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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国泰砂浆有限公司“8˙30”坍塌事故调查处理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许昌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01月12日

2022年8月30日9时15分许,禹州市国泰砂浆有限公司1号砂浆罐清罐作业时发生一起砂粉塌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59万元。

事故发生后,禹州市人民政府于9月1日组织相关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按照市政府批复,各有关单位按照批复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有关部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一)禹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1.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指示,要求有关部门迅速做好事故救援和调查善后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迅速在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对各类安全隐患进行再排查再治理,确保全市大局稳定。

2.自8月31日起全市所有干粉砂浆企业全部停工停产,全面开展自查整改。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行业牵头、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重点从风险隐患摸排、强化风险管控措施、规范现场作业管理、杜绝盲目救援和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等五个方面开展排查整治,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禹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对全市现有商混及砂浆生产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人,对存在隐患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2.组织现有商混及砂浆生产企业负责人集中学习《安全生产法》,督促指导各企业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重要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双重预防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切实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组织各商混及砂浆生产企业法人签订安全承诺书,并督促运输企业法人与企业安全员、驾驶人逐一签订安全承诺书。加强对全市商混及砂浆生产企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商混及砂浆道路运输安全。

4.每年利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开展资质许可“回头看”,随机抽取商混及砂浆生产企业开展批后核查,对照住建部“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核查企业资质,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予以暂停或取消企业资质,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5.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每季度组织全市商混及砂浆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生产活动抽查抽测工作,随机抽查现有企业总数量的25%比例,利用全年时间覆盖抽查全部商混及砂浆生产企业,将抽查抽测情况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各企业强化整改提升,有“查”有“改”,确保商混及砂浆生产企业质量及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三)禹州市浅井镇人民政府

事故发生后,立即要求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和调查善后工作。各行政村各单位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迅速在本辖区开展以砂浆企业安全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确保大局稳定。为深刻吸取教训,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在全镇开展以砂浆企业安全为重点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1.各行政村、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砂浆企业生产安全进行严格的安全排查,排查的情况要登记建档,凡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企业的要立即停工停产。

2.镇工业办要加强对砂浆企业安全生产的业务指导,确保企业安全隐患整改到位。要通过本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得到进一步规范和提升。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禹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理建议:禹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禹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落实情况:2022年12月12日,禹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禹州市人民政府递交检查。

(二)禹州市浅井镇人民政府

处理建议:禹州市浅井镇人民政府向禹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落实情况:2022年12月8日,禹州市浅井镇人民政府向禹州市人民政府递交检查。

(三)禹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8·30”禹州市国泰砂浆有限公司事故进行全市通报(禹安明电【2022】3号)。

(四)党纪、政纪处分落实情况

1.宋二国,浅井镇浅井村村支部书记、村主任。

处理建议: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处理落实情况:由禹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宋二国党内警告处分(禹纪[2023]16号)。

2.娄书朋,禹州市住建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负责人。

处理建议: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处理落实情况:由中共禹州市监察委员会给予娄书朋政务警告处分(禹监[2023]15号)。

3.崔晓辉,禹州市浅井镇政府工作人员,分包国泰建材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处理落实情况:由中共禹州市监察委员会给予崔晓辉政务警告处分(禹监[2023]16号)。

4.皇甫胜利,禹州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处理建议: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处理落实情况:由禹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于2023年3月9日给予皇甫胜利作出诫勉谈话。

5.韦韶蕾,禹州市浅井镇四级主任科员。

处理建议: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处理落实情况:由禹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于2023年3月9日给予韦韶蕾作出诫勉谈话。

6.侯志远,禹州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处理建议:建议其作出深刻检查。

处理落实情况:侯志远已向禹州市纪委监委递交检查书。

7.李曼,禹州市浅井镇镇长。

处理建议:建议其作出深刻检查。

处理落实情况:李曼已向禹州市纪委监委递交检查书。

三、对事故单位及事故单位负责人行政处罚建议的落实情况

1.禹州市国泰砂浆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要求禹州市国泰砂浆有限公司按照事故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事故防范措施中的要求上报完整的整改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65万元罚款。

处理落实情况:禹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三中队已落实执行到位。

2.禹州市国泰砂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处理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禹州市国泰砂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云雷处以4.6万元的罚款。

处理落实情况:禹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三中队已落实执行到位。

四、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事故中涉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各级相关部门都能够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更加注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安全责任的落实,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式的总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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