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8日10时40分左右,营口市太和玻璃钢厂发生一起火灾爆炸伤害事故,造成一人重伤。
2022年3月8日12时许,老边区路南镇人民政府向我局报案称本辖区企业营口市太和玻璃钢厂发生一起火灾伤害事故。接到报案后,我局相关工作人员立即赶赴企业现场,了解相关情况,并将事故简单情况逐级上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和老边区路南镇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区应急局牵头,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有关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安全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营口市太和玻璃钢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X,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住所为老边区XXXX,投资人张X。公司经营范围为玻璃钢制品及防腐工程、铆焊、制造;不锈钢水箱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经过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企业的工作流程是配料员在工作棚内东南角工作台上配好料,再将配料端至北部糊制工作台上的胎具旁边,将配料分给5名糊制工,糊制工每人准备一个水舀子,配料员将配料倒入5人水舀子中;5名糊制工将适当大小的一层玻璃丝布覆盖在胎具表面,然后将水舀子内的配料倒在胎具表面的玻璃丝布上,戴着乳胶手套将玻璃丝上的树脂涂匀,再用刮板抹平;再覆盖第二层玻璃丝布,涂抹配料、刮平,如此重复操作,一般要铺盖10多层玻璃丝布,最后静置,等待玻璃丝布固化成型,再将固化的玻璃丝布取下来。
2022年3月8日8时许,该企业配料员在太和玻璃钢厂厂内临时搭建的工作棚(工作棚是由铁架支撑、外罩塑料布搭建成的,尺寸大约是7.5m(长)×4.5m(宽)×2.5m(高),)内开始调和为玻璃钢外层糊制的防腐物料。10时30分左右,工作棚内糊制工作基本完成,配料员与4名女糊制工到工作棚外西南部的休息室休息,糊制工王XX到工作棚外距离大约两米的位置休息;10时40分左右,配料塑料盆内的剩余配料自燃,产生明火,引起塑料盆燃烧,继而引燃工作棚东南部的塑料布。工作棚外的王XX看到塑料盆起火,立即取来灭火器灭火,由于紧张灭火器未打开,于是跑到工作棚内放置滑石粉的位置,准备用滑石粉灭火。此时,谭XX(非公司人员)正巧从工作棚东侧经过,看到着火,跑到工作棚外东南部,随手拿起附近的一把铁锹,用铁锹将着火的塑料盆撮走,在撮动的过程中,火星溅落到地面上遗留的固化剂结晶物,引燃固化剂结晶物,发生爆燃,至其左脚受伤。
三、人员伤亡情况
经调查,谭XX父亲谭德军与太和玻璃钢厂老板张X是多年朋友,谭XX有意向租用太和玻璃钢厂,此次来营口也是为了与张X当面洽谈此事。3月8日早晨8点左右,谭XX、谭XX和李XX一行3人来到太和玻璃钢厂,张X没有在厂,谭XX三人就待在太和玻璃钢厂的办公室,期间谭XX和李XX两人离开办公室,到东侧厂房溜达,从厂房出来后,正巧发现工作棚内着火,立即开始灭火,随即发生此事。
伤者谭XX,男,27岁,住址:安徽省XXXX,身份证号:******。经医院救治,谭XX左腿膝盖下小腿截肢,现已安装假肢。
四、事故发生原因
(一)主要原因
营口市太和玻璃钢厂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作业过程中使用的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规范的混合物料配比标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在物料配比失衡,导致混合物料自燃,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次要原因
营口市太和玻璃钢厂主要负责人:张X,对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作业过程中使用的危险物品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造成这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老边区路南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质量不高、隐患排查不彻底,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未能及时督促该企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未及时发现企业在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存在的管理问题和现场隐患问题,是造成这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五、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营口市太和玻璃钢厂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作业过程中使用的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规范的使用混合物料配比标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对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危险物品处置不当,在该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张X,营口市太和玻璃钢厂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作业过程中使用的危险物品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老边区路南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质量不高、隐患排查不彻底,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未能及时督促该企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未及时发现企业在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存在的管理问题和现场隐患问题,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老边区路南镇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相关安全监管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路南镇人民政府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不力及营口市太和玻璃钢厂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因此,提出如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营口市太和玻璃钢厂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营口市太和玻璃钢厂主要负责人张X,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案,有效控制和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三)老边区路南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刻分析事故中暴露的问题,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并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管理机制,坚决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对本辖区(属地)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安全警示教育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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