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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9·18”模架坍塌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6月25日

1.事故简介

2016年7月28日,黄冈市浠水县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自来水厂送水泵房开始模板支撑搭建,至9月17日搭建完成。9月18日上午7时左右,浠水县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自来水厂现场负责人组织施工人员开始由北向南实施屋面梁板混凝土浇筑,9时30分左右,浇至项目西南角时,已浇筑完成屋面板中部模架系统突然发生坍塌,当时正在作业面上施工的8名工人随整个作业面瞬间坠落,3人安全逃离,2人获救送往医院治疗,3人被困于坍塌物下致死。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根据调查组技术小组专家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为:支撑架体结构为抱柱抱

梁,纵横向水平杆未与既有建筑结构可靠顶接以及承重力杆间距过大、水平步距过大、扫地杆距地面高度过大、架体上部自由端高度过大、立杆及纵横向水平杆接头在同一平面、浇筑顺序不符合规范、未按规定设置纵横向剪刀撑,钢管、扣件主要材料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等因素,造成架体侧向位移,局部失稳导致

坍塌。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建设。一是建设单位作为

项目建设单位,在未办理土地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和质量监督手续

的情况下,经集体研究,决定“边建设边办手续”,违法推动项目施工,违反

《建筑法》第7条规定。二是对施工项目高支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方案和专家论证,违反了住建部《关于

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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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号)和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

知》(鄂建办[2004]43号)规定。

2)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是违反了《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二款“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未按中标文件派驻管理人员,而委托无资质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二是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5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该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规定,没有制定

专项方案,没有组织专家论证。三是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17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规定,未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四是在没有取得浇筑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浇筑作业。五是对项目安全生产未进行月检,对项目危大工程未进行有效管控。

3)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工程监理工作失职。一是监理单位在事

故发生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已过。二是在建设施工监理行为中违反了《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17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规定,未组织验收。三是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18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规定,未制定监理工作流程。四是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第19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

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该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有关规定,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未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劳务公司安全责任不落实,违规出借资质,违规分包。

5)浠水县城乡规划局未履行职责,违法违规审批。浠水县城乡规划局在浠

水散花自来水项目建设未取得用地手续前提下,违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38条、第40条规定。

6)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浠水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打非治违”不力,先后于2016年4月、5月、7月到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自来水施工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施工现场混乱等安全隐患,也下发了整改指令,但未依法督促其整改到位。

7)浠水县散花镇(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党委政府未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

理职责。未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未及时发现和向上级主管报告辖区内的自来水厂建设项目未办理手续违规施工的问题。

8)浠水县委县政府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未认真落实党的国家安全

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未正确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对政府投资项目违规行为把关不严,未有效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事故处理

(1)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对市住建委向市政府作出检讨,县政府对县城乡规划局、县住建局在全县范

围内通报批评。

(2)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1)对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2)对监督部门相关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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