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设 计
第十四条 从事简单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A1级、A2级、C级、D1级或者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第十五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图样;
(二)设计计算书,至少包括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安全泄放量计算、安全阀排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推荐使用寿命等内容;
(三)设计说明书,至少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依据、材料的选用、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内容;
(四)使用说明书,至少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容积、指定的用途、安装要求、推荐使用寿命、安全维护要点等内容;
第十六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注明以下内容:
(一)依据的规程名称;
(二)压力容器名称;
(三)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四)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推荐使用寿命、介质、腐蚀裕量等;
(五)主要特性参数,包括容积、净重、总重等;
(六)焊接方法和要求;
(七)防腐蚀要求(必要时);
(八)耐压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等;
(九)射线检测或者爆破试验要求;
(十)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的特殊要求;
(十一)铭牌样式(见附件)和位置;
(十二)运输包装和安装的要求(必要时);
(十三)其他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简单压力容器对接焊接接头应当采用全熔透焊接接头。
第十八条 简单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壁厚应当采用试验方法或者计算方法确定。
壳体成形后的实际厚度,奥氏体不锈钢制简单压力容器不小于1mm,碳素钢制简单压力容器不小于2mm。
第十九条 用试验方法确定主要受压元件壁厚时,在室温下的爆破压力不应当小于5倍的设计压力,且周向永久变形率不应当小于1%。
第二十条 用计算方法确定主要受压元件壁厚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简单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者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二)许用的总体薄膜应力小于或者等于0.6Rp0.2(Rp0.2为材料在室温下屈服强度规定值的下限)或者0.3Rm(Rm为材料在室温下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
(三)如果容器的筒体带有一条或多条非自动焊的纵向焊接接头,计算厚度应当增加15%。
第四章 制 造
第二十一条 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A1级、A2级、C级、 D1级或者D2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
第二十二条 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生产工艺稳定,并且对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从事简单压力容器焊接人员、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满足JB/T4708- 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母材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并且不得有危及简单压力容器安全的缺陷。
第二十六条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可以为同一型号:
(一)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相同;
(二)结构相似(由筒节和封头组成,其封头形状相同并且至少有一个筒节;仅由两个封头组成,封头形状相同);
(三)检查孔(观察孔、手孔和人孔等)的类型相同;
(四)焊接工艺相同。
第二十七条 同型号简单压力容器可按批组织生产。组批的要求如下:
(一)组批时间,连续生产时间不超过15天内;
(二)组批数量,对于内直径Dn≤400mm的,按生产顺序以不超过1000台为一批,对于内直径Dn>400mm的,按生产顺序以不超过500台为一批。
第二十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对简单压力容器逐台进行外观检查和耐压试验,并且予以记录。