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 安全组织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设有安全保卫组织。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警卫队伍。无论专职还是义务消防、警卫队伍,都应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6.3.3 安全制度
a)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逐级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不安全
隐患应及时整改;
b) 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机动车装卸货物后,不准在库
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c)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
车、铲车应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d) 对剧毒物品的管理应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
e)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6.3.4 安全操作
a) 装卸毒害品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品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
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
作业人员应佩带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b) 装卸易燃易爆品人员应穿工作服,带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各项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
装卸易燃液体须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钉鞋。大桶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桶装各种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c) 装卸腐蚀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必需的防护用具。
操作时,应轻搬轻放,严禁背负肩扛,防止磨擦震动和撞击。
不能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机具,作业现场须远离热源和火源。
d) 各类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桶)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
e) 在操作各类危险化学品时,企业应在经营店面和仓库,针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准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制定急救预案。
7 废弃物处理
7.1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性废弃物。
7.2 泄漏或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
7.3 按危险化学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防止污染水源或环境。
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8.1 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8.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授权的部门统一制作、发放。
8.3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符合本标准第4、5、6、7章的要求,并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