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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富锦市“7·3”沟槽坍塌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6月26日

1.事故简介

2014年7月3日下午5点45分左右,黑龙江省富锦市工业园区锦园路北段

明渠南侧施工现场,敷设排水管线时发生死亡3人、伤1人的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55万元。

6月25日,施工单位主管生产副经理组织施工队伍进入现场,在锦园路南

段开始敷设排水管线。7月3日下午3点30分左右,该段工程即将完工,为赶工期,施工单位主管生产副经理带领安全员、技术员、施工队长(劳务包工头)、吊车司机、挖掘机司机及车辆、11名工人,来到锦园路北段明渠南侧另一施工地点,开始新一段排水管线敷设工作。

来到作业现场后,按生产副经理、现场员、技术员和供水公司有关人员等人

事先确定的排水管线路径,生产副经理、现场员和技术员一起确定排水沟槽中线、走向和检查井的位置。技术员指挥2名工人用白灰在距西侧道路路边6.1m处画了排水沟槽中线,生产副经理要求现场员按放线施工。现场员指挥挖掘机司机从北向南挖排水沟槽,大约1小时后,形成了长13.1m、顶宽约3.4m、底宽约1.4m、深3.5m的沟槽,挖掘机停止作业。期间生产副经理因为其他事情离开工地,现场员让施工队长安排工人对沟底的地面进行清理后,指挥吊车司机向沟底运送1节排水管和1个检查井的井底,施工队长安排5人到沟底安装排水管和砌筑检查井。17时45分左右,沟槽西侧从北向南突然发生塌方,长4~5m、宽40~50cm、深约3.5m。施工队长在沟槽上方发现塌方立即大喊“塌方了”,其中1人听到喊声迅速跑到沟槽的底部南侧,躲过了塌方,坍塌的土方将3人埋在深土内,1人被土埋至胸部。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生产副经理、现场员、技术员等人查看施工现场情况时,没有注意到距排水

沟槽中线4m左右的消防水鹤和供水检查井内存有大量积水,造成周围土质饱含水分,土质松散失稳,抗剪切强度降低;排水沟槽西倒槽帮坡度不够,且没有采取防护措施。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没有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第3.1.5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的要求制定锦园路北段排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具体的防护措施。

2)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没有向建设行政部门和市道路建设指挥部报告建

设工程情况,未按《施工组织设计》(管道定位测量和放线结束后,经建设单位

和监理单位等复测合格后,可以进行沟槽开挖)的规定,私自进行挖掘作业。

3)施工单位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导致作业人

员不了解、未掌握排水工程安全知识,在作业中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4)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仅让现场员兼任安全员,

且该现场员不具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安全管理严重缺位。

5)建设单位作为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日常管理不到位,对

施工作业现场没有进行安全检查,造成了安全监管缺失。

6)监理单位富锦公司,派无资质的监理人员到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且

发生事故时监理人员不在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

3.事故处理

(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1)对施工单位主管生产副经理、施工现场负责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2)对施工单位经理、建设单位副局长和城市道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由富

锦市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施工单位技术员,由施工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

3)对监理单位富锦项目办负责人、派出人员,由监理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并按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2)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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