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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水市“2·20”基坑坍塌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6月26日

1.事故简介

2017年2月20日11时45分,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污水管网工程发生一起基坑坍塌事故,造成4名施工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5.42万元。

2017年2月5日,施工单位经理指派副经理为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负责人;

2月9日,项目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后勤人员,组织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2月18日,组织3台挖掘机(一台机械故障)、6名普工配合挖掘机处理边坡及清底。

2月19日上午,施工单位副经理决定工程开挖,施工员派2台挖掘机先挖路基和稳定土。下午挖掘机司机按照施工员确定的放线尺寸(长20m、下口.4m、深度7.5m)进行沟槽开挖,另外一台挖掘机在基槽南边向外转土,对每台挖掘机各派普工2人,配合挖掘机工作。2月20日上午,继续进行沟槽开挖,待沟槽挖至长约15m、下口2.4m、深度7.5m时,大约11:40分,挖掘机停止工作,3名普工进入沟槽清理边坡及槽底余土。11:45分左右,沟槽南边坡突然坍塌,并将在坡顶站立的2人带入沟槽,其中1人由挖掘机救出,另1人头撞在北面沟槽,随后被大块土方埋压,共有4人被坍塌土方掩埋。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基槽边坡放坡不够,未采取支护措施,现场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间接原因

1)工程开挖准备工作不充分,安全专项方案、技术方案未经审批就开工。

2)施工单位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且安全生产、技术质量制度落实不严格,内部管理不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存在“三违”行为。

3)监理单位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施工单位疏于管理。对未报审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的擅自施工行为,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

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建设单位。

4)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疏于监督、管理,对建设过程管控不严,对开挖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失察。

5)秦州区政府不正确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3.事故处理

(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1)对施工单位副经理兼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施工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施工单位工会主席兼党委常委、市政经理、安全生产部部长、技术质量部部长,给予其记过、警告等行政处分。对施工单位董事长,给予行政警告处

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对市住建局副局长、建设单位项目科科长,给予记过、警

告等行政处分。

3)对项目监理工程师,责令其停止执业10个月。对项目监理人员,处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停业一年。

(2)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1)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相关部门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2)市住建局,责令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秦州区政府,责令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秦州区住建局,责令其向秦州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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