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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仁市“8·25”模架坍塌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6月25日

1.事故简介

2016年8月25日,黔西南州兴仁县博融养生城“博融天街一期~b区车库、

物管用房及商业”建设项目在屋面板混凝土浇筑完毕进行表面清光时,模板及支撑体系坍塌,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满堂支撑架搭设不满足规范规定的基本构造要求、支撑体系承载力不足,支

撑体系压曲失稳而整体坍塌。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单位本身不具备承包兴仁博融

天街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用与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的便利,通过与他人公司联合经营的方式,以他人公司的名义实际组织施工,且复工后安排不具备该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担任项目执行经理,恢复施工前未对使用的扣件进行抽检。对该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2)劳务公司对施工员和安全员履行工作职责督促不力。劳务公司作为兴仁

博融天街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土建工程的劳务承包方,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组织施工,施工员和安全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

3)监理单位管理责任不落实。在经营过程中管理混乱,没有认真落实安全

管理责任。

4)监理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在该工程恢复施工后,没有安排有关人员到

所监理的施工现场履行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未对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复查,复工后未督促施工单位对扣件进行抽检,复工后未到场履行监理职

责,导致该建设工程监理缺位。

5)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不到位。建设单位作为兴仁博融天街一

期工程二阶段的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没有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人员身份、有关印章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同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与监理单位签订《联合经营合同》的方式,在施工单位不具

备承包该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组建工程管理项目部并实际组织工程施工.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组织不合理。

6)兴仁县委、兴仁县人民政府、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及兴仁县建筑行业

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3.事故处理

(1)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劳务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2)对县住建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

书面检查。

(2)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1)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监理单位合伙人、劳务

公司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监理单位派驻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3)对监督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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