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1日11点42分左右,吉木乃县迎宾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县司法局门口施工段排污管网改造),管沟内安装排污管网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事故发生后,吉木乃县人民政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吉木乃县人民政府批复并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有关规定,吉木乃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2日成立了吉木乃县新疆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老旧小区改造项目“10·21”一般坍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11月2日,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总工会组成了评估组。评估组以《10·21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情况及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评估清单。评估组深入事故企业,采取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解,形成了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青**,(死者),吉木乃县迎宾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配套)工程施工人员。在管沟内施工作业时未意识到存有坍塌风险,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管沟土方坍塌时未能及时退出,对本次事故负有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
1.任**、男、现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任职时间:2023年2月任职。违法违规事实:在执法检查中对进场人员的安全教育、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辨识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等方面失察失管。施工单位开挖的沟槽未按流程验收,未依法依规处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只做口头告知,未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属履职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监管不力责任。吉木乃县监察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任**警告处分。
努**、女、中共党员、现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办主任、任职时间:2023年2月任职。违法违规事实:履行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未落实发包人的安全责任,至事故发生前未组织检查施工地点,未及时督促、纠正施工过程中违规行为,属履职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监管不力责任。吉木乃县监察委员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努**党内警告处分。
蔺*、男、现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办副主任、任职时间:2023年2月任职作为发包方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履职不到位,对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管理缺失,在对项目工地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过程中存在不深不细的问题,隐患问题未落实闭环式管理,导致问题隐患没有得到彻底整改,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不力责任。吉木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已对蔺*进行提醒谈话。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新疆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主体责任缺失,安全监管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现场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交底。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1.2:“每死亡1人,处50万元罚款”。由吉木乃县应急管理局对新疆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的行政处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新疆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并对新疆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约谈。事故处理已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2.刘**,新疆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吉木乃县应急管理局对刘**处以5.156万元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12.89万元的百分之四十的处罚),事故处理结果已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3.张**,新疆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木乃县迎宾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配套)项目经理,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施工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施工现场管理松弛,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七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质,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按照张**上一年年收入1.8万元的百分之五十处以0.9万元的行政处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对新疆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暂扣安全生产考核证书12个月和停止执业12个月的行政处罚。事故处理已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4.佟**,新疆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未履行岗位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七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质,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按照佟**上一年年收入4万元的百分之五十处以2万元的行政处罚;由吉木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对新疆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佟**,暂扣安全生产考核证书12个月行政处罚。事故处理已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5.乌鲁木齐城建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监理职责,未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开展监理工作,施工现场未开展隐患排查,未做具体技术安全措施交底,对行业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按要求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对开挖的沟槽未组织验收的情况下,仍然允许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埋下了事故隐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四项的规定。由吉木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乌鲁木齐城建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处15万元的行政处罚。事故处理已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强化行业监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县住建局加大了全县在建工程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频次,通过联合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施工方案与作业规程执行到位,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待整改完成经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组织企业认真开展了培训学习以及实地指导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完成隐患闭环确保生产安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企业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该企业已严格落实“三个必须”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全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了现场施工安全管理。2.吸取了事故教训,制定详细具体的施工组织方案,强化了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强了对务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加强了重点岗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从本质上提升了务工人员的安全意识。3.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做到隐患闭环整改,督促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尽责,确保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4.对应急预案进行完善和充实并按时开展了应急演练,提高了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开展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强化了风险分级管控。
四、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工作建议
(一)主要问题。据评估组现场调查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不规范,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中学时记录不准确,不符合实际情况,培训记录不全,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现场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交底,对隐患的记录描述不准确,整改回执单存在未签字等情况。施工现场未开展隐患排查,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对行业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二)工作建议。事故企业要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抓实抓牢,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生命至上,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深刻吸取这次事故教训,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现生产安全,举一反三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加大现场安全管理力度,坚决杜绝违章作业,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强化现场安全风险辨识能力,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全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增强现场作业人员风险辨识能力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使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能力的建设,提高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能力。事故调查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成员单位要根据具体职责和任务要求,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在从事事故调查和事故评估时,能够提出具有代表性的意见和建议。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通过现场检查以及通过召开座谈会议,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涉及部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各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