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6日10时50分左右,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房屋风貌整治提升工程(第二批)茅山峡村玄巴堂组38号发生一起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2年4月6日10时50分左右,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泥工班组杂工周某林在提升机操作平台边缘操作提升机,用斗车提升屋面砌体结构所需的水泥砌块,在此过程中,提升机后侧钢管的锚定连接扣件从竖向钢管中滑出,发生了以底座前侧钢管为旋转轴,旋转了180度的倾覆(翻转),倾覆(翻转)的提升机倒扣于脚手架外侧。同时,在提升机操作平台边缘操作提升机的周某林也从高约9米的作业平台上坠落至地面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立即拨打了110和120,11时10分左右,嘉陵医院、中梁镇卫生院的120急救车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将周某林送至嘉陵医院抢救。周某林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50分左右死亡。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查,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周某林站在未设置临边防护的操作平台上违规操作安装不符合要求的提升机,并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导致工人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2.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提升机操作平台临边防护,且提升机底座固定不牢。
3.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
事发时因召开安全会议导致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安全巡查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的违规行为。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周某林站在未设置临边防护的操作平台上违规操作安装不符合要求的提升机,并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死亡,免于追究。
(二)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认真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施工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的违规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建议区住建委按照建设施工相关法律法规暂扣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经理景某伟,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认真排查并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和“(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给予景某伟行政处罚。
(四)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喻某、班组长陈某兵,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周某林的违规行为,建议由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重庆智能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何某军,在项目停工整改期间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排查整治安全事故隐患,建议由重庆智能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经调查,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未触犯安全生产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