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简介
2017年5月3日14时44分许,大理市海东新区“金尚·银凰庄”项目发生一起脚手架坍塌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的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95万元。
2017年5月2日,“金尚·银凰庄”项目专职安全员在现场巡视中,发现该
抗滑桩存在安全隐患后,对施工班组下达了隐患整改通知单,内容为“架体存在搭设不规范:1.无抛撑和剪刀撑,2.无外挂网、平底网,3.无缆风绳,4.须停
工整改。”施工劳务承包人拒绝签收,施工班组继续作业。安全员将此情况反应给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
5月3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打电话安排安全员去找另外的施工班组去处理
发现的隐患。14时许,安全员带了几名架子工去准备整改隐患需要的材料。此时该工作面的脚手架仍未消除安全隐患,施工班组仍未按指令停工,继续作业。
14时44分许,该脚手架上有6名作业人员,2人在14m高处,1人在12m
高处.3人在10m高处;地面有2名作业人员在递送钢筋。由于钢筋笼倚靠、
起重滑车斜拉、作业人员晃动等因素作用下,脚手架失稳,向南倾倒。在脚手架倒下的过程中,推倒2件钢筋笼一起坍塌。脚手架重约6t,每件钢筋笼重约
10t。在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综合作用下,导致班组作业人员3人死亡、5人
受伤。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未
安排专业架子工搭设脚手架。跨距严重超标(达3.6m);未设扫地杆;未设拉结点。扣件未经检查挑选,采用有裂缝的劣质扣件,且扣件螺栓未拧紧。
2)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在
脚手架上悬挂起重滑车吊装钢筋。
3)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当脚手架高宽
比大于2时,未设钢丝绳张拉固定措施,未设纵横向垂直剪刀撑、水平剪刀撑;未设垫板;未铺设脚手板;未设防护措施。
4)抗滑桩钢筋笼高度达19m未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在箍筋绑扎到10m时,
肓目地将主筋接长至19m,使钢筋笼产生较大自由摆动,倚靠在脚手架上。
5)抗滑桩人工挖孔深度达到19m,悬臂部分高度超过19m,专项施工方案
未按规定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未组织专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
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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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模板支撑系统和脚手架坍塌事故案例分析及预防措施
6)在项目部安全员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劳务承包人拒绝签收,违章
指挥作业班组在存在大量安全隐患的条件下施工作业,导致隐患未及时整改。
(2)间接原因
1)施工方将边坡支护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承包人,
劳务承包人又将劳务作业进行了两次违法分包。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四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2)施工方未按规定组织技术负责人审批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对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3)施工方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对施工过程中违章
指挥、冒险作业、拒绝停工整改等行为无有效管理措施,隐患未能及时消除而长期存在,导致发生事故。
3.事故处理
(1)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对施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2)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1)对施工单位项目副经理、劳务承包人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2)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3)对监督单位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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