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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作废】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文档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 18265-2000
替代情况: 被 GB 18265-2019 替代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
发布日期: 2000-01-02
实施日期: 200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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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09月24日

  6.3.2 安全组织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设有安全保卫组织。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警卫队伍。无论专职还是义务消防、警卫队伍,都应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6.3.3 安全制度

  a)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逐级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不安全

  隐患应及时整改;

  b) 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机动车装卸货物后,不准在库

  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c)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

  车、铲车应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d) 对剧毒物品的管理应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

  e)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6.3.4 安全操作

  a) 装卸毒害品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品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

  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

  作业人员应佩带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b) 装卸易燃易爆品人员应穿工作服,带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各项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

  装卸易燃液体须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钉鞋。大桶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桶装各种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c) 装卸腐蚀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必需的防护用具。

  操作时,应轻搬轻放,严禁背负肩扛,防止磨擦震动和撞击。

  不能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机具,作业现场须远离热源和火源。

  d) 各类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桶)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

  e) 在操作各类危险化学品时,企业应在经营店面和仓库,针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准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制定急救预案。

  7 废弃物处理

  7.1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性废弃物。

  7.2 泄漏或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

  7.3 按危险化学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防止污染水源或环境。

  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8.1 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8.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授权的部门统一制作、发放。

  8.3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符合本标准第4、5、6、7章的要求,并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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