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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梯子、平台、高登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潮州发电公司)移动式梯子、平台、高凳的管理、检查和使用规则,依据《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12142-2007)、《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潮州发电公司范围内的移动式梯子、平台、高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中移动式梯子(以下简称梯子)是指铝合金直梯、铝合金升降直梯及铝合金折梯、平台、高凳。
        第四条 凡是使用梯子、平台、高凳的单位,必须制定落实本制度的具体措施,下发到使用班组,认真贯彻落实。
        第五条 各单位专兼职安全员为本单位梯子、平台、高凳管理专责人,由各单位集中保管时,应建立借用制度,并由保管员与借用人负责借出和收回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班组保管时,亦应按此规定执行,安全员负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应对梯子、平台、高凳进行编号管理;各部门必须建立梯子、平台、高凳清册,清册的内容包括:序号、编号、种类、保管部门(班组)、购入(使用)时间等。
        第七条 梯子、平台、高凳的购买必须由使用部门提供型号和规格,购买的梯子、平台、高凳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有产品合格证。
        第八条 每次使用梯子、高凳、移动式平台前,工作负责人必须认真进行检查,符合标准方可使用,检查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 梯子、高凳
        1. 有统一、清晰的编号;
        2. 定期检查合格,有记录;
        3. 木制构件连接牢固无腐蚀,变形;
        4. 金属组件无严重腐蚀,无严重变形,连接牢固可靠;
        5. 防滑装置齐全可靠;
        6. 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cm。
        (二) 移动式平台
        1. 有统一、清晰的编号,准许荷重标志醒目;
        2. 平台四周有护栏,高度为1.2m;
        3. 升降机构牢固完好,升降灵活;
        4. 电气部分绝缘电阻合格,采取可靠的防止漏电保护;
        5. 液压操作机构完好,无缺陷;
        6. 对电气及机械部分定期检查,有检查记录,缺陷能够及时消除;
        7. 在检查周期内使用。
        第九条 人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m的梯蹬上工作。
        第十条 两梯子连接使用时,必须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接牢固。
        第十一条 梯子上有人时,不得移动、晃动、倾斜过度,只允许-人站在梯子上面工作,并有专人监护。
        第十二条 在水泥或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其下端应安置橡胶套或橡胶布,同时应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
        第十三条 在木板或泥地上使用梯子时,其下端须装有带尖头的金属物,同时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
        第十四条  人字梯应具有坚固的绞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第十五条  在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了避免机械转动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设置薄板或金属网防护。
        第十六条  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
        第十七条 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拦,在门前使用梯子时,应采取防止门被突然开启的措施。
        第十八条 在梯子上工作时,应使用工具袋;物件使用绳索传递,不准从梯上或梯下互相抛递。
        第十九条 梯子、高凳、移动式平台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由设备部负责组织检验,各部门做好记录并设立台帐。
        第二十条 各部门梯子、平台、高凳报废应经过设备部相关专业人员核准后,报安监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电瓶升降车由库工管理,建立台帐,统一编号。
        第二十二条 电瓶升降车应按规定,定期检查和试验。
        第二十三条 电瓶升降车铭牌上的制造厂家、制造年月日要清楚额定负荷标志清晰。
        第二十四条 在室外使用或存放电瓶车时要有良好的防雨措施,操作器应做好防潮措施,应及时清理杂物保持清洁。
        第二十五条 电瓶升降车钥匙要专人保管,使用时进行登记,使用后交回,以利于安全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电瓶升降车栏杆螺栓无松脱、平台甲板延长动作正常,无杂物和碎片、无明显损坏。
        第二十七条 电瓶升降车铰剪臂无损坏现象,无摩擦损伤和变形;电瓶升降车电源线牢固可靠,无松脱和断裂现象无明显损坏。
        第二十八条 电瓶升降车轴钉无松脱或隐固硬件缺少、无可见轴钉或轴套磨损;机身无明显损坏,顶部和底部边无硬件松脱或缺少零件;驾驶连接件无松脱或缺少配件。
        第二十九条 电瓶升降车平台油缸无生锈、缺口、抓痕或活塞棒无外物和漏油;润滑油应在二分之一之内,无明显漏油情况;驾驶油缸无生锈、缺口抓痕或活塞棒无外物和漏油。
        第三十条 电瓶升降车轮胎、螺母无损坏无松脱现象、无缺少螺母现象;前轴装配无过量磨损和损坏;滑动耐用衬垫座及保护装置无松脱或缺少零件,无明显损坏。
        第三十一条 电瓶升降车控制箱操作开关无明显损坏,各铭牌清楚,牢固可靠;电量充足,电缆连接牢固连接点无腐蚀,无损坏;电瓶升降车马达、油泵和活塞无漏油,升高油缸无磨损、无松脱和缺少配件。
        第三十二条 使用前,操作人员应接受专门培训,学习并掌握其操作要领及安全注意事项,否则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十三条 禁止将电瓶升降车停在地面松软地方工作,以防升降时倾斜摔倒;当机身地盘在较大斜坡时(大过5度)警报响起应停止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升降的过程中操作人必须在车平台上操作升降,禁止在车下边的操作盘上进行操作。
        第三十五条 电瓶升降车在升降的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在升降车周围工作和摸、动车的任何部位,以防挤伤造成人身伤害。
        第三十六条 严禁电瓶升降车边充电、边进行操作工作,其电源线应完整无破损。
        第三十七条 严禁电瓶升降车在充电时周围进行明火作业。升降车充足电后,应及时将电源断开。
        第三十八条 在电瓶升降车上工作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
        第三十九条 电瓶升降车使用中,不可超过额定负荷,如发生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修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潮州发电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移动式梯子、平台、高凳安全管理制度》(潮州发电安监〔2010〕39号)同时废止。
       
        附表:移动式梯子、平台、高凳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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