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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1·30”模架坍塌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6月25日

1.事故简介

2016年1月30日16时20分许,在丰润区金域名邸项目4号地块施工工地,

作业人员在进行401号楼与402号楼之间大门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大门模板支撑

体系坍塌,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84.5万元。

2016年1月3日,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在未制定模板施工

安全专项方案、未进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开始对401号与402号楼之间大门模板

支撑体系进行搭设。2016年1月10日,大门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完毕。

1月13日,4号地块施工现场因扬尘治理不合格,被丰润区住建局安监站责

令停工整改。1月14日,施工现场停工放假。1月26日,建设单位副总经理电

话要求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大门混凝土浇筑。当日,联系混凝土未果,便将

该情况反馈。1月28日,得知本公司承建的人民路南延(光华道至银城道段)

工程正在使用混凝土,便电话与建设人民路南延工程项目负责人联系,商量混凝

土供应有关事宜。当日,与项目负责人取得联系,商定好由丰润区永兴混凝土搅

拌站提供浇筑大门所需混凝土。1月29日,安排劳务公司施工现场生产队长联

系浇筑工,准备30日浇筑大门。随即联系公司瓦工,让其联系浇筑工。

1月30日7时30分,8名工人到达施工现场,开始做大门浇筑前的准备工

作。9时左右,与施工现场技术、质量负责人一起对模板支撑体系进行检查。发

现支撑体系部分模板变形,出现缝隙,但未向施工现场负责人报告,只是与施工

现场生产队长商量沟通,提出大门不能马上浇筑混凝土,应对支撑体系进行维护

加固。认为现场没有木工,无法对支撑体系进行维护加固,要求继续做浇筑前的

准备工作。16时左右,混凝土到位,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了口头安全技术交底。

泵车到位后,开始进行大门混凝土浇筑作业。16时20分左右,大门混凝土浇筑

过程中,大门模板支撑体系突然失稳坍塌,导致正在大门顶板上进行混凝土浇筑

作业及苫盖保温草帘作业的7名工人随顶板一起坠落。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大门顶板模板支撑体系搭设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6.1.9第3

条的规定,架体局部立杆步距处未设水平杆。违反《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

支架安全技术规程》6.1.3的规定,架体未设置水平层斜杆或水平剪刀撑;竖向

斜杆设置不全,仅在支架东西两侧及中间设置了单方向的竖向斜杆;架体未与东

西两侧建筑结构设置连墙装置。架体搭设不合格,导致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时

架体失稳坍塌,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劳务公司使用其他公司的名义承揽4号地块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

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

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违反《建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超越本企业

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以他人名义承揽4号地块工程,致使不具备施工资质

的劳务公司成为实际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成为项目实际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

4.1.1条的规定,在未制订大门顶板模板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擅自

组织大门施工;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4.1.2条

的规定,未进行模板及支架设计;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第8.0.4条的规定,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违反《建筑施工模板

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8.0.5条的规定,未对模板支架进行检查;违

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

2013年第13号)第3条第3款的规定,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便依照电子版图

纸实施大门支撑体系搭设;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号)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

安全教育不到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36条第2款①和《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1款、第41条的规定,未对管理

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施工现

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

2)违反《建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允许劳务公司使用本企业的资质

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4号地块工程,致使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劳

务公司成为实际施工单位;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4年第17号)第13条的规

定,将本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出借给劳务公司,并在住建部门办理备案,致使劳务公司不具备相应

资格和能力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成为项目实际管理人员。

3)建设单位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办法》(住建部令2013年第13号)第3条第3款的规定,未将大门施工图纸报

送图审单位进行审查,便提供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7条的规定,在施工现场被住建部门责令停工

整改的情况下,仍然要求施工单位浇筑大门混凝土。

4)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14

条第3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19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

部令2013年第13号)第3条第3款的规定,对施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对未

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模板及支架设计、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模

板支架进行检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情况下施工作业等违章行为未及时发现

并纠正;对备案项目部管理人员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

5)丰润区银城铺镇党委、政府未按照《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

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安

全生产督导检查制度。银城铺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8条第3款所

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的职责。自2015年6

月金域名邸4号地块项目开工建设至事故发生时,银城铺镇党委、政府始终未对

该地块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6)丰润区住建局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40条第2款的规定,对4号地块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对未制

定大门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模板及支架设计、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未对

模板支架进行检查的情况下施工作业等违章行为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对工地停工

整改期间仍然组织施工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未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

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

2014年第17号)第23条的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

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备案项目部

管理人员长期未到岗履职、项目实际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问题。

7)丰润区人民政府对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力。事故发生

前政府领导分工进行了调整。事故发生时,新的分管建筑施工行业的区政府主管

领导拟任人员尚未到位。

3.事故处理

(1)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给予罚款,暂扣资质证书。

2)对区住建局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备案,对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

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备案。

3)对劳务公司给予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劳务分包资质证

书》。

(2)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1)对项目负责人、生产队长、劳务公司总经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建设单位副总经理、监理单位副总经理、劳务公司工程部部长给予经济处罚并撤职。

3)对监督单位相关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对建设单位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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