春栋组织并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其中起重工杨永胜操作电动葫芦,安装工赵国富指挥高凤军操作电动葫芦并负责划线,力工姜满昌配合赵国富作业。
事故现场共设有11个电动葫芦,所有电动葫芦的控制开关都集中在一个开关箱内,放置浓密机罐体东南侧最上面10余米高的作业平台上。由于浓密机罐体阻挡视线,不能保证电动葫芦操作人员能看到所有电动葫芦的工作状态,只能由指挥人员通过对讲机或者手机向操作人员下达操作指令。
2.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前,由起重工杨永胜将汽车起重机吊装就位的支撑架结构件挂到电动葫芦吊钩上,在10余米高作业平台上的赵国富违章将安全带挂在支撑架结构件上后,便准备指挥电动葫芦升降调整。此时,高春栋安排杨永胜又去跟随汽车起重机吊装其他支撑架结构件,所以高春栋便指派排高凤军按照赵国富的指令操作电动葫芦。
4月11日13点21分,赵国富给高凤军拨打第1个电话,大意是让高凤军听他的电话指令进行“上升、停止、下降”操作。
13点23分,赵国富给高凤军拨打第2个电话,并下达上升指令,高凤军操作开关,电动葫芦开始上升。此后再未接到赵国富的电话,高凤军也未做其他操作,电动葫芦一直持续上升。随后就听到一声响动,只见赵国富随支撑架结构件和电动葫芦一起从10余米高处坠落至地面,支撑架结构件压在赵国富身上。
(五)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查,确认赵国富同支撑架结构件和安全带一起从10.2米高的作业平台上坠落到地面,支撑架结构件压在其身上。

图3 “4.11”事故现场情况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70万元。事故类型为起重伤害,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4月11日16时50分左右,事故发生3.5小时后,麒维建设公司才向寒岭镇派出所报警。
县应急局接到公安局移交事故线索后,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县政府主要领导、公安局、应急局、寒岭镇主要领导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安排现场隐患排查,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做好善后事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及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告诉高凤军出事故了,让高凤军撤下来。至此,高凤军未对电动葫芦作任何操作便撤到地面。
此时,在施工现场的高春栋也听到了响动,便立即来到事故现场,只见电焊工柳焕顺等4名现场作业人员已将压在赵国富身上的支撑架结构件挪开,等待急救人员到来。
高春栋立即向本公司项目负责人潘少东报告,并于13时32分拨打120急救电话。由于辽阳市急救中心距离事发现场路程较远,在辽阳市急救中心的建议下,事故现场人员便拨打弓长岭区第九人民医院的急救电话。待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赵国富已经死亡。
潘少东到达现场后,同现场人员一起将赵国富尸体送往弓长岭区殡仪馆。14时左右,潘少东向白雪峰报告事故情况。
经过多方积极组织善后处置工作,麒维建设公司于4月24日完成民事赔偿和事故善后事宜,该起事故未造成不良舆情和信访事件。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在现场作业人员采用电动葫芦吊装支撑架结构件时,因吊件下部插入一根50×50㎜角钢,形成了外延约600㎜的横担,进而增加了吊装附加载荷。由于吊装作业人员未发现该事故隐患,或者虽然发现但未及时下达停止上升的指令或指令未可靠传递,使得电动葫芦操作人员任由电动葫芦持续提升,附加载荷不断加大。当总载荷超出拴挂电动葫芦吊带的极限工作载荷时,造成吊带断裂,致使电动葫芦、吊件以及挂在吊件上的安全带连同作业人员一起坠落至地面,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忽视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麒维建设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致使现场作业人员未能遵守吊装作业安全规定,并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在赵国富与高凤军互相看不见的前提下,未安排专门的指挥人员,无法保证操作指令及时传递。
2.安排不具有操作电动葫芦职责和指挥吊装作业能力的人员从事该项作业
按照麒维建设公司规定,只有高春栋和杨永胜具备操作电动葫芦的职责,其他人员不得从事该项作业,但高春栋却指派高凤军代替杨永胜操作电动葫芦,无法保证作业安全。赵国富也没有经过吊装技术的专门培训,同样无法保证作业安全。
3.作业人员无章可循,缺乏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麒维建设公司没有制定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也没有开展教育和培训,致使作业人员无章可循,缺乏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高凤军在操作电动葫芦上升后,不知如何判断电动葫芦行程,单纯等待赵国富的指令。赵国富在起吊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吊件下部插入一根角钢,或者即使发现也未及时下达停止上升指令。赵国富还错误地将吊件作为安全带挂点,当吊带断裂时必然随之坠落。配合赵国富作业的力工姜满昌也因缺乏上述能力,未及时提示赵国富控制安全风险,排除事故隐患。
4.浓密机建设工程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当华程建筑公司允许白雪峰以挂靠的形式,使用本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公司的名义承揽浓密机建设工程并组织施工之日起,就为该工程的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一是将浓密机建设工程全部肢解分包,没有对分包单位进行任何管理;二是将其中劳务作业分包给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的盛茂勋劳务公司,正是这部分劳务作业后续环节发生了事故;三是盛茂勋劳务公司并没有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而是将承包的劳务作业转包;四是承接盛茂勋劳务公司转包劳务作业的麒维建设公司仍然未取得任何施工资质证书,不具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
四、事故发生单位及属地政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华程建筑公司
华程建筑公司无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及规定,允许白雪峰以挂靠的形式,使用本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公司的名义承揽浓密机建设工程,不但从形式上与白雪峰签订了《建筑工程挂靠协议书》,试图规避施工质量和安全风险,而且在实质上放任该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任由白雪峰一系列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将施工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的盛茂勋劳务公司后,未依法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盛茂勋劳务公司
盛茂勋公司在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违法承包华程建筑公司分包的施工劳务作业。更有甚者,由于盛茂勋公司不具备施工劳务作业能力,又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之一小青龙浓密机罐体制作与安装转包给不具备任何施工资质的麒维建设公司。
3.麒维建设公司
麒维建设公司在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的前提下,居然非法承接盛茂勋劳务公司转包的小青龙浓密机罐体制作与安装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没有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没有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也没有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更没有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二)属地政府存在的主要问题
寒岭镇政府
未能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镇安全监督站履行职责不力。疏于对浓密机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对该工程施工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带来的安全风险失察。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责任人员
1.赵国富,男,群众,麒维建设公司划线工。缺乏安全意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从事吊装指挥作业,错误地选择吊件作为安全带挂点。作业中未能及时、正确传递吊装指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姜满昌,男,群众,麒维建设公司力工。缺乏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配合赵国富作业时,未及时发现赵国富违章作业行为并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议麒维建设公司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3.高凤军,男,群众,麒维建设公司力工。未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违章操作电动葫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高春栋,男,群众,麒维建设公司施工队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派未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具备操作电动葫芦职责的高凤军违章冒险作业,发现施工现场存在所有电动葫芦的控制开关都集中在一个开关箱内,不能保证电动葫芦操作人员能看到所有电动葫芦的工作状态等安全问题,既不解决,又不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王杰,男,群众,麒维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辽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6.白雪峰,男,群众,盛茂勋劳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一是以自然人身份,与华程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挂靠协议书》,作为事实上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以盛茂勋劳务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辽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程丹,女,群众,盛茂勋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法治意识淡薄,挂名盛茂勋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辽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王华,男,群众,华程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以及迟报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辽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9.李海明,男,群众,辽阳市弓长岭区青龙公司综合管理部副部长。作为正皓矿业公司派驻浓密机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未严格履行职责并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35号),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辽阳市弓长岭区青龙公司依照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10.袁晓东,男,群众,辽阳市弓长岭区青龙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作为正皓矿业公司派驻浓密机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未严格履行职责并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35号),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辽阳市弓长岭区青龙公司依照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二)有关责任单位
1.华程建筑公司
未依法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对其处50万元罚款。
此外,对于该公司允许白雪峰以挂靠的形式,使用本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公司的名义承揽浓密机建设工程等违法行为,建议由县应急局移交至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移交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2.盛茂勋劳务公司
在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承包华程建筑公司分包的施工劳务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小青龙浓密机罐体制作与安装劳务作业转包给不具备任何施工资质的麒维建设公司,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对其处50万元罚款。
3.麒维建设公司
在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承接盛茂勋劳务公司转包的小青龙浓密机罐体制作与安装施工,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对其处50万元罚款。
4.寒岭镇政府
未能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镇政府安全监督站履行职责不力。鉴于辖区内发生辽阳县寒岭镇正皓矿业浓密机建设工程“4.1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造成的后果和不良影响,建议寒岭镇政府向县安委办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落实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和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既不得违法发包,还要监督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包括以劳务分包为名、工程分包为实的分包形式。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各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特别是施工单位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依法从事建设工程有关活动,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二)强化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施工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查找工程建设中的承包、分包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得同意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挂靠,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坚决防止不具有相应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进入施工过程的任何环节。
各事故发生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照不同工种、岗位和作业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切实解决无章可循的问题。达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避免随机性、随意性和盲目性,防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
各事故发生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切实增强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管理能力或安全操作技能。要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主要负责人的7项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7项职责,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制度和作业前安全交底制度,做到依法履职、正确履职以及安全作业。
各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组织专家论证,深入开展现场安全管理。涉及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厘清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属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不断扫除传统行业领域和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盲区和死角,加强辖区和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掌握监管单位的安全生产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重点、难点,特别是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出租出借等生产经营方式产生的风险隐患,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严肃查处无序混乱的生产经营行为以及违章冒险蛮干的作业行为,不断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坚决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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